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主旨是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区别,需役地是使用他人土地获得便利的土地,供役地是为需役地人提供便利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地役权人有权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区别是:
(1)需役地是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
(2)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拓展延伸
役地关系的法律界定及其影响
役地关系是指供役地和需役地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法律界定方面,役地关系通常由相关法律法规或契约文件明确规定。供役地是指提供某种资源、服务或权益的地方,而需役地则是接受或享受这些资源、服务或权益的地方。役地关系的法律界定涉及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这种法律界定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责任分担和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役地关系的法律界定及其影响不仅影响着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影响。因此,确立清晰的役地关系法律界定是维护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结语
供需役地的区别是:需役地是使用他人土地获得便利的土地,而供役地是为需役地人提供便利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役地关系的法律界定对于双方权益保护、责任分担和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影响。因此,确立清晰的役地关系法律界定是维护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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