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程序……………………………………1 2、事件管理程序………………………………………………7 3、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测管理程序………………14 4、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18 5、运行控制程序……………………………………………25 6、危险源识别及风险评价程序……………………………30 7、安全交管理制度……………………………………38 8、安全标志管理办法………………………………………39 9、安全生产责任制…………………………………………42 10、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57 1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59 12、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62 13、减排实施细则……………………………………………65 14、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67 15、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70 16、安全组织网络管理规定…………………………………73 17、安全保卫教育培训规定…………………………………75 18、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80 19、消防管理办法……………………………………………84 20、职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102 21、职业病报告和管理规定…………………………………105 2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109 23、危险作业管理规定………………………………………114 24、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20 25、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125 26、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132
27、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137 28、35KV变电站值班制度……………………………………140 29、安全用具的使用及管理制度……………………………142 30、35KV变电站交制度…………………………………145 31、35KV变电站事故处理措施………………………………147
1、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生产活动、产品及服务中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与更新方法,以便充分辨识公司的环境因素,合理评价其重要性,并进行控制策划,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卷烟厂、烟草薄片公司所有活动、产品、服务中的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控制的策划以及更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GYGS G ZB001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Q/GYGS G AB002 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环境:组织运行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3.2 环境因素:一个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中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3.3 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4 职责
4.1 安全保卫部职责
4.1.1 负责组织公司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更新,对重要环境因素的运行控制状态进行监督、抽查。
4.1.2 负责审核、汇总公司本部各部门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结果,审核各卷烟厂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结果,建立公司《环境因素识别、影响评价表》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4.2 各卷烟厂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4.2.1 负责组织本单位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更新和控制的策划,对本单位重要环境因素的运行控制状态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各部门落实本部门范围内环境因素的监控与
管理。
4.2.2 负责审核、汇总本单位的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结果,建立本单位的《环境因素识别、影响评价表》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 4.3 其它部门(含各卷烟厂)职责
4.3.1 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更新和控制的策划,对重要环境因素的运行控制状态进行监控,具体负责本部门范围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与管理。 4.3.2 负责汇总本部门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结果,建立本部门的《环境因素识别、影响评价表》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4.3.3 负责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认可的《环境因素识别、影响评价表》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上报本单位安全保卫部。 5 控制要求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流程图 输入/自 工 作 流 程 输出/至 责任单位/岗位 法律、法规变化 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及其变更 相关方要求 环境绩效及历史记录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更新 整理/汇总 初步审核识别、评价结果 YES 编制环境因素识别、影响评价 YES 表,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公司审核 环境因素识别、影响评价表 环境因素识别、影响评价表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方案、运行控制文件 公司各部门、各卷烟厂各职能部门、各级安全管理部门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 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公司安全保卫部及相关部门 公司主管领导 各卷烟厂、各部门 审 批 反馈至各部门、各卷烟厂 环境因素管理策划 定期识别更新 5.1 识别环境因素 5.1.1 原则上公司安全保卫部每年10月前组织各部门、各卷烟厂进行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填写《环境因素识别、影响评价表》。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进行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
a) 当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更或修改时,应进行环境因素更新; b) 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后应进行环境因素更新;
c) 新、扩、改项目或产品结构、生产工艺、设备发生变化时,应进行环境因素更新;
d) 发生其他变化需要进行环境因素更新时,应进行环境因素的更新。
5.1.2 环境因素的识别范围应覆盖公司范围内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够控制或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环境因素识别时要考虑以下内容:
a) 三种状态:正常状态、异常状态、紧急状态; b) 三种时态:过去时、现在时和将来时;
c) 七种类型: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社区环境问题、固废污染、主
要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其它地方性环境问题。
5.1.3 识别环境因素的步骤
a) 确定本单位的过程(活动、产品或服务); b) 确定该过程伴随的环境因素;
c) 确定环境影响,对识别的环境因素进行分类。 5.1.4 环境因素分类
?????? 环境因素分为以下四类:
a) Ⅰ类:水、气、声、固废等污染物排放或产生; b) Ⅱ类:能源、资源、原材料消耗; c) Ⅲ类:相关方的环境问题及要求;
????? d) Ⅳ类:其他(潜在泄漏、火灾爆炸隐患、生态环境破坏对员工健康影响等)。
5.2 环境因素的评价 5.2.1 环境因素的评价原则
在评价环境因素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的规模、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环境影响的持续时间、法律法规的要求、技术难度、经济费用、相关方的利益、组织的公共形象、企业的竞争力、因环境问题造成的组织风险等。环境因素分为一般环境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 5.2.2 环境因素的评价依据:
a) 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b) 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 c) 环境影响的发生频率; d) 环境影响的恢复能力; e) 环境影响的控制情况; f) 相关方的利益和要求。
5.2.3 环境因素的评价方法,采用多因素评分法和是非判断法对不同类别的环境因素进行评价。 多因素评分法
Ⅰ类环境因素采用多因素评分法进行评价,评价步骤分三步进行:
a)第一步:将A、B、C、D、E各因素设定等级区间和分值,各因素分值的设定见
表1;
b)第二步:将每一评价因素的得分连加得出总分,∑= A+B+C+D+E;
C)第三步:将总分与标准对比,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当A或B或C或D或E=5时,或∑≥15时,定为重要环境因素,其余为一般环境因素。
表1 各因素分值设定
A: 法律、法规B:环境影响规C:发生频率或D:对公司形象的E:相关方重视及其他要求的模和严重程度 排放量 符合性 5分 连续发生超出分 范围涉及分 或排放量较大,潜标准 到公司以在的但一外地区,发生就会造成严重并造成恶恶劣的影劣的后果 响 间断发生排放3环境影响3稍高分 到公司,分 或排放量在一般水于标但后果并平,潜在准 不明显 的但一发生对环境产生一般的影响 环境影响1排放1发生频率达到分 只限于公分 很低或极司经营管标准 少排放 理的区域,且无明显不良后果或基本没有影响 排放 排放5环境影响5接近标准 1分 排放 低于 影响程度 5程度 相关方有的 感观效果很5特别关注的环境问题 分 差或相关方分 较多抱怨4分 3感观效果不3方一般关注的环境问题 相关方曾的 分 太好或相关分 有过抱怨3分 1对公司形象1的环境问题 相关方未一般问题 分 无直接影响分 曾抱怨的2分 标准 是非判断法(适用于Ⅰ、Ⅱ、Ⅲ、Ⅳ类中无法使用多因素法进行评价的情况)对于Ⅰ、Ⅱ、Ⅲ、Ⅳ类的环境因素,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直接判断为重要环境因素:
a)违反法律法规或长期超标排放;
b)直接可以观察到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且无控制措施(如泄露、火灾、爆炸等); c)曾经发生过事故仍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d)异常或紧急状态下可能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e) 国家重点控制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f) 在能源、资源、原材料消耗方面依据经营要求直接判定其中重要环境因素。 g)相关方有合理的抱怨等。
5.2.4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实施 5.3 控制措施的策划
5.3.1 环境因素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控制:
a)方案; b)运行控制;
c)培训与教育; d)应急准备和响应; e)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5.3.2 环境因素的控制原则
5.3.2.2 关系目标、指标实现的重要环境因素需制定方案,投资项目由各部门、卷烟厂按Q/GYGS G ZB001《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控制;其它的重要环境因素执行相应的运行控制文件。涉及紧急情况的重要环境因素,由公司安全保卫部组织制定应急预案。
5.3.2.3 其他环境因素在相关作业文件中制定运行控制措施。
5.3.3 依据以上控制原则,公司安全保卫部组织各单位对重要环境因素制定控制计划,形成《环境目标和方案一览表》,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控制计划应考虑以下要点:
a)是否满足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b)计划的控制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c)是否会产生新的污染;
d)是否选定了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
5.3.4 对识别出的环境因素在相关作业活动区域显着位置公布,以引起作业者的高度关注。
5.4 环境因素更新
5.4.1 各部门、各卷烟厂应把日常生产中新增的环境因素及评价结果,及时填写《环境因素识别、影响评价表》报送给安全管理部门,以便于及时进行更新。 5.4.2 各部门、各卷烟厂要保存本层次最新的环境因素记录。
5.5 各卷烟厂每年对所属人员应进行不少于1次关于环境因素识别、控制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并做好记录。 6 检查与考核
按照Q/GYGS G AB002《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对该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 记录和保存期
7.1 JL/GYGS AB004 环境因素识别、影响评价表 保存期:至更新 7.2 JL/GYGS AB005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保存期:至更新
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事件管理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工业公司事件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和统计分析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公司范围内各类事件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GYGS GP005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Q/GYGS G ZB011 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Q/GYGS G AB002 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伤害、疾病 (不论严重程度)或死亡的与工作相关的事件。 3.2 事故:一种造成了伤害、疾病或死亡的事件。 3.3 伤亡事故
3.3.1 死亡事故:分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或3人以上的事故)。?
3.3.2 重伤事故:有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3.3.3 轻伤事故:只有轻伤而无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3.3.4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3.4 火灾事故
3.4.1 特大火灾事故: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 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3.4.2 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5 交通事故
3.5.1 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 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3.5.2 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3.5.3 一般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5.4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3.6 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指死亡人数1人以上、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事故。 3.7 设备事故:设备非因正常损坏或自然磨损,致使停产或性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称为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质量事故、自然事故,以及其他事故。 4 职责
4.1 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公司各类事件的归口管理工作。
4.2 公司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审定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各卷烟厂、薄片公司安委会负责审定本单位轻伤、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
4.3 各卷烟厂、薄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各类事件的归口管理。
4.4 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划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标准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5 各部门负责配合事件的调查处理。 4.6 各级工会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 5 控制要求
事件管理流程图
输入/自 工作流程 事件发生 事故报告 人员死亡 YES 输出/至 事件 事故调查报告 纠正预防措施 事故月报表 事故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事故月报表 调查内容 责任部门/岗位 当事人、责任部门 责任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 各单位 责任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 各单位 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 责任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 各单位 责任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 各单位 法律法规要求 信息沟通要求 事故应急 NO 事故 NO 纠正预防 调查方法 事故分析 YES 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 提出预防措施 风险评估 记录 编制事故报告 实施措施 存档 5.1 工作原则
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循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5.2 事故报告 5.2.1 人员伤亡
5.2.3 发生设备、设施异常损坏,按照Q/GYGS G ZB011《设备事故管理规定》进行报告。
5.2.4 当员工经确认有职业病后,责任单位、部门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立即向公司安全保卫部报告,由安全保卫部向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报告。同时,责任单位应填写《职业病报告卡》,2日内报公司安全保卫部。
5.2.5 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重大火灾等事故时,公司必须于8小时内报告国家局。
5.2.6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a)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 事故的简要经过;
d)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
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 已经采取的措施; f) 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5.2.7 公司本部各部门和各卷烟厂、薄片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5.2.8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5.3 事故调查 5.3.1 事故调查权限
轻伤事故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和责任认定,调查组组长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领导和安全、生产、人事、工会、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 重伤事故原则由公司安全保卫部会同生产、人事、工会、监察等部门组织调查,责任单位负责配合事故调查,必要时公司可授权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死亡事故,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责任单位配合调查。 火灾事故由责任单位配合消防部门调查。
交通事故由责任单位配合交警事故处理部门配合调查。 其它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5.3.2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b) 与所发生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 c) 政治思想过硬,原则性强。 5.3.3 事故调查组工作内容包括:
a)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d) 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改进意见; e) 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3.4 事故调查组可向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材料。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不得阻碍调查取证,不得隐瞒事实或出具伪证。
5.3.5 事故调查人员应遵守纪律,严守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5.3.6 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4 事件处理
5.4.1 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事故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要妥善保护现场和相关证据。纠正措施制定、实施和跟踪按Q/GYGS GP005《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执行。 5.4.2 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罚 因工伤亡责任事故
发生轻伤责任事故的,扣罚事故直接责任人年度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扣罚事故相关责任人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的20%-50%。
发生重伤责任事故的,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扣罚其年度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可给予事故相关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扣罚其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的50%-100%。
发生因工死亡责任事故的,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并扣罚其年度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可给予事故相关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扣罚其年度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并扣罚其年度全部风险抵押金;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和年度安全奖。
发生重大(含)以上伤亡责任事故的,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行政处分,并扣罚其年度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可给予事故相关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扣罚其年度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扣罚其年度全部风险抵押金;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和年度安全奖。事故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火灾事故
发生一般火灾责任事故的,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扣罚其年度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可给予事故相关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扣罚其年度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并扣罚其年度全部风险抵押金;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和年度安全奖。
发生重大(含)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行政处分,并扣罚其年度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可给予事故相关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扣罚其年度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扣罚其年度全部风险抵押金;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和年度安全奖。 事故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交通事故 一般交通责任事故
a) 负次要责任的,扣罚事故直接责任人年度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b) 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
扣罚其年度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可给予事故相关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扣罚其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的50%-100%。
重大(含)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a) 负次要责任的,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扣罚其年度
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可给予事故相关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扣罚其年度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50%-100%;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并扣罚其年度全部风险抵押金;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和年度安全奖;
b) 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
扣罚其年度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可给予事故相关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扣罚其年度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并扣罚其年度全部风险抵押金;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和年度安全奖。
事故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按照Q/GYGS G ZB011《设备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5.5 事件统计分析
5.5.1 各部门每月统计事故发生情况,填写《事故统计报表》,上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例会上对事故情况进行汇报。
5.5.2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要求,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交当地主管部门。
5.6 有关事故的调查及处理提交管理评审。 6 检查与考核
按照Q/GYGS G AB002《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对该标准的实施进行
监督检查和考核。 7 记录和保存期
7.1 JL/GYGS AB018 事故月报表 保存期:长期 7.2 JL/GYGS AB019 职业病报告卡 保存期:长期 7.3 事故调查报告 保存期:长期 7.4 事故统计报表 保存期:长期 7.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保存期:长期
______________
3、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测管理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工业公司具有重大环境影响和中、高度危险源的运行与活动的关键特性进行例行监测和测量的方法,真实反映工业公司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为工业公司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提供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的监视和测量工作的控制。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GYGS GP001 目标及考核管理程序 Q/GYGS GP005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Q/GYGS GP022 监视测量设备管理程序 Q/GYGS GP025 运行控制程序 Q/GYGS GP028 事件管理程序
Q/GYGS G AB002 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3 定义和术语(无) 4 职责
4.1 公司本部各部门的职责
4.1.1 安全保卫部负责公司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监测的组织、实施及结果评价和改进,组织进行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合规性评价,并组织对公司方针和目标的适宜性及满足程度进行监测。
4.1.2 市场营销部等使用安全、环境绩效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部门负责所用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定期校准及监督维护或向外委托校准。
4.1.3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中高度危险源的监测。
4.2 各卷烟厂、薄片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
4.2.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综合管理:拟定本单位的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计划;组织进行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合规性评价;监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组织生产一线员工健康体检和生产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考核奖惩工作;组织各类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专项检查。
4.2.2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和测量设备/仪器的校准。
4.2.3 各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监测与测量,并对所属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仪器进行日常维护。 5 控制要求
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测流程图 输入/自 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相关方要求 工 作 流 程 确定监测项目 输出/至 技术性监测一览表 监测报告 责任单位/岗位 各卷烟厂安全保卫部 相关监测机构/卷烟厂相关监测部委外监测 自行监测 门 各卷烟厂相关责任部门 各卷烟厂相关责任部门 各卷烟厂安全保卫部 公司领导决策 实施监测项目 监测报告 分析报告 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实施纠正预防措施 验证效果 信息传递 5.1 绩效监测的项目 5.1.1 技术性监测
技术性监测一般委托外部有关的部门进行。 安全管理方面的技术性监测项目包括:
a)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检测; b) 电气设备绝缘性能的测量;
c)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保以及劳动防护用品性能的检测等; d) 职业健康安全计量仪器仪表的校准和检定。 环境管理方面的技术性监测项目包括:
a) 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 b) 污水排放检测; c) 噪声检测等。 5.1.2 管理性监测
管理性监测指公司各单位内部进行的监测,一般包括:
a)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总结; b) 运行控制要求的日常监测检查;
c)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执行情况的检查、考
核等。
5.1.3 被动性绩效监视
被动性绩效监视主要是监视和测量事故、事件、疾病、污染和其他不良健康、安全与环境绩效。
5.2 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测的实施 5.2.1 技术性监测
技术性监测由各卷烟厂安全保卫部编制环境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性监测项目一览表》,明确需要进行监测的对象、标准要求、监测地点、监测频次、责任部门及监测方法。各卷烟厂相关部门按照上述表格的要求,组织进行各项指标的定期监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本单位安全保卫部。各卷烟厂安全保卫部每半年向公司安全保卫部上报检测结果。
5.2.2 管理性监测
各卷烟厂安全保卫部对本单位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方案的实施情况,重要环境因素、中高度危险源的运行控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公司安全保卫部报告一次绩效。
及各单位安全保卫部每年组织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评价,并形成报告。
公司各类安全检查按Q/GYGS GP025《运行控制程序》进行。 5.2.3 被动性绩效监视的实施
5.3 监视测量装置的管理
用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检测的监视测量装置的检定校准、标识、使用、维护等按照Q/GYGS GP022《监视测量设备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5.4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结果评审和处理
5.4.1 各单位绩效监测结果应与相应要求对比,不符合事项如不能立即完成整改,应按Q/GYGS GP005《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执行。
5.4.2 对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应由责任部门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并按Q/GYGS GP005《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进行整改和纠正。
5.4.3 监测和测量过程中发现与相关要求不符合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具体执行Q/GYGS GP005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的规定。
5.4.4安全保卫部每年组织各单位对全公司的各类重要环境因素、中高度危险源控制和改进效果(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进行一次汇总,形成报告,经管理者代表审核,向管理评审会议汇报。 6 检查与考核
按照Q/GYGS G AB002《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对该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 记录和保存期
JL/GYGS AB010 技术性监测项目一览表 保存期:长期 _______________
4、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主动评价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部位识别和确定的流程,以及应急准备与响应的管理流程和评审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卷烟厂和全资、控股多元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各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事故、事件的应急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实施和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GYGS GP023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程序 Q/GYGS GP024 危险源识别及风险评价程序
Q/GYGS GP027 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测管理程序
Q/GYGS GP028 事件管理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3.1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3.2 应急准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3.3 应急响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4 职责
