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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左转和直行车辆碰撞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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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左转和直行车辆碰撞责任界定如下:

1、正常情况下应由电动车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属于违章停车,如果因此而造成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车撞上机动车的,机动车的违章停车行为与事故发生间存在因果关系,机动车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责任;

3、作为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员,非能尽量谨慎观察、确保安全通行的义务,最终导致在行使中撞上停放着的机动车的,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交通事故责任被确定为全部责任的情形如下: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在正常的情况下,应由电动车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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