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临时工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二、招用临时工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工作认真、服从分工、短时间内就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三、特种作业岗位或技术性较强岗位确需招用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本人有效操作资格证和有效技术等级证书,并经综合部门考核审定后方可录用。
四、临时工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就业证(卡)、人口暂住证等证件由综合部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和安全协议,加强管理,建立临时工花名册及有关台帐。
五、招用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签订“三不伤害”公约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做好台帐记录工作。
六、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对临时工应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条件,配发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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