4.1 工业公司应急指挥部是处理全省卷烟工业突发事件、事故的指挥中心,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卷烟工业突发事件、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4.2 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是处理各单位内部突发事件、事故的指挥中心,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挥本单位突发事件、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在工业公司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4.3 各级应急指挥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的应急准备和响应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确定潜在和紧急情况下可能发生环境和安全事故的部位,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
4.4 各单位负责对潜在环境和安全事故及紧急情况进行预防控制,并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制定环境和安全生产的防护措施和实施办法,并进行管理、监督、检测。
4.5 各级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本程序的实施和监督,组织定期检查、并监督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5 控制要求
应急准备与响应流程图
输入/自 工作流程 输出/至 责任部门/岗位 中高度危险源的 变化 预案的 启动 应急预案的演练评审结果 定 期 检查 明确潜在事故的部位 确定防范措施 制定应急预案 配置应急物资 预案培训与演练 应急准备与响应计划和程序的评审 发生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 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确定潜在的事故类别 确定应急组织机构 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 各类应急准备的改进 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其 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各级应急 指挥部 应急准备与响应的改进 5.1 应急准备
5.1.1 应急组织准备
各单位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各单位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应急指挥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5.1.2 可能发生的环境和安全紧急情况和潜在事故:
a) 易燃物品遇明火发生火灾;
b) 化学品(包括燃油、燃气)泄漏或遇明火发生火灾; c) 违章操作发生人身伤害和火灾;
d) 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和放射源泄漏造成人身伤害; e)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造成人身伤害; f) 道路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g) 其他突发紧急情况造成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5.1.3 潜在环境和安全事故及紧急情况发生部位的识别和确定
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部位识别和确定流程图 输入/自 工作流程 输出/至 责任部门/岗位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价的变化 事故的发生导致应急预案的起动 每年的演练评审 结果 部门负责人审批 形成基层部门级清单 组织人员识别潜在事故的部位 明确基层部门级中高度危险源 部门级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部位一览表 单位级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部位一览表 公司级上报单位应急办公室 应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部位一览表 单位负责人审批 制定各级预案 形成单位级清单 上报工业公司应急办公室 公司应急办公室审核 各基层部门 及其负责人 单位应急办公室及其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公司应急 办公室 公司应急办公室负责人 各级应急 办公室 公司应急办负责人审批 形成公司级清单 制定各级预案 各单位基层部门应组织人员,依据《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程序》(Q/GYGS GP023)和《危险源识别及风险评价程序》(Q/GYGS GP024),对本部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进行调查,在已识别出的中、高度危险源的基础上,识别潜在环境和安全事故及紧急情况可能发生的部位,填写《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部位一览表》上报本单位应急指挥办公室,各单位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形成单位《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部位一览表》,上报工业公司应急指挥办公室。 5.1.4 明确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部位防范措施
各单位根据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部位的确定情况,依据《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测管理程序》(Q/GYGS GP027),制定包含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防护、个体防护、人员培训、检测检验、日常检查、应急处理、组织管理等内容的防范措施或方案,保证方案和措施的落实。根据措施和方案,识别和配备
必要的应急资源。 5.1.5 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a) 应急组织和成员的名单及职责;
b) 报警联络方式和联络图(包括与有关部门、专业救援机构、上级的联系);
c) 预防与预警; d) 伤员应急救护措施; e) 人员疏散程序;
f) 现场应急处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g) 应急物品和设备的配备及使用要求;
h) 识别出的可能产生紧急情况和潜在事故的部位信息; i) 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5.1.6 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评审
a) 本单位或部门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b) 应急报警程序; c) 应急资源的启动; d) 各体逃生和自救方法;
e) 现场行势的判断和人员的疏散、撤离; f) 应急装备、器材和个人防护的使用; g) 环境、安全事故紧急情况的控制;
h) 识别出的可能产生紧急情况和潜在事故的部位信息。 5.2 应急响应
5.2.1 当紧急情况发生时,发现人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现场组织者报告,简要说明发生地点、现场情况等。
5.2.2 接到报告者现场确认,可以处置的,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可行措施进行处置,以控制现场事态扩大;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5.2.3 事故发生时,根据事故大小,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实施自救;若事态状况严重,行势发展难以控制和处理,应在自救同时向上级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 5.2.4 上级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的开展。
5.2.5 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听从应急指挥的统一指挥和调度;现场抢险时设置警戒线,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5.2.6 应急抢险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紧急救护常识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操作技能,严禁盲目操作;并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品,严禁冒险抢险,严禁违章指挥,以
防事态扩大;在抢险过程中,应首先保护人的生命安全;遇到威胁抢险人员人身安全情况时,应迅速组织脱离危险区域及场所后,再采取紧急措施。
5.2.7 在确认事故现场伤员全部得到救助、危险源消除或受控,不会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情况下,由事故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2.8 对在抢险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现场脱逃、或组织不力而使事态扩大的,应给予处理。 5.3 应急恢复和事故处理
5.3.1 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要针对不同类型事故,依据《事件管理程序》(Q/GYGS GP028)和相关的管理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针对导致事故的原因,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和验证。
5.3.2 现场调查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力量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 5.4 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的评审
5.4.1 公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人员对本程序进行定期评审。
5.4.2 事故应急处理完毕后,各级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并报上一级应急指挥办公室备案。
5.4.3 当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时以及预案修订后应重新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6 检查与考核
6.1 上级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定期对下级应急准备和预案的演练、评审和修订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填写《应急准备与响应检查记录》。 6.2 各级应急准备日常管理情况纳入公司安全考核内容。 7 记录和保存期
7.1 JL/GYGS AB011 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保存期: 一年 7.2 JL/GYGS AB013 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部位一览表 保存期: 至更新 7.3 JL/GYGS AB015 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保存期: 一年 7.4 JL/GYGS AB016 应急准备与响应检查记录 保存期: 一年
5、运行控制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与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运行与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卷烟厂和薄片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过程的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
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GYGS GP023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程序 Q/GYGS GP024 危险源识别及风险评价程序 Q/GYGS GP026 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Q/GYGS GP027 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测管理程序 Q/GYGS G AB002 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Q/GYGS G AB003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Q/GYGS G AB004 安全生产责任制
Q/GYGS G AB007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Q/GYGS G AB008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Q/GYGS G AB009 安全保卫教育培训规定 Q/GYGS G AB010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Q/GYGS G AB015 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Q/GYGS G AB018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Q/GYGS G AB019 相关方管理规定 Q/GYGS G AB021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Q/GYGS G ZB007 设备使用与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运行控制: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
3.2 三同时:劳动安全卫生、环保、职业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职责:
4.1 安全保卫部、卷烟厂/薄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控制的归口管理并监督实施。 4.2 各部门、各卷烟厂、薄片公司负责本单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活动的运行控制,负责相应的控制运行文件的编制和实施。 5 控制要求
运行控制流程图
输入/自 工 作 流 程 输出/至 责任单位/岗位 法律、法规变化 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及其变更 相关方要求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及历史记录 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危险源 环境因素、危险源识别、更新 环境因素评价表 危险源及风险评评 价 价表 控制文件 控制策划 各类方案 应急预案 制定运行控制文件 检查记录 不符合、事故、运行控制实施 事件处理记录 运行控制检查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制定 NO 审 批 YES 纠正和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验证 公司安保部 各卷烟厂、薄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 各卷烟厂、薄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 公司安保部 各卷烟厂、薄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 公司安保部 各卷烟厂、薄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 5.1 环境因素、危险源辩识识别评价
安全保卫部、各卷烟厂/薄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依据Q/GYGS GP023《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程序》和Q/GYGS GP024《危险源识别及风险评价程序》组织本单位环境因素、危险源识别、评价和更新,对重要环境因素,高、中度危险源的运行控制状态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各部门落实本部门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
5.2 运行控制的策划
5.2.1 各部门、各卷烟厂、薄片公司依据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结果、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指标等,对环境因素、危险源进行运行控制策划,确保对与环境因素、健康安全风险有关的活动、产品、服务进行有效控制,减少环境污染,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提高管理绩效。
5.2.2 有关运行控制的策划应充分考虑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方的要求。
5.3 运行控制文件的确定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各部门、各卷烟厂、薄片公司根据运行控制的策划结果,编制相应的控制文件。控制文件中应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针对所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风险有关的运行和活动,确定控制点,编制控制点明细表和运行标准。 5.4 运行控制项目及实施要求 5.4.1 消防管理
安全保卫部依据Q/GYGS G AB003《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评。
卷烟厂安全保卫部、薄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单位各车间、部门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检查频次要求进行部门和厂级安全检查,并保留记录。 5.4.2 安全管理
各部门、各卷烟厂、薄片公司要依据Q/GYGS G AB00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各岗位安全职责。
5.4.2.2 各部门、各卷烟厂、薄片公司要依据Q/GYGS G AB009《安全保卫教育培训规定》的要求,对全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5.4.2.3 各部门、各卷烟厂、薄片公司要依据Q/GYGS G AB018《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对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
5.4.2.4 各部门、各卷烟厂、薄片公司要依据Q/GYGS G AB007《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重大危险源的辩识和管理工作,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各单位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保卫部依据Q/GYGS G AB021《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对各部门、各卷烟厂、薄片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评。 卷烟厂安全保卫部、薄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厂(公司)各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检查频次要求进行部门和厂级安全检查,并保留记录。
人员出入管理、物资出入管理、电气安全管理、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熏蒸及杀虫安全管理、保安人员管理、安全标志管理、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集体活动安全管理等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详见管理标准清单)。
5.4.3 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及新项目的管理 “三同时”要求。
5.4.4 环境和安全设备、设施的控制
有关部门、各卷烟厂、薄片公司应严格执行Q/GYGS G ZB007《设备使用与维护保养管理办法》、Q/GYGS G AB015《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保证公司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设备和设施的有效运行。 5.4.5 职业健康管理
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保卫部对卷烟厂、薄片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卷烟厂安全保卫部、薄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厂各车间、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劳保用品管理、职业病报告和管理、放射源管理、工伤事故管理、员工健康管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4.6 环境保护管理
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按照Q/GYGS G AB008《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安全保卫部依据Q/GYGS G AB008《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对卷烟厂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卷烟厂安全保卫部对本厂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各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控制、水污染防治控制、固体废弃物管理、建筑施工噪声、扬尘、现场清理管理、生活垃圾清运处置清理管理按照本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安全保卫部参与监督、指导。
5.4.7 相关方(供应商、承包商)运行控制
供应商、承包商的活动、产品或服务,若影响到公司的环境、安全工作,公司相关单位应将相应的控制程序或要求通知他们,必要时还应针对不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采取合同要求、现场审核等措施予以施加影响。具体要求详见Q/GYGS G AB019《相关方管理规定》 5.4.8 紧急情况处置
发生紧急情况时具体执行Q/GYGS GP026《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5.4.9 其它控制要求按相应的控制文件执行。 5.5 改进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各部门、各卷烟厂、薄片公司应不断地对运行控制的各过程实施改进,通过体系审核及日常运行检查对改进效果进行跟踪。 6 检查与考核
按照Q/GYGS GP027《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测管理程序》、Q/GYGS G AB002《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对该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 记录和保存期(无)
6、危险源识别及风险评价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公司范围内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方法,规定了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危险源辨识、更新、风险评价和控制的策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YC/T 323-2009 卷烟企业安全标识使用规范 Q/GYGS GP025 运行控制程序
Q/GYGS GP026 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Q/GYGS G AB002 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Q/GYGS G AB028 协商与沟通管理办法 4 术语和定义
3.1 风险:危险事件发生或暴露的可能性与由该事件或曝露导致的伤害或不健康的严重程度的组合。
3.2 风险评价:评估风险程度以及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
3.3 危险源:可能造成人员受伤或疾病等伤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他们的组合。
3.4 可接受的风险:其程度已降低到组织考虑其法律义务和其OHSMS方针后能容忍水平的风险。 4 职责
4.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4.1.1 负责组织公司危险源辨识、更新、风险评价和控制的策划,对高、中度危险源的运行控制状态进行监督管理。
4.1.2 负责审核、汇总公司各部门危险源识别和评价结果,审核各单位的《高、中度危险源清单》,建立公司本部《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表》和公司《高、中度危险源清单》。
4.2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4.2.1 负责组织本单位危险源辨识、更新、风险评价和控制的策划,对高、中度危险源的运行控制状态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各部门落实本部门范围内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
4.2.2 负责审核、汇总本单位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价结果,建立本单位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表》和《高、中度危险源清单》,《高、中度危险源清单》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
4.3 其它部门(含各单位职能部门)职责
4.3.1 负责本部门危险源辨识、更新、风险评价和控制的策划,对高、中度危险源的运行控制状态进行监控,落实本部门范围内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 4.3.2 负责汇总本部门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价结果,建立本部门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表》和《高、中度危险源清单》。
4.3.3 负责将《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表》和《高、中度危险源清单》上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5 控制要求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流程图
输入/自 工作流程 输出/至 责任部门/岗位 法律、法规变化 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及其变更 相关方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及历史记录 危险源辨识/更新 危险源及风险评价表 高、中度危险源清单 方案 应急预案 整理\\汇总 风险评价 形成危险源及风险评价表 NO 审核 形成高、中度危险源清单 YES 主管领导批准 发放 各部门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 各单位各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 各单位 各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 各单位主管领导 公司管理者代表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各部门 各单位 安全管理部门 各部门 各单位 安全管理部门 各部门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 备案及管理策划 运行控制 方 案 应急准备和响应 培训与教育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更新 5.1 危险源辨识 5.1.1 辨识和评价的时机
a) 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更或修改; b) 事故、事件、不符合整改要求; c) 管理评审、内外部审核的要求;
d) 相关方有合理抱怨;
e) 目标、方案完成后,风险的再评价;
f) 新、改、扩项目或产品结构调整以及生产工艺、设备发生改变; g) 外部社会和公众对于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行为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时;
h) 发生其他变化需要进行危险源更新时。
、各单位根据本标准规定的职责,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所在活动范围内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价,并填写《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表》。 5.1.2 辨识的方法可综合采用:
a) 询问与交流; b) 现场观察; c) 查阅有关记录; d) 获取外部信息; e) 作业条件的危险性评价; f) 工作任务分析; g) 直观经验等。
5.1.3 辨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 所有的常规活动(如:能源提供、制丝流程、卷接包装流程、储运流程、
产品的研发、销售、车辆的使用、正常的业务接待等)和非常规活动(如:电力、管道、设备的检修和抢修等);
b) 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企业员工、合同方人员和访问者)的活动;
c) 工作场所的设施、设备和材料(无论是单位内部的或是外界所提供的,
如:锅炉、空压、制冷、空调、电力、制丝、卷包设备、各种车辆、厂房和附属设施),包括相关方的;
d) 机械能、电能、势能、化学能、放射能、生物因素、人机工程因素等方面;
e) 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时态”和正常、非正常、紧急“三种状态”; f) 工作场所之外但对工作场所内单位控制下的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产生有害的已识
别的危险;
g) 人的行为、能力、心理和其他人的因素;
f) 在工作场所附近,由单位控制下的工作相关活动所造成的危险; h) 整合型体系的修改和暂时的变化,以及它们对运行、过程和活动的影响; i) 与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相关的法律义务;
k) 工作区域、过程、安装、机械/设备、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以及它们适应人的能力。 5.2 风险评价 5.2.1 风险评价原则
a) 在危险源充分辨识基础上进行; b) 风险评价结果应形成文件; c) 评价人员应进行适当的培训。 5.2.2 评价方法
风险评价采用是非判断法和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相结合的方法。 计算公式:D=L*E*C
式中: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取值见表1)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取值见表2) C=发生事故可能出现的结果(取值见表3) D=风险值(取值见表4)
表1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分值数 10 6 3 1 分值数 10 6 3 分值数 100 40 15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完全可以预料 相当可能 可能,但不经常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频繁程度 连续暴露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可能出现的结果 大灾难 或很多人死亡 灾难 或数人死亡 非常严重 或一人死亡 分值数 0.5 0.2 0.1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极不可能 实际不可能 表2 暴露于危险环境频繁程度(E)
分值数 2 1 0.5 频繁程度 每月一次暴露 每年几次暴露 非常罕见地暴露 表3 可能出现的结果(C)
分值数 可能出现的结果 7 严重 或重伤 3 重大 或致残 1 引人注目,需要救护,或轻伤 表4 风险值(D)
分值数 >320 160~320 70~159 危险程度 风险 级别 分值数 20~69 <19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低度风险 可忽略风险 不可容许风险 高度风险 中度风险 1 2 3 风险 级别 4 5 注:LEC法属半定量分析,评价人在选择L、E、C值时可视其情况取表中各分值或各分值之间的值。
下列情况可直接确定为1级风险: a)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b) 相关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的;
c) 曾经发生过事故、至今未采取防范、控制措施的; d) 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危险的错误,且无适当控制措施的。 5.2.3 风险评价的实施 5.2.4 审核批准 5.3 风险控制
5.3.1 控制方法 a) 方案; b) 运行控制;
c) 培训与教育; d) 应急准备与响应; e)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5.3.2 控制原则
a) 应根据“消除--替代--工程控制—标识/警告/行政控制—个人防护”为
顺序,考虑降低风险;
b) 1、2级风险由公司和所在单位实施控制,责任主体为所在单位;其它风险由所在单位实施控制,责任主体为所在部门;
c) 影响目标、指标实现1、2级风险(含)需制定方案,3级风险可视情
况制定方案,投资项目由安全管理部门按项目管理程序申报;其它的风险执行Q/GYGS GP025《运行控制程序》;
d) 涉及紧急情况的风险,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应急预案。
5.3.3 依据以上原则和控制方法,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同有关部门对1、2级风险进行控制策划,其中:影响目标指标实现的、安全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经厂研究审定的其它持续改进安全绩效的项目,应制定方案,并形成《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方案一览表》,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控制计划应考虑以下要点:
a) 是否满足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b) 计划的控制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c) 是否会产生新的危险源;
d) 是否选定了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 5.3.4 各级风险实行分级/动态监控。
a) 各单位部门对管辖范围的所有风险进行周检查,对存在及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三定”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填写《部门环、安检查记录》。
b) 各单位对所辖范围内的1、2、3级风险进行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预防措施,并填写《厂级环、安检查记录》。
c) 公司对1级风险实行半年度检查,同时对2、3级风险管理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视情况下达《公司环、安检查意见书》或《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5.3.5 1、2级风险场所或容易发生事故的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其标识设置原则、名称及图形符号、设置范围和地点等规定详见GB 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和YC/T 323-2009《卷烟企业安全标识使用规范》。 5.3.6 各单位要以基层班组/岗位为单元,将其辖区内的所有风险进行传达,并将危险源的运行控制方法及要求,在作业指导书中以专篇形式列出。 5.4 更新
5.4.1 各部门应把日常生产中新增的风险及评价结果,及时填写《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报送给安全管理部门,经安全管理部门审定后更新。
5.4.2 各部门、各单位要保存本层次最新的危险源更新记录,厂级、部门级危险源评价表及评价结果应保持一致。
5.5 各卷烟厂每年对所属人员应进行不少于1次关于危险源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并做好记录。 6 检查与考核
按照Q/GYGS G AB002《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对该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 记录和保存期
7.1 JL/GYGS AB001 公司环、安检查意见书 保存期:一年 7.2 JL/GYGS AB002 厂级环、安检查记录 保存期:一年 7.3 JL/GYGS AB007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表 保存期:至更新 7.4 JL/GYGS AB008 高、中度危险源清单 保存期:至更新 7.5 JL/GYGS AB043 部门环、安检查记录 保存期:一年 7.6 JL/GYGS AB046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保存期:一年
_____________
7、安全交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安全交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各车间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无) 3 术语和定义(无) 4 职责
4.1 安全保卫部负责对全厂安全交记录的检查工作。
4.2 各车间部门负责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安全交接记录的检查工作。 5 管理办法
5.1 交人员必须面对面在岗位上进行工作交接,严禁委托他人或打电话交接。
5.2 安全交记录必须详细、认真、完整、规范,不能有遗漏项目,否则人有权拒绝交接。
5.3 如有重大问题,人必须向人详细提供问题的发生及处理情况,并协助处理。
5.4 交时间内发生的问题,一律由人进行处理。 6 检查与考核
6.1 违反第5.1条者,一律按脱岗处理。 6.2 违反第5.2条者,对人罚款20--50元。
6.3 交后,人负责处理上班遗留问题,不得推诿扯皮。否则,扣罚人50元。
6.4 凡交接不认真或不按要求履行交接手续的,每发现一次,分别对交、人员罚款20—100元。 7 记录表示及保存期
JL/GYGS XZ(AB)009 安全交记录 保存期6个月。
8、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1 范围
适用于新郑卷烟厂职业健康安全、消防、环境标识的制作、采购、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4-1996《安全标志》; 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 GB23-2001《安全色》;
GB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 术语和定义(无)
3.1 安全标志是表达特定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图形(边框)或文字组成。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3.2 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安全色应用红、蓝、黄、绿四种,黑白两种颜色为对比色。安全色的含义和用途分别如下: a)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
b) 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
c) 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如指令标志、交通指示标志等; d) 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4 职责
4.1 安全保卫部负责全厂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采购、分发。
4.2 各车间、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安全和环境标志的保管、维护。 5 管理办法
5.1 安全标志设置原则
GB 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设置安全标志。
5.1.2 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多个标志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标志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5.1.3 标志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防止错误的动作或行动。
5.1.4 标志类别、色彩和形状、规格,要符合国家标准GB24-1996《安全标志》、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的规定。
