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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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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86条(2012年修订后第207条)规定: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据上可知,如果生效的裁定或判决是由一审作出的,则按照一审程序来审理;如果再审的对象是二审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则按照二审的程序来审理案件。

其次,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包括原审、原审的上级和最高人民。对于上级和最高提审的案件,即使原来是一审审理终结的,也要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按照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能再提上诉。如果再审案件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必须开庭审理。

再次,在开庭时,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能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再审案件是由法定的机关或公职人员提起的,而不是基于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启动的,因此,原告不到庭,不会影响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最后,在审理中如发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不同的处理;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会裁定撤销原

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如果有审判员、员应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就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未经传票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等违反程序的情况从而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则裁定撤销

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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