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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优待证的发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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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首批退役军人优待证4月7日正式发放,持优待证的退役军人将享受多项优惠。从4月8日起,持退役军人优待证将享受“每周首单优惠”:国内快件运输8折到85折,在中石油所属自营加油站加第一单汽油94折到97折,同时还可以享受公共交通、旅游、医疗优先、下岗失业保障等优待,下一步将逐步拓展养老、住房、教育等方面的优待项目。
一、申领对象:
1、申请人应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其中:
2、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3、中国人民武装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符合申领条件。
4、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二、申领方式:
1、优待证申领分为户籍地申请和常住地申请。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街道(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待证。
3、户籍地不在武汉市,但在武汉市常住的申请人,可向常住地街道(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待证。
法律依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九条 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
(二)使用虚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
(三)户籍注销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六)被开除中国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七)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条 确认收回的,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及时通知合作银行暂停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仍有相关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合作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协助收回。
第四十一条 收回的优待证,由省(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登记销毁。
第四十二条 持证人被收回优待证后,相关情形消失、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可以重新申请优待证,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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