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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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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条款的通知

铁运[2008]106

为了确保铁路货物运输安全,铁道部组织对《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2006161号,以下简称《加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规》条文部分

1.第十七条修改为:

C70C70H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7、附表8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4.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5.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中部货物装载宽度不小于1.2m,重量不得大于25t

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3)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6.货物的装载宽度小于1.2m时,可双排装载或加垫长度不小于1.2m的横垫木。”

2.第二十二条第5款中的“防止”修改为“保证”。

3.第三十二条“……向外溜坡。”后增加“装车后中心高度不得大于4600mm。支柱底面必须与敞车车地板接触。”

4.第三十三条“使用6.5mm盘条2股对每垛起脊部分(上层腰线以上的货物)做整体捆绑。材长大于4m的,每垛整体捆绑4道;4m及以下每垛整体捆绑2道。”修改为“应对每垛起脊部分做整体捆绑,整体捆绑线使用直径不小于7mm的钢丝绳或破断拉力不小于21kN的专用捆绑加固器材;腰线使用专用捆绑加固器材时,整体捆绑线可使用Ф6.5mm盘条2股。每道整体捆绑线的铺设位置距车辆端、侧墙顶面向下不小于100mm。材长大于4m的,每垛整体捆绑5道,4m及以下的每垛整体捆绑3道。”

将“盘条拴结后”修改为“整体捆绑线”。

5.第四十九条“镀锌铁线(盘条)等材料”修改为“镀锌铁线、盘条、钢丝绳等材料”。

2款另起一行增加“敞车起脊装载管材不使用支柱时,每垛(捆)管材需用钢带或钢丝绳捆绑,层间衬垫防滑。”

4款修改为:“使用敞车装载大型管材时,应成垛(捆)装载,底部须掩垫牢固。仅使用衬垫防滑加固时,装载在最上层的管材,超过端侧墙高度应小于管材直径的二分之一。”。

6.关于附表及附录的修订

长大货物车附表中:“D2”型车一栏中“载重”修改为“160”,“地板面长(m/集中载重(t)”修改为“1/160”;附表注中“转K8AG、转K8G”修改为“转8AG、转8G”。

二、关于《加规》附件1

1.取消010114010115020220号方案。

2.删除030202号方案图中游车。

3.取消030205号方案“七、其他要求”中之4

40401项原木及板、方材中的“装载方法、加固方法”按本文进行调整。

5070114号方案中“四、装载方法:”修改为“靠车辆两端分别顺装1行或2行,中部斜搭1件或2件。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6070301号方案修改具体见附件。

7070404号方案表1“人力作业”栏的数字做如下修改:

 

作业4319183717163315142999
5017163315142913122587
6015142913122511102175
65151429121123981769
7515142912112390961
8070711号方案中将图中彩色标注(条形草支垫或稻草绳把)依次向右移至图中的断线处。

9080105号方案图2左侧第一标注“100改为“350

10080107号方案图3左侧第一标注“250改为“50,左侧第二标注“50改为“250;“四、装载方法”中“爬装2辆镀锌”改为“爬装2辆”。

11080110号方案图中第二标注的“50改为“100

12080111号方案图中第二标注的“330移至第一辆车与第二辆车之间的标注位置。

13080121号方案“四、装载方法:”之2中“……不得小于100mm”修改为“……不得小于50mm”。

14.将《加规》附件1中“装车后,按规定苫盖和捆绑篷布”、“装车后按规定苫盖和捆绑篷布”、“怕湿货物,应按规定苫盖和捆绑篷布”及“在车内均匀放置4个篷布支架”、“在货车中部用木板制作篷布支架”、“在第12,第3及第56货物间,各捆绑1根支柱,并用8号镀锌铁线4股相互拉牵连接在车辆端、侧墙上,形成篷布支架”等字样取消。

篷布的苫盖、捆绑等使用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

15.将100014100015100016100021号方案“准用货车”中“D2字样取消。

三、关于《加规》附件5

1.“表3-1常用支柱的材质及规格”做如下修改:

“表3-1 常用支柱的材质及规格

类型材质或树种规格(mm
长度大头直径小头直径

榆、柞、槐、楸、桦、栗、栎、榉、水曲柳等各种硬木2800不小于85

不大于160

不小于65
落叶松、黄菠萝不小于105

不大于160

不小于85
杉木、樟松不大于180不小于100
钢管

支柱

普通碳素钢或其它钢种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不小于65不小于65
竹支柱毛竹不小于80不小于80
注:各种材质木支柱的直径均不含树皮的厚度。”

2.第33页箭竹围挡的制作要求中“箭竹小头直径不小于14mm”修改为“箭竹小头直径不小于14mm(可使用小头直径不小于10mm的箭竹2根并在一起编织代替1根小头直径不小于14mm的箭竹)”。

3.第37页板、方材挡板制作要求中“间距约580mm”修改为“最外侧两根木支柱距车辆侧墙内侧的距离(从木支柱中心线算起)不大于200mm,其它三根木支柱均匀分布”。

3-10木支柱数量按此相应调整。

4.表5-3中“R350修改为“350

四、关于《加规》附件6

将木材捆绑紧固器(SYC2008-08)、JAⅡ型木材捆绑加固索具(SYC2008-13)试运范围的发站修改为“全路各木材装车站”;使用SYC2008-08装运木材时,每垛木材整体捆绑道数修改为“不分材长,每垛木材整体捆绑3道”。

五、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卷钢敞车立装(Ⅰ)

编号:070301

卷钢敞车立装(Ⅰ)

 

一、货物规格:件重27.5t及以下。

二、准用货车:60t61t敞车C62C62MC65除外)

三、加固材料:Φ6.5mm盘条,挂钩、稻草垫。

四、装载方法:

1.每车装载2468件时,分为两组,每组分别为1234件,重心分别落在车辆转向架中心销上,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车辆标记载重量。

2.每车装载3579件时,车辆中部装载1件,该件重量不得大于13t;其余分为两组,每组分别为1234件,重心分别落在车辆转向架中心销上,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

3.按2-0-22-1-2方案装车,车辆两端纵向单排装载卷钢时,卷径不得小于1300mm

五、加固方法:

1.卷钢与车地板之间加垫稻草垫。

2.用盘条8股(车辆中部的单件卷钢用盘条6股)对每组(件)卷钢按图示方法拉牵加固,拴结在车侧丁字铁上,拉牵高度不得小于卷钢板宽1/2

3

.为防止松脱,每组(件)卷钢上至少在对称的两处用挂钩将拉牵的盘条吊挂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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