5.1.5 电缆走向、煤气管道和蒸汽管道等,应有明显标志,不同介质管线的涂色应符合GB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的规定。 5.1.6 危险标志
适用范围: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GB 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
表示方法:在管道上涂150mm宽黄色,在黄色两侧各涂25mm宽黑色的色环或色带,安全色范围应符合GB23-2001《安全色》的规定。 5.1.7 消防标志
工业生产中设置的消防专用管道应遵守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的规定,并在管道上标识“消防专用”识别符号。 5.1.8 放射源标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34条的规定,在生产现场使用放射源的场所要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5.2 安全标志的选购
安全标志由厂安全保卫部在国家认可的标牌生产厂家选购。 5.3 安全标志的使用
5.3.1 安全标志的位置及数量,由所在部门提出,经厂安全保卫部考察后审定。
5.3.2 安全标志悬挂应牢固可靠,并且位置固定。 5.3.3 安全标志前不允许有任何遮挡物。 5.3.4 安全标志按用途和作用悬挂。 危险作业场所或部位挂红色(禁止)标志。 提示人们注意的区域挂绿色标志。 5.4 安全标志的管理
5.4.1 各车间、部门的安全标志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与标志无关人员无权更改标志或挂放标志。不得以任何理由移动或损坏安全标志
5.4.2 各车间、部门对所使用的安全标志建立台帐,标明标志的种类、数量、位置等,并上报安全保卫部。
5.4.3 各车间、部门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上报安全保卫部更换。
5.4.4 发现无标志或标志不清的危险源、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等应立即报告厂安全保卫部,由厂安全保卫部认定后进行处理。
6 考核奖惩(无) 7 记录和保存期
JL/GYGS XZ(AB)016 安全标识台帐 保存期:1年
9、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岗位的职责,旨在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各车间、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工会法》
劳安字[1990]第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烟草行业机动车驾驶员工作标准》 《河南省烟草行业机动车辆检查标准》 《河南省烟草行业干部职工违纪处罚规定》
Q/GYGS G XZ(AB)001-2009 《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 3.2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3.3 五同时:指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4 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5 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
3.6 两委会:指新郑卷烟厂安全生产委员会、新郑卷烟厂防火委员会。 3.7 三废:废水、废气、废固体物。
3.8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3.9 职业病: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4 职责
4.1 安全保卫部负责本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依据Q/GYGS G XZ(AB)001-2009《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2 各车间、部门负责按照本标准进一步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 内容和要求
5.1 厂长是企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厂级领导是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5.2 每名职工都是本岗位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5.3 厂长安全职责
5.3.1 厂长是企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5.3.2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法令和行业规章制度,加强职工安全培训,组织职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3.3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部门)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5.3.4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年度生产规划。
5.3.5 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5.3.6 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3.7 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逐级报告制度。
5.3.8 对查明但整改不了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工业公司。 5.3.9 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5.4 主管安全工作副厂长安全职责
5.4.1 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企业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5.4.2 认真贯彻执行生产的方针、、法规、法令和行业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全面部署安全工作,并抓好落实。 5.4.3 定期召开“两委会”,认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企业安全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5.4.4 组织制定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5.4.5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负责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4.6 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4.7 组织对一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5.5 生产副厂长安全职责
5.5.1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副厂长对生产环节的安全负责。 5.5.2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逐条抓好落实。 5.5.3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5.4 贯彻安全工作“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5.5.5 按照厂部的统一布署,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5.5.6 组织生产环节的安全检查,落实生产过程中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5.7 定期召开生产安全会议,分析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5.5.8 依据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生产副厂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在当年具体工作中逐条落实。
5.6 其他厂级领导安全职责?
5.6.1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他厂级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贯彻工作始终。
5.6.2 督促分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行业和厂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搞好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
5.6.3 审定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安全制度,并组织实施。
5.6.4 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6.5 抓好分管范围内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
5.6.6 依据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5.7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5.7.1 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应紧密结合本车间实际,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
5.7.2 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生产与安全“五同时”。
5.7.3 组织制定并实施车间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7.4 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
5.7.5 每周组织一次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消防设施等处于完好状态,并组织职工按照预案进行疏散人员,抢救财产演练,加强维护并正确使用各种设施。
5.7.6 车间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负责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一般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7.7 负责动火、固定用火点和临时线路使用申请,组织落实好安全措施。 5.7.8 设立车间班组安全组织,充分发挥安全人员的作用,认真查禁“三违”行为。
5.7.9 不违章指挥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及时制止违章操作,自觉接受厂安全主管部门和上级各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在未整改之前,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建立健全车间安全值班制度,做到人人管生产、管安全。
5.8 车间生产副主任安全职责
5.8.1 协助车间主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车间安全生产负具体责任。 5.8.2 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坚持生产与安全“五
同时”。
5.8.3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
5.8.4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险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5.8.5 贯彻执行工艺操作纪律和操作规程,杜绝事故发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5.8.6 负责组织车间范围内的安全检查。
5.8.7 负责落实车间大检修及临时抢修施工时的安全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排监护人员。
5.8.8 负责对车间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考核;负责实施新入厂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工作。 5.9 车间设备副主任安全职责
5.9.1 贯彻国家、行业有关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标准,负责制定和修订各类设备的维护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5.9.2 负责本车间设备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5.9.3 负责落实设备改造和设备检修中的安全措施。
5.9.4 负责对本车间范围内职工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操作等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
5.9.5 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有计划地进行整改。 5.10 工段长安全职责
5.10.1 贯彻执行厂部和车间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对本工段安全生产负责。 5.10.2 组织职工贯彻执行厂部和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5.10.3 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5.10.4 负责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
5.10.5 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5.10.6 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状态。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5.10.7 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5.11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5.11.1 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接受车间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5.11.2 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讲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5.11.3 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组织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5.11.4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并及时报告。 5.11.5 检查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好劳动保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
5.11.6 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救护伤员,维护好现场,并向领导报告。 5.12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5.12.1 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有检查、监督、指导责任。
5.12.2 当好领导安全参谋,及时提出安全工作建议。 5.12.3 协助领导搞好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12.4 负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档案,妥善保管安全资料。
5.12.5 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12.6 若发生事故,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5.13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职责
5.13.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5.13.2 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做好各项记录。交时必须交接安全情况,并为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5.13.3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置,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5.13.4 认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13.5 正确操作并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5.13.6 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5.13.7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反事故预案演练。 5.13.8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有义务加以劝阻和制止。 5.14 仓库主任安全职责
5.14.1 对本仓库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5.14.2 建立、健全仓库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并抓好落实,认真考核、严格奖惩。
5.14.3 执行仓库安全管理规定,强化火源、电源管理,严格进出库登记,确保仓库安全。
5.14.4 及时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经常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5.14.5 每周进行一次防火、防盗(抢)的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5.14.6 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无损;定期检测报警装置,使之灵敏可靠。
5.14.7 若发生事故,立即组织职工抢救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保护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
5.14.8 制定灭火预案,每半年组织职工进行一次消防演练,使职工达到“四能四会”要求。
5.14.9 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巡逻,严格值班制度,每晚检查一次安全值班情况。
5.15 全体职工安全职责
5.15.1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职工都应按照“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5.15.2 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遵守劳动、操作、施工和工作纪律,保证安全制度落到实处。
5.15.3 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用火、安全检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
5.15.4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时,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5.15.5 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5.15.6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5.15.7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有义务加以劝阻和制止。 5.16 各部门通用安全职责
5.16.1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5.16.2 贯彻执行安全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五同时”原则。
5.16.3 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5.16.4 建立完善本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 5.16.5 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组织网络。
5.16.6 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5.16.7 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5.16.8 发生事故后,及时上报,保护现场,配合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原
则落实各项措施。
5.16.9 负责本部门的防火、防盗工作。 5.17 安全保卫部(武装部)安全职责
5.17.1 贯彻执行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和行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厂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防火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工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5.17.2 负责制定厂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新进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协助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5.17.3 定期召开“两委会”,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分析研究安全工作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5.17.4 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审查、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
5.17.5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开展安全工作;对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及管理进行督促。
5.17.6 负责对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经验。对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5.17.7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术工程的“三同时”工作,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要求。
5.17.8 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17.9 会同职能管理部门对锅炉、压办容器、供电设备等要害部位进行检查监督。
负责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制定、验收、发放审批和使用监督管理。
“三废”治理和噪声防治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监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环保“三同时”工作,使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策划、建立和运行控制监督。
负责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防盗报警装置和治安防范设施的管理。 “四不放过”原则,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工伤鉴定,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负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烟草行业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的办理和发放。
5.18 办公室(法制办)安全职责
5.18.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协助厂领导贯彻执行安
全生产、消防保卫的方针、、法规、法令,做好安全与生产的协调工作。 5.18.2 协助厂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及时处理上级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行政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内容的记录,对有关安全材料及时组织审核、印发。
5.18.3 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
5.18.4 做好各种文件、信件收发传递中的安全工作,严防丢失。 5.18.5 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5.18.6 负责全厂的车辆管理工作,与驾驶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召开驾驶员安全例会,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5.18.7 做好本部门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检查、教育、考核工作,并督促参加例会学习和车辆年检、司机年审工作,保证行车安全。 5.18.8 对临时来厂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教育。 5.19 企业管理部(信息中心)安全职责
5.19.1 在企业管理总体规划中,把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5.19.2 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落实。
5.19.3 在考核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时,严格安全考核内容,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5.19.4 督促、推进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5.19.5 负责计算机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和信息网络安全工作。
5.19.6 不断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绩效。 5.20 财务部(投资管理)安全职责
5.20.1 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和系统内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环节的财务安全管理,确保本部门及财务环节的安全。
5.20.2 在编制基本建设等费用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监督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5.20.3 认真执行厂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财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本部门的办公电气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管理养护,严格安全操作规程。 5.20.4 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审核各类案件、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5.20.5 保证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资金到位。 5.21 原料部安全职责
5.21.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安全法规、规章和厂部安全管理制度,对本部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21.2 建立、健全管辖范围内重点部位、重点岗位(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对本部门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职责,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5.21.3 依照《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做好仓库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所辖重点部位制定防火应急预案。
5.21.4 严格执行商品、物资、储存运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物资、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办法。
5.21.5 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解决仓储运输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5.21.6 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事故隐患整改,配合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21.7 组织所属人员积极参加厂部举办的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活动。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抢险自救能力。 5.21.8 负责辖区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 5.22 厂工会安全职责
5.22.1 认真贯彻落实全总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并监督执行。按规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5.22.2 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
5.22.3 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5.22.4 参加企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协助搞好安全班组建设。 5.22.5 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5.22.6 落实所管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5.22.7 参加安全检查和新建、改扩建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22.8 依据《工会法》,把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5.23 设备管理部安全职责
5.23.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设备技改、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参与制定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5.23.2 在制定和审定有关设备技改及检修计划时,要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并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
5.23.3 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编制整改计划,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落实,并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23.4 对外来检修和有关人员,应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有关施工纪律和厂部安全管理规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要有安全责任的条款。
5.23.5 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设备安全动态,及时处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各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5.23.6 负责特种设备的年度检测、检验工作。
5.23.7 不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高硬件设施安全性能,逐步淘汰危险性大、工艺落后的设备。
5.23.8 对本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司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督促参加例会学习和车辆年检、司机年审工作,保证行车安全。 5.24 技术改造办公室安全职责
5.24.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设备技改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参与制定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5.24.2 在制定和审定有关设备技改及检修计划时,要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并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
5.24.3 对技术改造工程和有关人员,应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有关施工纪律和厂部安全管理规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要有安全责任的条款。
5.24.4 定期召开技术改造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技术改造安全动态,及时处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各种技术改造安全正常运行。
5.24.5 不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高硬件设施安全性能,逐步淘汰危险性大、工艺落后的设备。 5.25 生产管理部安全职责
5.25.1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坚持做到生产与安全“五同时”。
5.25.2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制止违章作业。
5.25.3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5.25.4 依照《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做好仓库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所辖重点部位制定防火应急预案。
5.25.5 严格执行成品烟安全储存管理制度,制定成品烟出入库管理规定。 5.25.6 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25.7 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事故隐患整改,配合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25.8 组织所属人员积极参加厂部举办的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活动。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抢险自救能力。 5.25.9 负责辖区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 5.26 工作部(团委)安全职责
5.26.1 对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5.26.2 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5.26.3 结合青年的特点,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建立“青年安全示范岗”,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多种有效的管理监督。
5.26.4 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团组织和优秀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做为重要内容。
5.26.5 协助工会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5.26.6 掌握了解安全生产状况,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人物的经验和事迹。 5.26.7 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安全工作有机结合,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5.26.8 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 5.26.9 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广播、电视中心的安全工作,做到人离切断电源,杜绝各类人身事故及设备事故的发生。 5.27 审计部安全职责
5.27.1 审计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 5.27.2 参与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28 纪检监察部安全职责
5.28.1 受理干部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5.28.2 参与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29 整顿办安全职责
5.29.1 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落实。 5.29.2 督促、推进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5.30 人力资源部安全职责
5.30.1 会同安全保卫部对新职工及时组织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三级教育)合格后方可分配上岗;特殊工种人员的工作变更,通知同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5.30.2 负责编制年度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和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工作。
5.30.3 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与检查。 5.30.4 贯彻劳动法,按规定控制加班加点。
5.30.5 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 5.30.6 组织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调整,认真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的规定。
5.30.7 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技术人员、工业卫生人员和消防人员的配备,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5.30.8 在办理用工手续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5.30.9 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负责工伤保险管理,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工伤鉴定工作及工伤人员待遇的支付工作。 5.31 质量管理部安全职责
5.31.1 严格质量检查制度,保证企业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安全卫生标准。 5.31.2 负责本部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5.32 质量监督检测站安全职责
