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如果是普通,跨月不得作废;跨月的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