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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的认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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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与连续性,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就可能成立数罪。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

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则不能为了对其加重处罚而适用数罪并罚。此处的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的数罪。

2、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并非任何时候的实质数罪都需并罚,而是限于以下三种情况的数罪适用数罪并罚,即: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数罪并罚就是属于犯罪者因同一个犯罪行为犯了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才能实施,此罪名必须是存在不同的;如果存在一样的罪名,那么是不会按此数罪来进行处罚的,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一、撤销假释后的刑期如何计算?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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