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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后还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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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后是可以再次申请伤残鉴定的。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如果伤残情况发生了变化,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一、工伤补偿流程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鉴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然后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

二、工伤九级应当怎么赔偿

劳动能力九级伤残,一次性赔偿,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全国各省、直辖市均有不同的规定,其他如住院伙食补助等省内的各市都有不同的规定。总之,不同的省市赔偿数额不同,且差距很大。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提出申请;

2、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30日内提出申请;

3、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鉴定中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中的赔偿标准是:赔偿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项目。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相关事项进行鉴定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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