5.32.1 按照安全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工艺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标准,负责对工艺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32.2 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 5.32.3 负责本部门设备、设施及危险化学品等的安全管理。 5.33 离退休(内部退养)管理办公室安全职责
5.33.1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保证本部门人、财、物安全。
5.33.2 在组织离退休职工进行活动时,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5.33.3 经常向离退休职工宣传安全常识以及自救、自保常识。
5.33.4 对本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司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督促参加例会学习和车辆年检、司机年审工作,保证行车安全。 5.34 动力车间安全职责
5.34.1 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制定和修订本部门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并监督实施。
5.34.2 锅炉房、动力站、配电房要设定有关安全技术责任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法规、防火、防爆等安全常识教育。 5.34.3 负责配合职能部门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年审,组织电工、锅炉工等特种工按时参加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复审。
5.34.4 负责制定特种设备、配电房事故预案,组织反事故演练。
5.34.5 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能源动力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5.34.6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35 物业管理中心安全职责
5.35.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安全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
5.35.2 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三同时”的原则,联系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35.3 负责对部门工作人员、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35.4 负责辖区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
5.35.5 负责全厂水、电、气的安全管理。
5.35.6 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5.35.7 做好本部门安全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5.35.8 对本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司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督促参加例会学习和车辆年检、司机年审工作,保证行车安全。
5.35.9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5.36 金芒果实业总公司安全职责
5.36.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安全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对本部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经营负责。
5.36.2 负责对部门工作人员、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36.3 负责本部门所属仓库、物资、财务、食堂、幼儿园、宾馆及设施、交通工具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火灾、盗窃、食物中毒、工伤事故的发生。 5.36.4 负责生活区域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和本部门所属的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和生活设施、建筑物的安全管理。
5.36.5 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36.6 在承建工程时,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必须与承建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履行的安全责任,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
5.36.7 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5.36.8 做好本部门安全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5.36.9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5.37 生产车间安全职责
5.37.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安全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对车间的安全负责。
5.37.2 负责对车间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5.37.3 负责辖区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
5.37.4 负责本车间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5.37.5 做好车间安全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5.37.6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5.38 物资部安全职责
5.38.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安全法规、规章和厂部安全管理制度,对本部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38.2 建立、健全管辖范围内重点部位、重点岗位(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对本部门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职责,
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5.38.3 依照《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做好仓库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所辖重点部位制定防火应急预案。
5.38.4 严格执行物资安全储存管理制度,制定物资出入库安全管理办法。 5.38.5 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38.6 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事故隐患整改,配合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38.7 组织所属人员积极参加厂部举办的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活动。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抢险自救能力。 5.38.8 负责辖区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
6 检查与考核
检查与考核Q/GYGS G XZ(AB)001-2009 《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7 记录和保存期(无)
10、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安全责任,明确了风险抵押金的标准和收取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各车间、部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豫烟工安〔2007〕15号 《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豫烟工〔2007〕15号 《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Q/HNZY G AB011-2007 《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两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火委员会。 4 职责
4.1 “两委会”负责对全厂安全风险抵押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2 “两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并报“两委会”审议。
4.3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人员、岗位进行审核。 4.4 财务部负责风险抵押金的奖惩兑现。
4.5 各车间、部门负责本单位人员、岗位的核定上报。 4.6 金芒果实业总公司参照本标准执行。 5 管理办法
5.1 依据工业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按照安全工作职责的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管理幅度和“谁主管、谁负责”、 “谁在岗、谁负责”、“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原则,实行分层次安全风险抵押。 5.3 风险金的确认和备案管理
5.3.1 每年第一季度各单位按照现有人员和岗位标准造册,报人力资源部、“两委会”办公室审核,经本人确认后备案,实行记帐式管理,不交纳现金。 5.3.2 人员变动(含内退、离岗),各单位做好登记,并报人力资源部和“两委会”办公室备案。 6 考核奖惩 6.1 考核
每年第一季度,由“两委会”办公室对所签订的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6.2 奖惩
6.2.1 厂年度安全目标完成, 获省公司年度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按抵押金额的1.5-2倍予以奖励;获省公司年度安全管理平安单位,按抵押金额的1倍予以奖励。
6.2.2 凡发生伤亡、火灾、危险化学品泄露、群体性食物中、交通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盗窃、治安、刑事案件和重大环境污染及与本企业有关的职业病。不影响厂年度安全目标者,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副职和直接责任人抵押金额的100%。责任单位其他人员不再奖励;影响厂年度安全目标者,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副职和直接责任人抵押金额的200%。扣罚责任单位其他人员50%。 6.2.3 厂年度安全目标未完成,对厂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责任单位的分管厂领导、“两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扣罚抵押金额的100%。其他单位人员不再奖励。
6.2.4 凡隐瞒事故不报、造成严重影响者,扣罚200%抵押金,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6.2.5 人员变动(含内退、离岗),奖惩按在岗时间分段计算。 7 记录和保存期(无)
5.2 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见附表)。
1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劳保用品的采购程序、配备标准和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全厂各车间、部门劳保用品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5版) 《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Q/GYGS G AB016 《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Q/GYGS G XZ(AB)001 《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劳动保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4 职责
4.1 安全保卫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发放计划的审批、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监督劳动防用品的正确使用。
4.2 使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和部门内部的发放,并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和配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3 厂工会参与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并依法对配发和使用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5 管理规定 5.1 采购发放 5.1.1 供货方的选定
供货方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5.1.2 安全保卫部按照工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拟订采购计划。 5.1.3 根据计划,批次采购价值超过三十万元的(含三十万元),按照招标管理办法组织招标确定供货方;批次采购价值低于三十万元的(含三十万元),实行比质比价采购,由安全保卫部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厂工会、审计部、财务管理
部、纪检监察部参加,根据比质比价采购办法确定发放的品种、标准和价格。 5.1.4 安全保卫部按《新郑卷烟厂合同管理办法》与供货方签订合同(协议)。 5.1.5 按照采购计划,厂工会和安全保卫部对劳动防护用品共同验收入库。 5.1.6 各车间、部门开具领料单,经安全保卫部审核后领取、发放。 5.2 管理规定
5.2.1 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相应发给,不能巧立名目滥发其他物品,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为现金、有价证券发给个人。
5.2.2 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合格产品。 5.2.3 对于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有静电场所(如汽[柴]油库、酒精库、液化石油气库等)作业人员,禁止发放和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5.2.4 职工工种变动后享受变动后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 5.2.5 进厂实习人员,必须配戴其岗位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5.2.6 各类劳保用品的配备标准依据《河南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试行)》(2005版)和工业公司《劳动防护品管理规定》制定。因工艺条件或设备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进行调整。
5.2.7 使用单位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5.3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标准
5.3.1 一般工种操作人员宜选用护发帽,一般工作服等防护用品。
5.3.2 车床、钻床、铣床等旋转机械操作者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是护发帽、防异物伤害护目镜和一般性的工作服,可以考虑的使用防护品是袖套,禁止发放和使用手套。
5.3.3 低压带电作业必须使用的防护品是绝缘手套、绝缘鞋,可考虑使用的防护品是安全帽和防电弧光护目镜。
5.3.4 电焊作业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是防强光、紫外线、红外线护目镜或面罩、皮类鞋、帆布类手套,可考虑使用的防护品有帆布类工作服和脚套。
5.3.5 叉车、装载机、吊车(单臂起重机)工必须使用的防护品是一般性工作服,可考虑使用的防护品是防尘口罩,防异物伤害目镜、手套。
5.3.6 化验室作业工、香精房配香料作业工必须使用的防护品是口罩、耐酸(碱)手套,可以考虑使用的防护用品是耐酸(碱)服(鞋)、防化学液眼镜。
5.3.7 司炉工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是布类工作服、护目镜、防护皮鞋、皮类手套,可以考虑使用的护品是护发帽、口罩。
5.3.8 接尘、存在有窒息可能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防尘口罩、正压呼吸器等防护用品。
5.3.9 接水作业人员可选用雨衣、雨鞋等防护用品。 5.4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
5.4.1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依照《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附件一)执行。
5.4.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种类依照《特种防护用品目录》(附件二)。 5.4.3 附件中未列入的工种可参照标准中规定的相近工种发放。
5.4.4 附件中未列入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各车间、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安全保卫部申请配发。 5.5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5.5.1 职工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使用部门要经常检查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5.2 新工入厂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接受防护用品使用知识的教育;车间、班组进行安全教育时,应详细介绍本工种防护用品的使用、保管常识,保证职工的正确使用。
5.5.3 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测。 6 检查与考核
6.1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纳入安全检查和考核,按照《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进行。
6.2 各车间、部门应将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的安全检查和月度考核。
6.3 工会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巡视,并将意见反馈安全保卫部。 6.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河南中烟工业公司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a) 因未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造成事故者。
b) 因购进和发放的防护用品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事故者。 c) 因保管不善使防护用品损坏或变质造成事故者。
d) 特种防护用品未定期进行检验造成事故者。 7 记录和保存期
7.1 JL/GYGS XZ(AB)015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 ) 保存期 1年 7.2 JL/GYGS XZ(AB)020新郑卷烟厂劳保用品验收单 保存期1年
12、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厂组织集体活动的审批、组织、交通安全、应急处置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厂各车间、部门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Q/GYGS G AB001 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集体外出活动:是指因工作需要而组织的3人(含)以上员工到企业外参加的会议、培训、考察、交流、集会及正常业务开展因工外出等集体活动。 4 职责
4.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厂主要负责人对厂组织的集体活动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活动组织部门分管领导对活动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活动组织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集体活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2 安全保卫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5 管理规定
5.1 集体活动的审批
5.1.1 举办全厂性集体活动或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由活动主办部门对举办活动的性质和危险性进行评估,并按第505号令《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报地方机关批准。
5.1.2 组织单位员工10人(含)以上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组织部门必须填写《河南中烟工业公司集体外出活动备案表》,属省外活动必须经厂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属省内活动,必须经厂主管领导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属郑州市范围内活动的,
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报厂安全保卫部备案。
5.1.3 组织单位员工10人以下集体活动的,属省外活动的,由组织部门填写《河南中烟工业公司集体外出活动备案表》,经厂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厂安全保卫部备案;属省内活动的,由组织部门填写《河南中烟工业公司集体外出活动备案表》,经厂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厂安全保卫部备案;属郑州市内范围,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
5.1.4 严禁未经审批举办或组织员工参加各类集体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组织旅游性质的参观考察、技术交流、拓展训练、学习、培训等活动。 5.2 集体活动的组织
5.2.1 组织集体活动前组织部门应进行活动安全风险的评估,并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活动实施方案,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5.2.2 组织集体活动应明确负责人,对组织活动期间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全面负责。
5.2.3 正常业务和组织参加各类集体活动外出,应由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人指定活动负责人;未指定负责人时,最高职务人员是本次外出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5.2.4 活动组织部门需对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交通方式、人员数量、活动负责人、活动纪律、应急措施等进行明确,按程序经过审批后方准实施。 5.3 集体活动的交通安全
5.3.1 集体外出活动需乘用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
5.3.2 集体外出活动乘飞机、轮船、长途客车等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4 集体外出活动需外租车辆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交通运输公司,并与租赁方签订安全协议,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界定双方的安全责任。
5.3.5 车辆严禁超速行驶,活动负责人要明确人员对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情况进行提醒和监督。
5.3.6 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处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5.4 集体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
5.4.1 集体活动要有明确的活动内容和路线,不得擅自超出活动内容和路线安排其它活动,特殊情况需经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人同意。
5.4.2 活动期间应明确安全注意事项,严格活动纪律,自觉遵守活动安全要求。 5.4.3 活动期间,安全责任人应及时根据具体情况向成员进行安全提示,要及时清点人数,保证成员集体活动,不允许成员私自活动。
5.4.4 活动期间,因特殊原因导致活动中止、延期、内容变更等情况,活动负责人要及时向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人汇报。
5.4.5 活动期间,活动负责人掌握每个成员的联络方式,各成员通讯工具保持畅通。
5.5 突发事件的处置
5.5.1 活动期间有突发人身伤害或疾病者,活动负责人应立即就近安排就诊和治疗,并安排陪护人员搞好护理工作,及时向组织部门负责人进行汇报。 5.5.2 活动期间发现公私财物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当地机关报警,并配合警方搞好调查。
5.5.3 活动期间交通工具发生故障,应就近安排维修,并立即向活动组织部门和活动承办单位通报情况。
5.5.4 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搞好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交警部门和活动组织部门及厂部报告,配合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厂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事故预案,并逐级上报至公司。 6 检查与考核
按照Q/GYGS G XZ(AB)001-2009 《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7 记录和保存期
JL/GYGS AB037 河南中烟工业公司集体外出活动备案表 保存期:一年
13、减排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过程排放物方面的管理要求,旨在减少环境污染。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减排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GYGS G AB029-2009 《减排管理规定》
Q/GYGS G XZ(AB)001-2009 《新郑卷厂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主要污染物:指生产过程排放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COD),烟草粉尘。
3.2 “三同时”: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 职责
4.1 安全保卫部负责主要污染物控制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定期监测。
4.2 企业管理部负责按照公司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指标,分解到各相关车间、部门,并根据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3 设备管理部负责能源消耗的监督管理。
4.4 技术改造办公室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三同时”的实施。
4.5 各车间负责本车间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制定年度减排计划。 5 实施细则
5.1 各车间、部门严格执行Q/GYGS G AB029-2009《减排管理规定》,完成厂每年减排指标。 5.2 指标控制
5.2.1 企业管理部每年根据中烟公司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分解到各相关车间、部门并对实施情况监督考核。
5.2.2 设备管理部每年制定年度能源消耗指标,分解到各车间、部门并对实施情况监督考核。
5.2.3 各车间、部门根据企业管理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和设备管理部下达的能源消耗指标制定实施对策措施,并报安全保卫部备案。 5.3 设施管理
5.3.1 技术改造办公室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5.3.2 各车间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项目同时运行,不得拆除或闲置不用,若需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报安全保卫部备案。由安全保卫部报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5.3.3 各车间应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设备使用部门定期对该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其设施正常运转。当环保设施发生故障后,设备使用部门应立即组织维修。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及日常维护,检查其运行情况,避免异常情况时造成环境污染事件。 5.4 排放控制
5.4.1 设备管理部每年11月20日之前,分析当年的能源消耗情况,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下一年度节能措施,并报安全保卫部备案,为下一年度的减排提供保障。
5.4.2 各车间每年11月20日之前,分析当年的环保设施运行状况,根据本车间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减排减排计划和措施保安全保卫部。
5.4.3 安全保卫部每月填报主要污染物排放表,并与年度排放指标进行比较,出现超年度指标时,及时向企业管理部反馈,并召集相关车间、部门进行问题分析,制定减排措施并监督实施,确保完成减排目标。 5.5 排放监测
5.5.1 安全保卫部委托环保部门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每年至少一次,并监控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工业公司下达的排放指标。
5.5.2 对监测达不到工业公司下达的排放指标的部位,安全保卫部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查找原因,提出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并在治理结束后进行在监测,直至达标排放。 6 检查与考核
按照Q/GYGS G XZ(AB)001-2009 《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7 记录和保存期(无)
14、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郑卷烟厂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放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令(2004)第421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Q/GYGS GP028 事件管理程序
Q/GYGS G AB021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Q/GYGS G AB002 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办法 G/GYGS G AB 012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 Q/GYGS G AB018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重点要害部位:具有特定危险性而需要警惕或保护(卫)的和容易发生安
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会影响全局的部位;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部位。 4 职责
4.1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重点要害部位所属部门直接负责。
4.2安保部门负责对各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5 管理办法
5.1厂“两委会”明确重点要害部位,重点要害部位的选定应涵盖主体车间、各类物资仓库、锅炉、配电、空压、财务、档案室、危化品、放射源的储存和使用场所等部位。
5.2 各重点要害部位所属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负责人,对所属重点要害部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重点要害部位可明确一名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重点要害部位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需报安保部门备案。
5.2 各重点要害部位应安装相适应的安防设施,并按相关法规对要求作业环境进行检测检验。
5.3 各重点要害部位所属部门要对重点要害部位加强管理;
a) 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公议,研究解决部门内部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出现的问题。
b)制定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等安全管理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制定反事故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c)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档案中内容依据地方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档案的日常管理按G/GYGS G AB012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5.4 重点要害部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一律按相关规定先审后用,对调入或调出的人员,部门应及时到安保部门更换重点要害部位人员档案。 5.5有特殊要求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排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并建立严格的人员进入登记制度。
5.6非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不得无故进入重点要害部位,外来参观、实习等人员,必须经安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有专人陪同,方可进入重点要害部位。 5.7 重点要害部位所属部门必须明确工作人员岗位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和擅离职守;落实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不安全行为,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或上报。
5.8 重点要害部位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安保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
5.9 发生事故时,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险和现场救护,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和安保部报告,保护好现场。 6 考核奖惩 行。
6.2 对发生事故的,按Q/GYGS GP028 《事件管理程序》执行。 7 记录和保存期(无)
附录A:
6.1 检查和考核按Q/GYGS G XZ(AB)001-2009《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执
重点要害部位登记表
制丝车间 35变电站 二氧化碳膨胀线 财务部 档案室 烟叶中转库 香精香料配送中心 物资中转库 卷烟中转库 露天烟叶北库 老车间仓库 1号变电站 3号变电站 卷接包车间 空压站 制丝车间油库 三级站 锅炉房 卷烟成品库 综合楼仓库 香精香料库 露天烟叶东库 后大仓烟叶库 原调拨站仓库 2号变电站 15、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检查程序和隐患整改要求,旨在提高安全检查质量,及时发现、消除各种事故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各车间、部门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GYGS G XZ(AB)001-2009 《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
G/GYGS GP028-2009 事件管理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两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火委员会。 4 职责
4.1 “两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厂级安全检查。 4.2 各车间(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 5 管理制度 5.1 厂级安全检查
5.1.1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厂性安全大检查。
5.1.2 厂级安全检查由“两委会”办公室组织,“两委会”成员及“两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或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5.1.3 厂级安全检查要做到检查项目、时间、人员三落实,检查前,由“两委会”办公室下发安全检查通知,检查结束,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填写JL/GYGS AB 002《厂级环、安检查记录》,并下发安全检查通报。
5.1.4 检查出的问题,责任单位要按时整改,并填写JL/GYGS XZ(AB)014《新郑卷烟厂安全问题整改回执单》,报“两委会”办公室,“两委会”办公室复查验收合格后存档。
5.2 车间(部门)级安全检查
5.2.1 车间(部门)级安全检查每周至少组织一次。
5.2.2 车间(部门)级安全检查由车间、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的副职组织,工段长、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义务消防员等参加。
5.2.3 车间(部门)安全检查要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填写JL/GYGS AB 003《部门环、安检查记录》,做到整改项目、整改时间、整改人员“三落实”,整改后有复查、有验收。
5.2.4 车间(部门)级安全检查应针对所辖各部位的电器设备、压力容器、作业环境、各种设施和人员行为等进行检查。 5.3 班组安全检查
5.3.1 班组安全检查至少每班组织一次。
5.3.2 班组安全检查由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组织参加。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设备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作业环境,卫生条件及生产运行记录、操作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5.3.3 班组安全检查要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填写JL/GYGS XZ(AB)013《班组环、安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分清责任,能够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应逐级上报。
5.3.4 班组安全检查中,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和问题,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立即上报。
5.4 其他安全检查 5.4.1 重点、要害部位检查
