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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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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施工的现场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结合现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乙烯工程建设项目 3 定义

挖掘作业:使用推土机、挖土机、铲运机、装载机等施工机械以及人工进行的开挖作业。 4 职责

4.1 工程管理部负责对挖掘作业实施监督控制管理,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区域地下工程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4.2工程管理项目组负责现场挖掘作业的协调和控制管理。

4.3监理单位负责审批挖掘作业施工方案、工作危险性分析及《工程建设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对挖掘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与协调,检查和确认挖掘作业中的各项措施。

4.4承包商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工作危险性分析,申办《工程建设挖掘作业许可证》,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交底,落实挖掘作业各项安全措施。

4.5 HSE部管理部负责挖掘作业管理规定的制、修订工作,对该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作业要求

5.1.1挖掘作业开始前,承包方应按规定组织编制工作危险性分析(JHA),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使所有参加挖掘作业的人员都掌握该作业的危险及其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工程建设挖掘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1.2.1所有挖掘深度超过0.5米的挖掘作业必须至少提前24小时申办《工程建设挖掘作业许可证》(见附件)。挖掘作业现场负责人、挖掘机操作员必须全过程携带已批准的《工程建设挖掘作业许

可证》。

5.1.2.2凡属于承包商作业区域内的挖掘作业,由承包商填写《工程建设挖掘作业许可证》,并附平面示意图,依次经承包商施工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5.1.2.3对于在同一监理单位界区内的挖掘作业,由挖掘作业承包商填写《工程建设挖掘作业许可证》,并附平面示意图,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协调受影响区的承包商,依次经挖掘作业承包商、受影响区承包商、监理单位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挖掘作业。对于跨监理界区的挖掘作业,由工程项目组进行协调,依次经挖掘作业承包商、监理单位、受影响区监理单位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5.1.2.4对于不能确认地下隐蔽物的挖掘作业,应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协调和签字确认。 5.1.2.5挖掘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地下物及前期施工情况,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工程建设挖掘作业许可证》。

5.1.2.6不得擅自变更挖掘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1.2.7挖掘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7天,超过7天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5.1.2.8《工程建设挖掘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除现场负责人、挖掘机操作人员作业过程中各携带一份外,承包商、监理单位各自保存一份。 5.1.2.9开挖深基坑时,还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5.1.3 挖掘作业检查

5.1.3 .1承包商挖掘作业前必须确认挖掘区域内是否有地下设施(如地下管线、电缆等)。如有地下可疑设施时,工程项目组、监理单位应协助承包商获得地下、掩体等工程信息资料,确定地下设施的具体位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1.3.2挖掘时若遇到地下设施(电缆、光缆、混凝土或管线时)必须立即停止挖掘作业,并向其主管报告,待确定地下设施的真实情况、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挖掘作业。 5.1.3.3现场所有的开挖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设置硬围护,夜间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明且应在周围区域悬挂红灯示警,防止人员及物体掉入挖掘坑内。

5.1.3.4使用的设备距坑体边缘不得小于1米,就位于稳固的场所,不得跨骑在基坑的上部;当车辆需靠近基坑边缘时,应使用止轮楔且坑缘要有额外的支撑。

5.1.3.5为防止基坑坍塌,应按规定进行放坡或支护桩支撑;深坑挖掘应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5.1.3 .6挖掘出来的泥土、砂石等不得堆积在挖掘体旁边,堆放点离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挖掘深度,且至少超过1米,堆积高度不宜超过1.5米。 5.1.3.7坑内应设置足够的出入通道和跨越通道,一般要求:

长度超过8米的每个基坑内,作业两端应至少各设一个应急出入通道。长度超过15米时,每隔15米左右还应设置一个应急疏散通道。

5.1.3.7.1横跨于基坑上的过桥,搭接长度至少大于60厘米,且下部要设置牢固的支撑。 5.1.3.7.2坑内每个作业人员集中的地方,应设置一个应急疏散通道。通道宽度一般大于1米,护栏高度一般为1.05米左右,步梯要防滑。 5.1.3.7.1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

5.1.3.8坑、槽、井、沟底部不准人员休息;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上端边沿1米内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5.1.3.9承包商应指定专业人员在下列情况时检查基坑: 5.1.3.9.1每个班组开工前;

5.1.3.9.2任何可能会影响基坑强度或稳定性的事件后,如暴雨之后; 5.1.3.9.3石块、土块或其它材料落入后; 5.1.3.9.4其它存有安全隐患的情况。

5.1.3.10当在可能存在有害气体的基坑内作业时,还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进行相应的气体检测,采取相应措施保持良好通风,确保有害气体及氧含量符合安全要求。上部至少要有一名监护人始终在作业现场。

5.1.3.11基坑支撑的安装、变更或拆除必须要在承包商专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如果发现基坑不安全时应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1.3.12乙烯项目施工作业区以外的挖掘作业按照镇海炼化公司《动土作业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5.2 机械使用要求

5.2.1只有经检查合格并持有有效入场证的挖掘机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 5.2.2挖掘机操作员必须持有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2.3操作员在作业前要对挖掘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挖掘机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5.2.4挖掘机工作时要有合格的人员指挥操作。

5.2.5挖掘开始前要确保挖掘区域内没有地下设施(如地下管道或电缆等)。 当挖掘作业离地下设施1米左右时应停止机械挖掘,改用人工挖掘。

5.2.6除指定的合格人员外, 其他人员不应进入挖掘机的作业区域。

5.2.7在挖掘机回转半径以内禁止其他任何作业,并在该区域设立警戒隔离设施。 5.3 监督检查

5.3.1工程管理部、HSE管理部依照相关要求对挖掘作业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对挖掘作业进行日常的检查。

5.3.2监理单位对挖掘作业采取验收确认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5.3.3承包商对挖掘作业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6 相关文件

6.1 《工程建设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2 《工程建设施工设备和工程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6.3 《动土作业管理规定》 7 记录

7.1工程建设挖掘作业许可证 8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HSE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起草部门: HSE管理部。 本规定起草人:张汉强。 本规定审核人:邹亮。 本规定批准人:周谦。

本规定解释权归HSE管理部。

挖掘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南沙油库二期项目 NO:GDHJ-HSE- 工程名称: 承包商: 挖掘位置(草图附后): 作业时限: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最长不超过7天) 作业描述: 挖掘长度: 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名: 日期: 挖掘宽度: 挖掘深度: 声明:我签名表示我将承担管理现场的工作,并且保证遵守所有以下的安全预防措施。 要求的坡度/支护方式/通道/防护栏方式(提供草图) 坡度:- 支护 :- 通道 :- 防护栏:- 涉及的地下设施 管道 临时供水 预防措施 机械挖掘 ? □ 人工挖掘 ? □ 要求进行电缆探测 ? □ 标明机械开挖地区 ? □ 要求进行气体测试? □ 什么物质? 要求进行试验打洞 ? □ 监护人员? □ 频率 ? □ □ 电气 /设备 基础 □ □ 临时电源 其它 □ □ 存在的危害/ 预防措施? / 需签名 审批 作业负责人签字: 许可人: 业主许可: 业主专业工程师签名:(如果需要) 回填 / 压实/场地清理 回填材料要求? 压实等级要求 ? 负责人-签名: 签名表示我确认已按要求进行了回填和压实,并进行了场地清理。 HSE监督员签字: 批准人 监理单位施工负责人签名: 日期: 注:作业负责人由各班班长签字,HSE监督员由各班安全员签字,许可人为单位工程负责人或经该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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