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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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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

自2006年起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资金来源、待遇水平等作了规定,明确要求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和先保后征。但有些地方的社保资金筹措不能完全到位,一些被征地农民还未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全国农委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程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此外,全国农委还建议,抓紧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有关规定,解决他们在流动就业中的关系转移问题;对建筑业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特征行业的农民工,要建立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对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应当允许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或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法律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1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了解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有利于我们农村征地的进行,也有利于征地补偿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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