烟丝膨化线、空压站、高压变(配)电站、各类仓库、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要害部位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4.2 重大节日前安全检查
5.4.2.1 “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法定节假日前,厂“两委会”组织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5.4.2.2 检查范围包括生产区域作业环境、生活区域的公共场所设施、节日值班安排等。
5.4.3 季节性安全检查。
厂“两委会”和相关车间、部门,要根据季节变化适时进行安全检查。查看防暑降温设备,避雷装置、下水管道、房屋、防火措施和室外管道防冻措施是否完好。
5.4.4 专项检查
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成立电气、消防、特种设备、机动车辆安全检查组,每月对用电、消防、特种设备、车辆进行一次专业检查。 5.5 隐患整改
5.5.3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能立即整改或重大隐患,检查组应及时通知责任部门(岗位)负责人,并下达《新郑卷烟厂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部门整改。重大隐患安全保卫部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实行跟踪管理,直至隐患消除。 5.5.4 隐患未消除之前,责任部门应当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隐患的整改,要定责任人、定整改方案、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
5.5.5 对责任部门确力解决的重大隐患,责任部门应落实监控措施并提出方案向主管领导报告,由厂长或厂办公会研究解决。厂无力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和制订具体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明确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形成会议纪要,并以正式文件报工业公司。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同时报工业公司安全保卫部备案。
5.5.6 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或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保卫部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研究整改措施,通知责任部门落实防范措施,实施整改,按时上报整改情况。
5.5.7 凡因检查出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造成人身伤亡、经济损失和设备事故的,按照G/GYGS GP028-2009《事件管理程序》处理。 6 检查与考核
按照 Q/GYGS G XZ(AB)001-2009《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7 记录和保存期
7.1 JL/GYGS XZ(AB)012 新郑卷烟厂隐患整改通知书 保存期2年
7.2 JL/GYGS XZ(AB)014 新郑卷烟厂安全问题整改回执单 保存期2年 7.3 JL/GYGS AB 002 厂级环、安检查记录 7.4 JL/GYGS AB 003 部门环、安检查记 7.5 JL/GYGS XZ(AB)013 班组环、安检查记录
16、安全组织网络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组织网络的组成、人员和调整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各级安全组织网络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豫烟工安〔2007〕3 号 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安委会工作规则 3 术语和定义(无) 4 职责
4.1 厂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厂安全组织网络的管理。
4.2 各车间、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组织网络的管理。 5 管理规定
5.1 厂安全组织网络组成
5.1.1 厂安全组织网络结构,由三级安全组织组成:
a) 厂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
b) 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防火)领导小组; c) 各车间、部门专兼职安全员。
5.1.2 各车间、部门安全组织应明确到人或岗位。 5.2 安全组织网络成员组成
5.2.1 厂安委会主任由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厂长担任,、副和其他副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组成。
5.2.2 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中层领导为副组长,各班组长和专(职)安全员为成员。
5.2.3 基层安全员由各班组责任心强、掌握一定安全知识和技能、热爱安全工作的同志组成,每班组至少1名。
5.3 安委会办公室人员组成
5.3.1 厂安委会办公室为厂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厂安全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安保部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安全保卫部管理人员组成。
5.3.2 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不设日常办事机构,直接领导基层班组安全员。
5.4 安全组织网络人员调整
5.4.1 厂安委会根据人员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人员调整后15日内调整厂安委会,其他副主任和成员根据职责分工,由新接替人员自动调整为安委会副主任或成员。
5.4.2 安委会办公室人员变动后由新接替人员担任安委会办公室成员,转岗人员不再担任安委会办公室成员。
5.4.3 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当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后15日内进行调整,其他成员变动和基层班组安全员调整可随时进行。 5.4.5 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基层安全员调整后应及时向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6 检查与考核
检查与考核参照Q/GYGS G XZ(AB)001《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进行。 7 记录和保存期(无)
17、安全保卫教育培训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安全保卫教育的职责、管理规定和检查考核等进行了明确。 本标准适用于各车间、部门及金芒果实业总公司的安全保卫教育培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006年1月17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Q/GYGS XZ(RL)002 培训管理规定
Q/GYGS G XZ(AB)001 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 Q/GYGS G XZ(AB)028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电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
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3.2 消防重点工种:门卫警卫人员、电工、电焊工、油漆工、木工、熬炼工、保管员、司炉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
3.3 外来务工人员:企业委外或承包出去的劳务项目中,由相关方人员从事固定劳务项目的作业人员,如委外或承包出去劳务项目的保洁工、搬运工等。 3.4 临时入厂人员:临时进入厂区的各类参观人员、实习人员、短期项目需临时进入厂区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需要临时进入厂区的人员。
3.5 三级安全教育:按照《教育培训管理程序》规定,经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的新进员工进行的厂、部门(车间)、班组级的安全教育。
3.6 重点要害部位:具有特定危险性而需要警惕或保护(卫)的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会影响全局的部位;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部位,包括主体车间、各类物资仓库、锅炉、配电、空压、财务、档案室、危化品、放射源的储存和使用场所等部位。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
4.1.1 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我厂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1.2 负责监督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人员取(换)证前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建立以上人员的证书台帐;
4.1.3 负责会同安全保卫部对新进员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培训。 4.2 安全保卫部
4.2.1 负责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需求计划; 4.2.2 负责配合公司安全保卫部完成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领导以及各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消防值班室值班人员的管理资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并建立以上人员的证书台帐;
4.2.3 负责对新进员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培训;
4.2.4 负责监督各车间、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4.3 各车间、部门
4.3.1 负责向安全保卫部提交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计划,并按照批准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予以实施;
4.3.2 负责对本部门全体职工进行日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新进员工进行部
门(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对新进员工的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5 管理规定 5.1 教育培训的对象
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领导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消防重点工种、重点要害部位的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5.2 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5.2.1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领导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规定,经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作到持证上岗。
a) 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b)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c)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
理的有关规定;
d)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e)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f)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g)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b)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c)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d)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e)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f)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g)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以上人员的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学时,取证后每年再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12学时。
5.3 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5.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专门的安全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并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5.3.2 特种作业人员除参加复审培训外,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有关事故案例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5.4 消防重点工种人员的教育培训
5.4.1 消防重点工种人员必须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专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每年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作到持证上岗。 5.5 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
由项目主管部门将厂有关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其它要求传达到外来务工单位主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由外来务工单位主管人员组织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6 临时入厂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由接待部门负责将厂有关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工作的制度和要求传达到有关人员和相关方。
5.7 新进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5.7.1 新进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卡》。 5.7.2 厂级安全教育
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a)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b)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c)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d) 有关事故案例等。 5.7.3 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
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a)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b)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c)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d)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e)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f) 本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g)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h) 有关事故案例;
i)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7.4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a)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b)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c) 有关事故案例; d)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8 职工调换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或改变工种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部门)、班组安全教育。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5.9 各车间、部门应每月对所属人员进行一次日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各级、各岗位人员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本岗位危险源的风险及控制措施,明确自己的岗位安全职责,具备应急响应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5.10 安全教育培训必须有受教育者本人的签字,建立培训档案,并填写和留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档案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参加人员、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授课人、培训费用(内部培训可不列)、培训效果等。
5.11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厂年度教育培训工作,年度安全教育培训需求计划于每年12月5日前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备案。 5.12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检查与考核
检查与考核按照Q/GYGS G XZ (AB)028《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和Q/GYGS G XZ (AB)001《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进行。 7 记录和保存期
7.1 JL/GYGS AB083 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卡 保存期:永久 7.2 JL/GYGS AB036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保存期:一年
18、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车间、部门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9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Q/GYGS GP028 事件管理程序 Q/GYGS J AB003 电梯安全技术要求 Q/GYGS J AB004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要求 Q/GYGS J AB002 锅炉安全技术要求 Q/GYGS G ZB011 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Q/GYGS G ZB004 设备购置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Q/GYGS G AB015 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Q/GYGS G XZ(AB)001 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等设施。
3.2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等。
3.3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其直接管理人员。 4 职责
4.1 设备管理部负责本厂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取(换)证教育培训工作,安保部负责本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取(换)证教育培训工作。
4.2 各部门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以及所属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5 管理规定
5.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5.1.1 特种设备的采购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安全技术资料要随机移交档案室。
5.1.2 特种设备的安装
5.1.3 特种设备的启用、变更、停用、报废
启用、变更、停用、报废手续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由设备管理部负责办理,并报安保部备案。
5.1.4 特种设备的维修、大修、改造
必须选用有资质的单位,经安保部资格审核、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开工许可证后方准施工。 5.1.5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必须按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进行,具体由设备管理部和使用部门负责,按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1.6 气瓶使用管理
使用乙炔、氧气、氮气、液化气和其它瓶装气体的有关单位应租用或购买有资质供应商的,气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5.1.7 特种设备的检验与整改
5.1.8 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a)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
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
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f)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
料。
设备管理部和安保部应按照以上要求,分门别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同时建立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b)、c)、d)、e)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1.9 特种设备应急管理
使用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Q/GYGS J AB003 《电梯安全技术要求》、Q/GYGS G AB004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要求》和Q/GYGSJ AB002 《锅炉安全技术要求》执行。
5.2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5.2.1 特种作业复审(取证)人员所在车间、部门须提前2个月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取证)培训申请表》〔JL/GYGS XZ(RL)007〕,报安保部备案。 5.2.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5.2.3 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已按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直接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单独上岗。
5.2.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复审,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效期届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视同无证上岗。 5.2.5 特种作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5.2.6 特种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2.7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应随身携带或存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自觉接受安保人员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检查。
5.2.8 安保部、人力资源部和各使用部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详细记载特种作业人员的年龄、从事本工种时间、工种名称,取证时间、复审时间等内容。 5.2.9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3 特种设备事故管理
特种设备事故按Q/GYGS G ZB011《设备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按照Q/GYGS GP028 《事件管理程序》执行。 6 检查与考核
6.1 设备管理部、使用部门应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妥善保存检查记录,检查频次由设备管理部门确定。
6.2 安保部每月安全检查时要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经常性的巡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6.3 安保部对各车间、部门的检查与考核按Q/GYGS G XZ(AB)001《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7 记录和保存期
7.1 JL/GYGS AB034 特种设备登记表 保存期:至更新 7.2 JL/GYGS AB035 特殊工种人员登记表 保存期:至更新 7.3 JL/GYGS XZ(RL)007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取证)培训申请表 保存期:至更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消防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职工人身和企业财产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各生产车间、部门。金芒果实业总公司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河南省消防条例
第1号令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6号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国烟运〔2004〕317号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豫烟工安〔2007〕14号 河南中烟工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587-2005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Q/GYGS G AB019 相关方管理规定 Q/GYGS G AB024 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Q/GYGS G AB025 熏蒸作业及生产线杀虫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三同时: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消防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3.2 五同时:指在安排生产工作的时候要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安全工作。
3.3 四懂四会三能:懂得本岗位工作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本岗位工作中预防火灾措施,懂得扑救初起火灾方法,懂得组织疏散;会报火警,会使用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能自觉遵守消防规章制度,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能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
3.4 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责任者和其他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5 仓库五距:垛距、顶距、墙距、柱距、灯距。
3.6 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燃烧现象。
3.7 火险隐患:指在生产、生活中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3.8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4 职责
4.1 厂长安全职责
4.1.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4.1.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和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1.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1.4 逐级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1.5 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1.6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4.1.7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2 主管消防工作副厂长消防安全职责
4.2.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4.2.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2.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2.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2.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4.2.7 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4.2.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3 其他副厂长消防安全职责
4.3.1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组织实施对分管部门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3.2 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分管部门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4.3.3 组织实施对分管部门的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4.3.4 掌握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状况,督促其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3.5 督促分管部门组织开展消防法规、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进行灭火演练。
4.3.6 组织厂统一部署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4.3.7 指导分管部门认真吸取有关火灾事故教训,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4.4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4.4.1 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对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 4.4.2 参加厂消防安全检查,组织专项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4.3 参与厂新、改、扩建项目的消防安全“三同时”监督。 4.4.4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保护好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和分析。 4.4.5 负责组织编制消防器材、设施增补更新计划。 4.4.6 负责组织消防业务培训工作。
4.4.7 对违反厂消防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4.4.8 协助灭火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4.4.9 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4.5 各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4.5.1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4.5.2 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教育。 4.5.3 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的各项工作统筹安排,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保证本部门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4.5.4 落实岗位消防责任制,对防火要害部位要明确专人管理。 4.5.5 每周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处理。 4.5.6 负责组织本部门灭火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工作。 4.5.7 保护事故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4.6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4.6.1 协助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6.2 参与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项消防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4.6.3 负责动火作业审批。
4.6.4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6.5 熟知本单位情况、火灾危险性,参加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防措施的落实及火险隐患的整改。
4.6.6 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
4.6.7 建立、健全消防文书、资料和档案管理。
4.6.8 未建专职消防队的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a) 组织义务消防队教育和培训。
b) 负责提出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新和添置计划,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
c) 参与灭火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d) 督促各部门的消防检查工作。 4.7 专职消防队长消防安全职责
4.7.1 积极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条例、规定和上级指示精神,对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战备、灭火战斗和业务训练等消防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4.7.2 贯彻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4.7.3 负责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灭火作战计划。 4.7.4 负责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消防训练。
4.7.5 提出消防设备、器材的更新和添置计划,负责组织消防设备器材的维修保养。
4.7.6 担任执勤队长,负责执勤战备。 4.7.7 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和分析。
4.7.8 发现违犯消防法规的情况,及时给予纠正并督促落实。 4.7.9 依照消防管理规定,健全各类消防档案。 4.8 专职消防队指导员消防安全职责
4.8.1 负责专职消防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4.8.2 协助队长完成执勤战备、灭火战斗和业务训练等消防管理工作。 4.8.3 协助队长安排队员生活、学习和活动。 4.9 专职消防队员消防安全职责
4.9.1 刻苦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参加训练,不断提高灭火战斗技能及业务水平。 4.9.2 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4.9.3 定期深入现场进行消防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上报。 4.9.4 宣传消防知识,指导义务消防队的训练。 4.9.5 对分管的消防器材作好养护和管理。 4.10 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安全职责
4.10.1 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业务培训。 4.10.2 负责本岗位和责任区的消防工作。
4.10.3 对分管的消防器材进行养护和管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10.4 在演练和灭火中熟悉自己的任务,并履行自己的职责。 4.10.5 牢记火警电话号码,熟练报警。 4.11 重点部位负责人、班组长消防安全职责
4.11.1 负责重点部位范围内、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
4.11.2 掌握重点部位、本班组的火灾危险性和扑灭初起火灾的方法。 4.11.3 坚持每天班前、班中、班后的消防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处理。 4.11.4 做好本班组消防安全教育。 4.11.5 妥善保管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4.11.6 发生火灾组织扑救,保护好现场,配合事故调查。
4.12 特殊岗位(电工、电焊工、油漆工、保管员、司炉工、门卫等)工作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4.12.1 负责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4.12.2 认真执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火灾特性和扑救方法。
4.12.3 执行临时动火审批的各项要求,坚持本岗位班前班后的消防安全检查。 4.12.4 对本岗位配备的消防器材能正确使用,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学习、培训和灭火演练。
4.12.5 积极参加灭火抢险工作。 4.13 其他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4.13.1 对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负责。
4.13.2 自觉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13.3 爱护消防设施、器材,积极参加灭火抢险工作。
