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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主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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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仲裁机构有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以及专业性仲裁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七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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