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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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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立案条件:

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机关或者人民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是不会被司法机关所立案受理的,在确定某民事主体,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并非满足了立案标准的情形之下,才能向当地的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并且只有受害者,才能提出诉讼的请求。

并非是所有的提出拒执罪的诉讼请求,都是会立案受理的,为了规范国家司法机关职员的执法行为,我国立法机关,在了解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制定了拒执罪自诉的立案标准,在审理案件时,需要结合该标准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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