4.13.4 敢于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人和事提出批评,发现火险隐患及火情立即报告。 5 管理办法
5.1 消防安全管理总则
5.1.1 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消防管理。
5.1.2 厂应按规定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照有关消防规定和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5.1.3 安保部门要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消防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5.2 消防组织管理
5.2.1 厂应成立防火委员会,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5.2.2 厂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安全的副厂长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3 安全保卫部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人数不
能少于2人。主体生产车间、原料、物资等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1人,其他部门、仓库、班组应设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在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5.2.4 厂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建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义务消防队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 5.3 消防基础管理 5.3.1消防安全工作例会
厂防火委员会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例会由防火委员会成员参加,必要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会议内容应包括:
a) 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文件及会议精神。
b) 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分析、研究消防工作形势,总结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c) 讨论重特大火灾隐患的解决方案和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 会议应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5.3.2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不断提部职工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消防培训内容
a) 单位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国家消防方针、和
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消防安全管理基本知识、最新防火安全技术; 典型火灾和火灾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防火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物资燃烧特性和防火、灭火的基本方法等;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b) 专兼职防火管理、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培训内容: 国家消防方针、
和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消防安全管理基本知识、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典型火灾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消防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程序;物资燃烧特性和防火、灭火的基本方法等;报警、疏散、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c)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物资燃烧特性和防火、灭火的基本方法等;报警、疏散、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
的使用方法;有关事故案例等。
对新上岗职工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转、换岗人员应进行换岗教育。
在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之前,相关部门及工程技术人员,要对岗位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教育。
对特种作业人员(锅炉工、电工、电焊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每年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厂每年应组织职工参加工业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和各种消防管理法规制度的教育。
对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及消防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相关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公众聚集场所工作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厂主要负责人和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安保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厂及各车间、部门每年应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3.3 车间(部门)消防管理
严格执行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及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所属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维护、保养,不得私自动用,严禁损坏。 对本部门所属区域内的临时动火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5.3.4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各类仓库应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6号令)和《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04〕317号)。
仓库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宣传、贯彻国家消防法规和企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仓库应经常组织安全教育和灭火演练,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重点抓好火源、电源和灭虫期间的管理。
仓库保管员应当进行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
仓库应建立门卫、值班巡逻制度,闲人免进;仓库门卫、值班巡逻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巡查、值班记录。
仓库库区严禁烟火,进库人员禁带火种;进入库区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储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满足“五距”要求,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库采暖,宜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不得使用电器和明火采暖。
储存丙类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库房内不准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库房内使用的商品养护设备与储存物品的间距不小于1m。
5.3.5 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重点防火部位应明确责任人,做到职责清楚,任务明确。 重点防火部位严禁非本岗位人员随意入内,并设置禁入标识。 重点防火部位应加强固定火源管理,严禁吸烟,不得擅自动火。 重点防火部位应有明显防火标志,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填写交记录。
重点防火部位应每天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安全。 5.3.6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及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和场所,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电气防爆标准。
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和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消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存放,不得超量储存,不准在库区内进行分装。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库房要有通风等设施。
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和场所,严禁烟火,不得带火种进入,禁止明火作业。
严格装卸制度,不得野蛮装卸,必须轻搬轻放,严防撞击、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铁钉子鞋和化纤服装进入库房。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专库、专人管理,闲人免进。管理人员必须懂得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能和火灾危险性。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岗位的人员,需经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
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和场所,应配备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火灾
报警装置。
每天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 5.3.7 安全疏散通道、设施管理
新、改、扩项目,应按有关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a) 占用疏散通道。
b)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
c)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d)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5.3.8 燃气、防雷检查管理
燃气、防雷应明确专人管理,应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燃气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防雷设施应定期检测、检查和维护,并建立档案。
燃气锅炉房各类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电气标准规范。
燃气锅炉房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运行燃气锅炉应定期检测、检查和维护,并建立档案。 5.3.9 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
消防控制室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规、专业知识,掌握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应按规定双人值班,保证24小时值班。
消防控制室属要害部位,闲人免进,严禁无关人员触动、操作控制设备;消防控制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人员应爱护消防报警设备,精心操作,严禁擅自拆卸、挪用消防报警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值班期间严禁睡觉,不得使用值班电话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值班室会客。
不得擅自关闭报警系统,遇有报警要按程序迅速、准确处置,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消防控制室应保持室内整洁,并做好交接记录。 消防队伍管理
专职消防队管理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执行。 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
a)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协助安保部门做好消防工作。
b)各车间、部门应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在安保部门备案。
c)义务消防队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正确维护和使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
d)义务消防队员应按时积极主动参加消防培训和演练。
e)义务消防队要分工明确,根据灭火需要,设立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f)义务消防队员应熟练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外来工作单位(人员)防火管理
外来工作单位(人员)到厂内施工,必须与用工部门签订安全协议。
外来工作单位(人员)到厂内施工,应遵守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安全检查和监督。
外来工作单位应加强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施工现场应有防火措施和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应通过用工部门到安保部门办理明火作业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按要求进行明火作业。
安保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接受监督、不按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协议规定施工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按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发生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及消防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分析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如实报告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济损失及责任人等情况。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有关部门、人员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对隐瞒事故、虚报和故意延迟报告者,要查清责任,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对火灾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教训,对全体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严防类似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部门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理。 检查评比和奖惩
应把消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在目标考核评比中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犯消防规定,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和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每年应制定消防经费预算,按规定报工业公司审核。当有特殊消防费用发生时,由厂安保部门申请追加消防经费。 5.4消防安全检查
5.4.1 厂“防火委员会”每月应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生产车间、原料、物资等部门每周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班后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仓库要落实消防安全日常巡查。
应严格值班、检查、巡查和巡逻制度,落实消防措施。每次检查应填写相应记录。 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逐条登记存档,跟踪整改,对重大火险隐患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5.4.4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内容参照61号令所规定的内容。 5.4.5自觉接受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5.5火灾隐患整改
5.5.1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纠正并督促落实:
a)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b)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c)将紧急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d)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e)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f)消防设施管理、值班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5.5.2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由“防火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主管安全厂领导,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无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召开“两委会”会议,研究和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明确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并报工业公司安全保卫部备案。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5.5.3对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由安保部门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后由安保部门以书面形式向上
级检查部门反馈、回执,待复查验收 。
5.5.4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安保部门应及时登记,并通报相关部门整改。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安保部门反馈、回执,复查验收,形成闭环。 5.6建筑防火管理
5.6.1新、扩、改建项目,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规范的规定。立项时,应会同安全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消防设施应由安全部门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技术要求和招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竣工后,相关部门应会同安保部门、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5.6.2厂区、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必须征得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同意,并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5.6.3烟草库房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得低于二级;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必须采取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的吊顶、隔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
5.6.4消防通道、疏散楼梯和电梯间,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5.6.5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m,一般通道不应小于4m;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度不应低于4m;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存放车辆和搭建临时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6.6 烟草仓库应具备相对封闭条件。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m;库房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4m。库房周围必须保留环形消防通道。 5.6.7烟草库房门应向外开或靠墙体外侧设推拉门。库房门应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5.6.8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应分类、分垛储存,堆放要整齐。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m。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m。
5.6.9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2万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与分场堆物间距不应小于40m。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100㎡,堆垛高度不宜超过5m,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m。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m。半露天库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新建或租用仓库的地点,不得选在火灾危险性高于丙类可燃固体物质的仓库附近。
厂区、车间、仓库等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报警电话。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应将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安装中的技术记录、系统各部分的测试记录、调试开通报告和竣工验收情况报告等加以整理,建立技术档案。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值班人员职责、值班记录、显示系统在所保护建筑物内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系统运行登记表和设备维修记录等。定期检查维护火灾报警系统。 5.7 电源管理
5.7.1各类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质量、安装、使用标准,符合防火安全技术规范。
5.7.2 车间、仓库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要保持清洁,配电箱、柜不得有积尘,周围1m不得堆放物品,保持干燥,并有专人管理。各电器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松动和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设施应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可能引起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更换或维修。
5.7.3车间、仓库电力线路应符合规范,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加电器设备,架栈桥在热力管道上下间距分别不应小于0.5 、0.3m。 5.7.4不得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与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应穿金属管或非燃塑料管;危险品库房必须安装防爆电器、设备;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库房内照明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塑料管,禁止使用碘钨灯、日光灯,并加装非燃材料的防护灯罩,照明灯必须安装在通道上方,与储存物品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m。
5.7.5库区应设电源总闸,库房的开关应安装在库外并有防潮、防雨措施。 5.7.6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封闭楼梯间疏散通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人员密集的的公共场所应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b) 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c) 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
㎡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的地下室; d) 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5.7.7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措施。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设置阻火罩。
5.7.8厂区、仓库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5.7.9变配电站(房)内禁止存放各类易燃、易爆和其它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保持良好,并有防小动物进入装置。
电器设备必须由电器作业人员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
规程。 5.8 火源管理
5.8.1库区内严禁吸烟,凡进入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收交携带火种。 5.8.2 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周围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5.8.3吸烟室必须经车间提出申请、报安保部门审核、经厂主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签批后方可设置,不准私设、私自更换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制度上墙,配备水桶等阻燃容器,地面不准有烟头。
5.8.4 库房内严禁明火作业,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要严格按照明火作业审批程序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厂区、库区内动用明火作业,必须遵守《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8.5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当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其保温厚度以表面不超过50°C为宜。车间内的暖气包、管、片等0.5m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车间、库房内送汽、送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分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取非燃烧材料
5.8.6车间、通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易燃物品。易燃液体不得与卷烟原辅材料、成品混同储存。
5.8.7烟叶堆垛应定期检查、翻垛,防止自燃。
5.8.8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在库区工作的抱车、叉车等燃油车辆必须安装防止喷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5.8.9 厂区、仓库、露天堆场内的杂草、落叶应及时清理,禁止焚烧。 5.9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5.9.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引用文件中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防管网和消防火栓系统、消防广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5.9.2 按照国家和行业要求,逐步对不符合新要求的消防设施进行有计划的升级改造。消防设施的维修施工应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设备维护、服务协议后进行。
5.9. 3 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5.9.4 严禁下列行为:
a) 占用疏散通道。
b)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c) 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遮挡、覆盖。
d)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5.9.5 要规范和加强对火灾报警系统的管理:
a) 火灾报警系统选型要适宜,适合烟叶熏蒸和工作环境等要求; b) 做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档案资料整理和保存工作: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要将安装单位移交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安装中的技术记录、系统各部分的测试记录、调试开通报告和竣工验收情况报告等加以整理,建立技术档案。
应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值班人员职责、值班记录、显示系统在所保护建筑物内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系统运行登记表和设备维修记录等。
c) 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使用说明书规定,定期检查、检测、维护火灾报警系统,确保其灵敏、可靠和有效;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装置的检测和维保,要选定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维保协议。
5.9.6 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对厂区、库区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
5.9.7 厂区、库区凡消防供水量、水压不足的,必须修建水井、水塔或消防水池,配备机动消防水泵和消防桶,确保消防用水。
5.9.8 室外灭火给水管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相关要求。 5.9.9 消火栓的配置应达到覆盖保护面积的要求,室外消火栓周围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同一区域内应安装、配备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和水带。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消防通道要畅通。
室外消防器材应有防雨、防晒、防冻设施,严禁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化学物品接触,各种水带要保持干燥、防止破损和霉变。 5.10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10.1安保部门负责企业的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各车间、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a) 组织机构:火场指挥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b)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c)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5.10.3 每个职工应熟知报警电话和报警方法。
5.10.4 按照制定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安保部门应邀到场进行监督、指导。演练后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并做好记录。 5.11 消防档案管理
5.11.1 应当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5.11.2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
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c)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 专职、义务消防队人员组织情况; g)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11.3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b)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
养的记录;
c)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d)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e)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f)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g)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h) 火灾情况记录; i)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b)、c)、d)、e)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f)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g)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5.11.4 各职能部门和车间应建立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6 检查与考核 6.1 检查评比
6.1.1 各单位应把消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6.1.2 在目标考核评比中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
6.1.3 对没有发生火灾事故,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6.1.4 对违犯消防规定,造成火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2 奖惩制度
6.2.1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给予表彰、奖励。
6.2.2 单位(集体)表彰、奖励条件:
a) 单位(集体)领导重视消防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全年未发
生火灾事故的。
b) 消防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措施得力,做出显着成绩的。 c) 重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全员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的。 d) 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灭初期火灾需要的。 e) 在扑救火灾中,表现突出的。 6.2.3 个人表彰、奖励条件:
a) 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 b) 模范执行消防制度和岗位消防责任制,在预防火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c) 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表现突出的。 d) 在扑灭火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e) 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
6.2.4 对避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有突出贡献或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特别显着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重奖。
6.2.5 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6.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a) 违反消防法规或本办法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
b) 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职工不懂消防安全规定
而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
c) 不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影响火灾扑救造成重大损失的。 d) 发生火灾事故组织扑救不及时,事后采取防范措施不力,导致同类事故
重复发生的。
e) 对火险隐患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
f) 规章制度不健全,使职工无章可循而发生火灾事故的。
g) 故意破坏火灾现场,歪曲事实,或隐瞒不报,拖延漏报、企图推卸、
逃避责任的。
6.2.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a) 因施工、安装及检修的错误或缺陷发生火灾事故,应追究施工、安装
和检修者的责任。
b) 盲目指挥,强令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指挥者的责任。 c) 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d) 玩忽职守、脱离岗位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2.8 事故责任者在抢救或防止事故扩大有重大贡献的,可减轻处分。
6.2.9 凡违犯本办法的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记录和保存期(无)
20、职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车间、部门的职工劳动保护管理。金芒果实业总公司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实施)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省令1991年6月24日发布) 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Q/GYGS G XZ(AB)016 安全生产责任制
