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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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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履行学校食堂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提高食堂管理及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健康成长,特制定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校长:发生一般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未发生人员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在教师会上作自我检讨;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当给予经济处罚;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2、主管校长:发生一般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未发生人员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并无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并在教师会上作自我检讨,有直接责任适当给予经济处罚;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并无直接责任者的给予经济处罚,有直接责任者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并给予口头警告处分;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3、食堂主管:发生一般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未发生人员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在教师会上进行批评,并适当给予经济处罚;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口头警告处分,免去食堂主管的职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4、食堂从业人员:发生一般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未发生人员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进行批评教育并适当给予经济处罚,直接责任人加重处罚;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经济处罚并给予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立即辞退;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并立即辞退,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各项,若有隐瞒实情者,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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