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承租人若有转租行为,应当受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的补缴租金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有该行为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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