Q/GYGS G XZ(AB)027 安全保卫教育培训规定 Q/GYGS G XZ(AB)021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Q/GYGS G XZ(AB)034 职业病报告和管理规定
Q/GYGS G XZ(AB)029 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Q/GYGS G XZ(AB)019 放射源管理规定
Q/GYGS G XZ(AB)028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劳动保护: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各种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
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3.2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活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程序中的职业病指我国于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职业病目录》中所列入的疾病。 4 职责
4.1 安全保卫部负责劳动保护的组织管理,对各车间、部门劳动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4.2 安全保卫部负责厂职工劳动保护、职业病工作的总体控制和组织管理,负责解决现场劳动保护和职工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季节防护、特种作业危害防护、女工特殊保护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劳动保护、职业病控制宣传教育工作。
4.3 厂工会代表员工对厂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4.4 安全保卫部负责厂职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4.5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劳动保护“三同时”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的落实。
4.6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保护内容的落实以及工作时间的制定,并负责职工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4.7 相关部门负责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5 管理办法
5.1 劳动保护总则
5.1.1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劳动保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5.1.2 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批评、检举、控告违章行为。
5.1.3 对违反劳动保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厂工会组织有权要求整改,并监督整改完成情况。 5.2 劳动保护管理
5.2.1 依据Q/GYGS G XZ (AB)016《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厂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5.2.2 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5.2.3 厂应当有相应的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劳动保护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劳动保律、法规、规章、劳动保护知识及本单位的生产、工艺的技术状况,并有解决劳动保护实际问题的能力。
5.2.4 厂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职工安全培训、事故报告、安全卫生检查等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2.5 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依法明确双方的劳动保护责任。
5.2.6 应严格执行Q/GYGS G XZ (AB)027《安全保卫教育培训规定》中的内容和要求对新进员工和换岗员工进行新岗位安全卫生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核, 取得相应的
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2.7 不准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
5.2.8 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5.2.9 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定时工作制要求,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根据职工生理特点和操作技能,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3 劳动保护措施
5.3.1 按照Q/GYGS G XZ (AB)021《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中的内容和要求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将保障安全生产和消除职业危害的设施(以下统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者使用。
5.3.2 劳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规程。按照Q/GYGS G XZ (AB)034《职业病报告和管理规定》中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职工职业病防治工作。
5.3.2 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安装、使用和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技术规范。有用电危险的地方,应当设置遮栏和警示标志。 安装、使用和检修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技术规范。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危及操作安全的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
5.3.3 按照Q/GYGS G XZ (AB)029《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和要求,加强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起重机械(含电梯及各种升降设备)等特种设备以及企业内机动车辆和防雷装置,应当经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对检测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是必须进行改进。
5.3.4 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防护用品及原材料。对不符合标准的必须改进。
5.3.5 从国外引进生产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者采用国内相配套的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劳动保护设施,并与引进的生产设备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5.3.6 应当对各种设备及劳动保护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治理。一时难以治理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保证完好有效,不得随意拆除或者停止运转。
5.3.7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年度财务计划,用于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工程和改善劳动条件。
5.3.8 按照Q/GYGS G XZ (AB)018《劳保用品管理规定》,加强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5.3.9 按照Q/GYGS G XZ (AB)019《放射源管理规定》,加强放射源管理和接触放射源人员个体防护工作。 6 检查与考核
检查与考核按照Q/GYGS G XZ (AB)028《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和Q/GYGS G XZ (AB)001《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进行。 7 记录和保存期(无)
21、职业病报告和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及防治职业病的工作原则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车间、部门。金芒果实业总公司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Q/GYGS GP028 事件管理程序
Q/GYGS G XZ(AB)001 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 Q/GYGS G XZ(AB)028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 职责
4.1 安全保卫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 4.2 设备管理部负责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 4.3 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4.4 厂工会负责督促并协助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5 管理规定
5.1 职业病防治原则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5.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
5.2.1 厂应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5.2.2 工作、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a)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 有与职业危害因素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c)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d)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e)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f) 法律、行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5.2.3 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并确保其处于正常有效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2.4 加强除尘、降噪、排毒等设备、设施的管理,防止有害物的跑、冒、滴、漏污染作业环境;作业场所要采取通风、降尘、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
5.2.5 工作场所的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必须配置防护设备,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运输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协议。
5.2.6 建设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和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3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5.3.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存在烟草粉尘、噪声等职业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对烟草粉尘浓度超过2mg/m3、噪声超过85dB的作业点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分期治理,治理期间完成前,应向作业人员发放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配戴。
5.3.2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体检人员范围:在存在烟草粉尘、噪声等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场所工作,且每个工作日连续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司炉工、空压工、电工、电焊工、厂车驾驶员、放射源接触人员等特种、特殊作业人员。
5.3.3 安排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根据职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参照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第6.1、7.1、7.5、9.1、9.3、9.6款的内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对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者在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发生工种变动的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体检项目合并进行检查,并按体检周期最短的体检类别的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3.4 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通知职工。 5.3.5 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5.4 职业病防治管理
5.4.1 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a) 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b) 分析生产场所存在的职业病有害因素,并建立健全职业病有害因素和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职工健康检查台帐; c)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d)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e)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f)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g)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4.2 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用于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费用。
5.4.3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预防知识,增强职工的职业病防治观念,加强个人防护,开展全员的防治工作。
5.4.4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为作业人员配备齐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个人防护;同时教育职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合理安排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高温季节应合理安排生产,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用品,以防中暑等职业病的发生。
5.4.5 在职工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的变更,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职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5.4.6 全体职工均应自觉接受教育,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正确使用、佩带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5.4.7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严格培训,持证上岗。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制度,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4.8 对从事存在放射、中毒、窒息等风险的作业时应实行特殊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
5.4.9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因素的作业。
6 检查与考核
6.1 检查与考核参照Q/GYGS G XZ (AB)028《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和Q/GYGS G XZ (AB)001《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进行。
6.2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本标准而造成职业病事故的,依照Q/GYGS GP028《事件管理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 记录和保存期(无)
2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识别、登记、评估、监控、监督检查、应急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车间、部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GB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Q/GYGS GP024 危险源识别及风险评价程序 Q/GYGS G XZ(AB)001 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 Q/GYGS G AB021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和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本标准中“重大危险源”概念不同于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中的“重大风险的危险源”。 4 职责
4.1 安全保卫部负责全厂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4.2 使用、存放重大危险源的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5 管理办法
5.1 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各车间、部门按照Q/GYGS GP024《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程序》进行识别,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直接纳入1级风险进行管理。 5.2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申报与评估
5.2.1 各车间、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所属部门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按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工作,报告本单位主要情况,重大危险源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级、位置以及基本特征,应急预案和周边环境基本状况等内容,并对上述内容及时更新。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厂安全保卫部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核销,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5.2.2 各车间、部门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每年应当对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其他重大危险源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重大危险源评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3 厂安全保卫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
5.2.4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b)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c)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d)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e)重大危险源等级; f)监控方案;
g)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h)评价结论与建议。
5.2.5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安全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具备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
5.2.6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安全保卫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5.3 安全管理与监控
5.3.1 安全保卫部应当依法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厂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所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全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人员对各自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工作负责。
5.3.2 厂安全保卫部和各车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及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5.3.3 厂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改善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5.3.4 厂人力资源部和各车间、部门应当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后方视为有效。
5.3.5 各车间、部门应当确保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等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定期组织检测检验,保证其完好,建立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台帐记录。
5.3.6 安全保卫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督促相关部门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5.3.7 安全保卫部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及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5.3.8 在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时,应当将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告知租赁、承包方,并明确各自监管责任。
5.3.9 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台帐,对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迅速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保卫部和各车间、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制、申报登记制度、设施维护制度、定
期检查制度、定期评价制度、隐患整改制度等内容); b)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c)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价)报告;
d)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及培训、演练记录; e) 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记录; f) 重大危险源隐患整改记录; g) 其它相关资料。 5.4 监督检查
5.4.1 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要列入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 5.4.2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厂安全保卫部负责对全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各车间、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5.4.3 厂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对全厂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a) 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b)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c)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检测、监控情况; d) 重大危险源设备危害、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e) 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情况; f)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g) 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的情况; h) 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
i) 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j) 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的情况; k)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5.4.4 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应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5.4.5 安全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或建议重大危险源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或建议重大危险源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应当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5.4.6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重大危险源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均有权向厂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5.5 应急管理
5.5.1 各车间、部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5.5.2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企业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b) 应急救援的方针与原则; c) 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d) 危险辨识与评价; e) 应急救援设备与设施; f) 应急救援能力评价与资源;
g) 应急响应、报警、接警及其通讯联络方式; h) 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i) 保护措施与程序; j) 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k) 培训与演练。
5.5.3 各车间、部门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6 检查与考核
检查和考核按Q/GYGS GXZ (AB)001《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7 记录和保存期(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作业的分类及危险作业的日常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车间、部门范围内的危险作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GYGS GP028 事件管理程序
Q/GYGS G AB021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Q/GYGS G XZ(AB)031 消防管理办法
Q/GYGS G XZ(AB)001 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 Q/GYGS G XZ(AB)007 施工(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作业:指作业危险系数高,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3.2 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3.3 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气焊、电焊、喷灯或其它焊割工具,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点所在位置可分为:固定点动火作业和非固定点动火作业;非固定点动火作业根据动火点生产物料、生产装置或生产单元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的严重程度,可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3.4 固定点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内为了方便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车间或部门的检修作业而设置的动火作业点。 3.5 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燃气管道、燃气设备设施,油料储存设施和输道,香精香料存储、使用区域,危化品使用、储存区域,其它易燃易爆场所内以及这些区域外1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3.6 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库区、除尘房、除尘管道,烟丝储存区域、输送管道,烘丝设备、烟丝膨胀装置等密闭容器内,阴井、管线沟、污水处理池等及其它密闭空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3.7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和一级动火作业外的其它动火作业。
3.8 可转动(移动)设备:指各类滚筒、储丝柜、皮带输送机等设备。 4 职责
4.1 安全保卫部负责危险作业安全操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工作。
4.2 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对固定点动火作业和特殊动火作业进行审批;厂级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对固定点动火作业进行审核,对一级及二级动火作业进行审批。动火作业项目厂级主管部门和动火点所在部门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核。
4.3 动火作业项目实施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安全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安全责任。
4.4 现场监火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的监护与检查。 4.5 动火人对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4.6 各车间、部门负责本部门初动火作业之外的危险作业的审批以及危险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4.7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5 管理规定
5.1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5.1.1 高处作业必须由作业人员事前填写《高处作业审批表》,并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准执行。
5.1.2 固定及移动的操作平台均应装设符合相关标准的防护栏。
5.1.3 在未设防护栏的设备、设施上从事高处作业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并有人监护。
5.1.4 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带,并有人监护。
5.1.5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作业平台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
5.1.6 在六级以上强风条件下,禁止室外登高作业。特殊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门主管领导亲临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5.1.7 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拴挂要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
5.1.8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
5.1.9 严禁酒后人员登高作业,凡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行动不便、女工怀孕等不适宜登高的人员,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5.2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安全管理
5.2.1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是指在密闭空间、容器内或其他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中毒、窒息的特殊工作环境。
5.2.2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前必须制定作业计划书,详细规定作业步骤,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安全员、作业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5.2.3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计划书必须指定作业负责人负责作业的指挥、协调和紧急情况的处理,任何其他人不得指挥作业。
5.2.4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有部门安全员现场监督,保证作业严格按照作业计划书进行作业;如需更改作业步骤,须重新履行作业计划书的制定、审批程序后进行。
5.2.5 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必须经过充分的空气置换、并经有效措施
验证后方可进入。
5.2.6 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后必须佩戴呼吸面罩等装置,避免窒息事故的发生。
5.2.7 在进入金属设备内使用的照明行灯必须符合安全电压,电压不得超过12v。
5.2.8 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后必须保证空气的流通,并派专人实施监护,用目力观察或扬声的方法保证作业人员处于监护状态。 5.3 可转动(移动)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
5.3.1 在进入可转动(移动)设备作业前必须将操作按钮置于断开位置,并悬挂“正在检修、禁止合闸”警示牌;警示牌应遵守“谁悬挂、谁摘取”的原则。 5.3.2 进入各类滚筒等金属设备内使用的照明灯具必须符合安全电压,电压不得超过12v。
5.3.3 可转动(移动)设备启动前必须采取扬声联络、查看等方法,确保设备内无人方可启动设备。 5.4 动火管理规定
5.4.1 动火作业实行审批管理
《固定点动火证》,非固定点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固定点动火作业审批表》填写后,报厂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动火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动火作业证》时,必须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动火安全防范措施,查验动火人持有的相应等级的操作证,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并逐项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办理特殊作业《动火作业证》时须附上动火人操作证的复印件),不得空项,报动火点所在部门和动火作业项目厂级主管部门审核。
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和动火作业项目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和动火作业项目厂级主管部门值班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各厂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审核批准。
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的一、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和动火作业项目厂级主管部门值班领导审核签字,报安全管理部门值班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安全管理部门值班人员将《动火作业证》开具情况报厂级值班人员备案。 《动火作业审批表》,确认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动火作业现场防护措施符合防火条件后,方可开具《动火作业证》。
《动火作业证》一式三份,安全管理部门、消防检查人员、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一份《动火作业证》原则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多人同
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证》。
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小时内实施,48小时内未实施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
《动火作业证》不得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4.2 动火作业过程安全防火要求
