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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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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指引

尊敬的纳税人:

2008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即将开始,现将有关申报问题明确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预缴问题

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08年度申请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在进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前(即2008年10月20日前)到我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才可按20%的税率预缴税款。逾期未办理的,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

二、总分机构企业预缴问题

1.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除省级固定收入或市县级固定收入企业外,均应持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在广州市设立多家均属国税经管的二级分支机构,如企业需要指定其中一家分支机构(原则上是总机构设立具有生产经营职能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集中缴纳总机构所分配税额的,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可由企业向所指定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提出书面的报备申请,列明所指定分支机构、被集中缴纳所得税分支机构及经管税务分局,并提供与所指定分支机构对应的总机构分配表。

指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报备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的,该二级分支机构可集中缴纳总机构所分配的税额。被集中缴纳所得税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受理回执(或加盖指定集中缴纳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章的报备申请)后,删除其税种鉴定。

3.跨省、市分支机构在预缴申报时没有按时提供《分配表》或《分配表》填写不规范的,导致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向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助核查的函件。

4.第三季度《分配表》计算分配比例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采用2007年度的数据。

5.总、分支机构均在广州市且均属国税经管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总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及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书面报告,说明分支机构的设立情况。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的书面报告后,删除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

6.经总机构所属税务机关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需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已盖有税务机关受理章的总机构当期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办税服务厅复核后,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本年度的各期预缴申报中,作零申报处理,已经提供了证明材料的不需重复报送。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缴申报方式的问题

总、分机构企业均需上门进行申报,同时不得使用网上报税系统,如强行使用将产生错误的报表。

网上报税系统中减免所得税额栏未监控,符合条件享受税收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办理减免审批或备案后可填列该栏。电话报税系统中(B类报表)有语音提示,可按提示录入减免所得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办理备案申请后方可录入减免额。

其他网上申报和电话申报方式的企业,预缴申报方式维持不变。

广州开发区国税局、广州市萝岗区国税局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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