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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批准建造工业用地五十年后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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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工业用地的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的最高年限为五十年;以转让方式取得的,使用年限要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其中以转让或者出让获得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应当给予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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