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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了专票怎么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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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依法 纳税 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有的人为了获得不法利益,可能会虚开 ,但是如果纳税人善意取得的,纳税人不存在违法故意,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今天, 网 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 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虚开专用通常采用四种手段: 一是“借壳”虚开。例如,不法分子在乡镇等较偏僻的地区租借经营不良企业的厂房或民房,成立若干个药业或药材 公司 ,以收购加工中药材之名,购置一些简单的加工设备和少量中药材作为“道具”,从税务机关套取农产品收购和专用,通过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抵扣进项税款,为他人虚开专用,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 二是“买壳”虚开。一些不法分子用少量的资金“盘下”经营不善企业作为操作平台,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采用“异地报关、两头在外”的出口模式,通过“配货、配单、配票”的办法,将他人的出口业务虚构为自己的出口业务,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三是“冒壳”虚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货物但不需要专用抵扣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的“开票额”,虚构进货业务,或采用“票货分离”方式,从销货企业套取专用来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对外大量虚开专用,从中牟利。 四是“造壳”虚开。一些不法分子通过 民间借贷 资金注册虚假公司或空壳公司,将生产设备出租给其他个人,由承租人自行承接受托加工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涉案企业将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虚构为自己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骗取认定 一般纳税人 资格并从税务机关套取专用,为自己在异地设立或参股经营的企业虚开,然后通过异地关联企业“配货、配票、配资金”,操作虚假“出口”业务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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