动火作业负责人将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证》交给动火人前,应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防范措施可靠并再次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监火人应由动火实施部门指定责任心强、具备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 。动火作业前认真检查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清除情况,隔火、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用电、用气情况,并负责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防火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检查使用的电、气焊(割)工具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作业证》上签名并注明动火开始时间,并将动火开始时间通知审批人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期间,动火人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动火现场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完成后,监火人和动火人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保无遗留火种,并通知厂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离开现场。 5.4.3 动火作业场所安全防火要求
a) 固定动火区须设立明显醒目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标明该固定动火区设
置的范围及责任人。
b) 固定动火区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易燃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c) 固定动火区边缘距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源至少30m以上,距
输送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等至少15m以上。
d)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有易燃易爆危险性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且
在生产正常放空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时,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e) 设置在室内的固定动火区,其室内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室内的通道须畅通。
f) 每个生产车间或单位所设置的固定动火区,一般不宜超过1处,较大生产车间或单位所设置的固定动火区,最多也不宜超过2处。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应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
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级风以上(含6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a) 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动火工作中每2小时必须
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审批人签字同意,另作具体处理。
b)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
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c)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
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d)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燃气、油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
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e) 动火分析合格后,经审批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进入密闭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空气置和有害气体及氧气含量检测,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个人特殊防护等防护措施。
管线上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应通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6 检查与考核
检查与考核按照Q/GYGS G XZ(AB)001 《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7 记录和保存期
7.1 JL/GYGS AB025 动火作业审批表 保存期:一年 7.2 JL/GYGS AB026 固定点动火作业审批表 保存期:长期
7.3 JL/GYGS AB027 动火作业证 保存期:一年 7.4 JL/GYGS AB028 固定点动火证 保存期:长期 7.5 JL/GYGS AB029 高处作业审批表 保存期:一年
24、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车间、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Q/GYGS G XZ(AB)001 新郑卷烟厂安、环工作考核办法 Q/GYGS G XZ(AB)021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Q/GYGS G XZ(AB)028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厂最高管理者是环境保护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厂的环境保护工作。最高管理者从厂高管层内指定具体负责厂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车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环保负责人。
4.2 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厂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a)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方针和,制定厂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要求;
b) 审定厂的环保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协调解决厂有关环保的计划、设计、
建 设、生产等重大问题;
c) 监督各车间、部门环保工作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3 安全保卫部是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a)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和,制定并组织实
施环境保护战略、规章和企业环保标准;
b) 负责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等工作的组织实
施。参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的审查及峻工验收;
c) 组织厂内环保技术情报交流,推广国内外环保科技先进经验。负责环境
保护宣传,配合教育部门培训环保专业人员;
d) 负责对厂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配合法律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纠纷
的调节和处理;
e) 负责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与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f) 负责配合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4 各车间、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4.5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5 管理规定
5.1 环境保护管理总则
5.1.1 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厂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促进厂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5.1.2 厂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律、法规,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清洁和文明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厂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与节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密切结合。 5.2 监督管理
5.2.1 废物管理应符合环境保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控制:
a) 预防:从工艺、原材料等源头消除废物所产生的毒性和数量; b) 再循环:对废物进行最大限度地回收和再使用;
c) 处理:在经济、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对废物进行处理,使废物产生量或毒性最小化;
d) 处置:采用环境友好且技术成熟的方法对废物进行处置。
5.2.2 对产生污染物的生产作业过程,应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治理措施,使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5.2.3 各车间、部门要查清污染源,建立污染源档案,动力车间明确排放口的责任人。
5.2.4 动力车间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和监督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确保处理装置正常稳定运行。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必须和生产设施同时运行、加强维护,达标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检修要纳入生产检修计划,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确需停运或拆除的,应经安全保卫部审核并报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2.5 涉源车间、部门加强放射源(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管理,避免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发生。运输、储存和使用放射源,应建立专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控制管理,有效地防止泄漏、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
5.2.6 相关车间、部门委外处理、处置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5.2.7 厂排放污染物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5.3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5.3.1 凡新建、扩建、改建等对环境可能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Q/GYGS G XZ(AB)021《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等制度执行。应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组织或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要在通过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厂安全保卫部备案。
5.3.2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由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3.3 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归口管理。
厂所属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单位原则上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乙级评价证书,并有相应的业绩证明。
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评价单位必须在厂安全保卫部进行备案登记。 对评价单位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稿,在报批之前必须经厂安全保卫部预审。
对通过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报送厂安全保卫部备案。
5.3.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所需的资金,包括环境保护评价和竣工验收等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列入工程概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5.3.5 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并在招标工作程序中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5.3.6 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谈判工作,应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
5.3.7 对能耗高、污染严重、生产工艺落后的装备和产品,应当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委托或者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5.3.8 从国外、境外引进技术或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和装备。 5.4 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
5.4.1 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和能源,是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各车间、部门在革新、改造、挖潜时,从新工艺入手,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使污染源尽量消除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 5.4.2 加强技术管理,认真执行操作规程,搞好设备维护保养,杜绝跑、冒、滴、漏,做到物料和废旧物品的集中回收工作,制止乱排乱放,把“三废”排放量降到最低限度。
5.4.3 各车间、部门对主要污染源要采取预处理措施,以保证厂的排放口符合国家“三废”排放标准。
5.4.4 切实开好、管好现有环保装置,所有环保装置必须与生产装置同时运行。 5.4.5 排水系统应做到清污分流、压缩排污量,生产污水都要经过处理,未经处理合格,不准外排。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液的废水,严格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防止水体污染。
5.4.6 所有装置所排放的烟尘、粉尘,都要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5.4.7 产生固体废物的车间、部门,应当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和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对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处置、堆放、倾倒。
5.4.8 安装、使用锅炉设备,必须执行国家或省有关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的规定。 5.4.9 运输、贮存能够散发有害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泄漏污染大气和环境。
车间、部门要严格控制噪声,防治噪声的污染,凡噪声和振动超标的设备必须采取消声、隔音、防振等有效措施,并达到国家标准,在设备更新时应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
凡有污染物排放的车间、部门,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控制污染蔓延,减轻,消除事故影响。在环境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5.5 环境监测
5.5.1 定期接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厂生产过程排放物监测工作。 5.5.2 动力车间负责污水排放的过程化验,做好记录。 5.6 事故管理
5.6.1 各车间、部门应积极开展环境因素识别和筛选,对涉及环境敏感区、有毒有害物质等重要环境因素应制定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
5.6.2 结合实际分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反应处置预案。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5.6.3 污染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恢复措施,减轻和消除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5.6.4 污染事故发生后,相关车间、部门应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原始资料。
5.6.5 事故调查:发生一般和较大污染事故,由厂安保部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 检查与考核
检查与考核按照Q/GYGS G XZ(AB)028《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和Q/GYGS G XZ(AB)001《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进行。 7 记录和保存期(无)
25、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运输、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车间、部门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行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版)
GB132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2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Q/GYGS GP026 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程序 Q/GYGS GP028 事件管理程序
Q/GYGS G XZ(AB)001 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 Q/GYGS G XZ(AB)031 消防管理办法 Q/GYGS G XZ(AB)038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Q/GYGS G XZ(AB)019 放射源管理规定 Q/GYGS G XZ(AB)028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化学品:指GB132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的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以及有资料表明其危害的化学品。
3.2 CSDS/MSDS: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数据表/材料安全技术数据表。指由危险化学品/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关其供应的危险化学品/材料的安全数据资料(通常包括安全、环境及应急措施)。
3.3 本标准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是卷烟化学分析过程中用到的大量的化学试剂及试验过程产生的一些有害物质。比如强腐蚀类盐酸、、硫酸、氢氧化钠等,易燃有毒的一氧化碳、氢气、甲苯等,易燃类丙酮、柴油等,剧毒物、苯酚等,烟气燃烧过程产生的尼古丁、焦油中的苯并芘等,以及烟用香精(含乙醇或乙醚类)。其次,还包括烟用材料生产过程可能涉及到的异丙醇、二甲苯、
甲醇、乙醇等危险化学品。 4 职责
4.1 安全保卫部负责监督、检查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4.2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部门应明确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人。
4.3 质量监督监测站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设备管理部负责其他车间、部门所用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4.4 各相关车间、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危险源与环境因素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杜绝或降低危险化学品在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对员工健康的威胁及对环境的污染。 5 管理规定
5.1 贮存、使用规定
5.1.1 各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部门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GB132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建立并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危险化学品清单》和《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危险化学品普查登记表》,报安全保卫部备案;安全保卫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保卫部。
5.1.2 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部门,做好本单位的贮存装置日常防腐保养,配合安全保卫部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评价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 5.1.3 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车间、部门,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5.1.4 各车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5.1.5 各车间、部门对从事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培训情况要填入JL/GYGS AB036《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危险化学品贮存车间、部门的保管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具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5.1.6 各车间、部门应将供方提供的CSDS/MSDS安全技术标准及使用说明书,发到相关使用员工。各使用车间、部门应对职工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使职工能
正确辨识CSDS/MSDS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标签的内容,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使用和处置。
5.1.7 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车间、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5.2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5.2.1 一般化学品的采购
车间、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结合国标、行标中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要求,选择与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设备管理部根据各车间、部门的需求,拟出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品种、数量和采购责任人,经设备管理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在安全保卫部备案后,列入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质量监督监测站根据工作的需要,结合国标、行标中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要求,选择与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拟出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品种、数量和采购责任人,经质量监督监测站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在安全保卫部备案后,列入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设备管理部和质量监督监测站在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中应做到如下要求:
a) 核实危险化学品供方的资质情况;
b) 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方提供危险化学品的材料安全数据(MSDS)或有关化学品的性能说明;
c) 要求供方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后,必须核对包装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核对后应补贴。
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到取得经营许可证和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 5.2.2 剧毒化学品的采购
购买剧毒化学品必须按照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设备管理部和质量监督监测站应当向新郑市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设备管理部和质量监督监测站应当向新郑市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相关购买手续应在厂安全保卫部备案。
各车间、部门不得使用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剧毒化学品;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剧毒化学品。
5.3 运输和装卸
5.3.1 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一般由供应厂商送货上门。特殊情况若自行提货应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专业运输单位负责运输、押运。委托外部运输时,应
与之签定附有安全、环保要求条款的运输合同,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直到卸货后进仓为止。
5.3.2 对于由供方或专业运输单位负责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在入库检验时,应考察危险化学品的各种标识、包装、防护措施的完整性。
5.3.3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装运。
5.3.4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5.3.5 危险化学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碰撞、地上滚动、拖拉或倾倒。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装卸时不得有损伤,更不得碰坏或致漏。
5.3.6 危险化学品在装卸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查密封是否良好,发生问题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4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管理 5.4.1 一般化学品的贮存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条件必须符合GB152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干燥、清洁的库房中,避光、防潮。
危险化学品存放应分类贮存、标识并保留相关化学品的MSDS,按照GB152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要求不得超量贮存,贮存危险化学品应外包装干净、干燥、标签完整,商标应一律朝外。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贮存室内存放。应注意固体试剂与溶液试剂分开,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
危险化学品贮存时应采取防挥发、防泄漏、防火、防爆等预防措施,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腐、防渗漏、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并进行维护、保养。
对于温度反应敏感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露天存放,库房内应设置温湿度计,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库房应配备规定数量、质量要求的灭火器材,库房应通风良好,并有专人负责监督。
库房要装有专用锁具,并注明所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
相关车间、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库保管员的管理,保管员应熟悉相关危险化学品的MSDS及相关的应急程序。
相关车间、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库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并应尽可能的减少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使用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台帐,内容有危险化学品的购进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存放地点。
5.4.2 剧毒化学品的贮存
剧毒化学品采用专库或专柜保管,柜内应有所存剧毒药品卡片账和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专库内或专柜边的人员进入口处设有防毒面具(罩)柜,附近应有水龙头、急救用品及相应的消防设施。保管单位应当将贮存剧毒化学品的地点、数量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保卫部备案。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入库、领用、发放制度。保管、发放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制度,对领用量、剩余量、领用日期、领用人、用途和废弃销毁的数量如实记录,并每年向安全保卫部备案。贮存剧毒化学品的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装置。
剧毒化学品的保管员应掌握所保管剧毒化学品的理化特性,毒性和防护办法、应急救治措施等。剧毒化学品保管员在每次收发后应进行帐、物核对,确保其品种、数量、标志准确无误。
5.4.3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5 使用管理
5.5.1 设备管理部和质量监督监测站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领用记录》,领用记录应注明:名称、用途、数量、领用人、批准人领用时间等。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必须由使用部门专人领用并签字确认,根据需要限量领用。
5.5.2 各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和使用,其他人员不得保管和使用。
5.5.3 各车间、部门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严格遵守《烟草行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按相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及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必要时操作人员应配备必须的防护用具,使用专用器具,防止泄漏、遗撒。使用现场应有中文标识和MSDS,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误用;发现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时,必须向厂安全保卫部报告。 取用腐蚀品、氧化剂时,应戴上手套和防护眼镜等,严禁用裸手直接拿取,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使用有毒化学品时必须保持通风畅通,必要时戴防毒面具等劳动防护用品。 易燃品在使用过程中移动时不得发生剧烈振动,以防爆炸。
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时应立即清理,并洗净撒落点,防止造成人员伤害和环境污染。
5.5.4 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申报与使用相一致,严禁领用后挪做他用。 5.5.5 使用危险化学品应防止泄露或遗洒 ,一旦发生泄露或遗洒,当事人应及时清理。危险化学品废液、料的储存应设有专门容器,并有相应的安全标签,标签应符合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应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理方法进行废弃处置,严禁随意排入下水道和私自丢弃。 5.5.6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帐、双锁)确保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按要求填写《使用剧毒化学品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领用,并作好记录(时间、品名、用量、使用人签字)。称量器具如接触到剧毒化学品,必须按解毒法来进行清洗,严禁随意水洗,以免造成人身沾粘或环境污染。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有实验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 剧毒化学品的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做好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其防护器具应按剧毒化学品的特性来配置)。
剧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废液,须进行安全处理,严禁直接倒入下水道。不得私自乱倒。对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5.6 应急管理
5.6.1 有关车间、部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点及危害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
5.6.2 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爆炸及遗失等情况或发生伤亡事故时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Q/GYGS GP026《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程序》、Q/GYGS G XZ(AB)031《消防管理办法》和Q/GYGS GP028《事件管理程序》执行,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报告。
5.7 放射源的管理依据Q/GYGS G XZ(AB)019《放射源管理规定》执行。 6 检查与考核
检查和考核按照Q/GYGS G XZ(AB)028《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和Q/GYGS G XZ(AB)001《 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7 记录和保存期
7.1 JL/GYGS AB038 使用剧毒化学品申请表 保存期:一年 7.2 JL/GYGS AB039 危险化学品清单 保存期:一年 7.3 JL/GYGS AB040 危险化学品领用记录 保存期:长期 7.4 JL/GYGS AB051 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危险化学品普查登记表 保存期:至更新
7.5 JL/GYGS AB052 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危险化学品名录 保存期:至更新
26、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以及奖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车间、部门生产档案的管理。金芒果实业总公司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档发〔2002〕5号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2004年1月20日发布施行) 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Q/GYGS GP020 教育培训管理程序
Q/GYGS G XZ (AB)001 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 Q/GYGS G XZ (AB)028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Q/GYGS G XZ(BG)006 档案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安全生产档案:是安保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4 职责
4.1 安全保卫部负责厂安全生产档案收集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司安全保卫部的监督和指导。
4.2 安全保卫部负责我厂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对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4.3 设备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档案收集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5 管理规定
5.1 安全生产档案的归档范围
依据档发〔2002〕5号《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中相关要求,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形成的下列档案应纳入归档范围:
a) 文件(包括行业文件、文件、本单位文件等); b)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c) 安全生产组织;
d) 安全工作计划、总结(含安全工作简报、通报);
e) 责任制考核(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考核办法及考核资料,兑现奖惩资料);
f)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包括教育计划、活动方案、活动情况及总结、
培训资料(参照Q/GYGS GP020《教育培训管理程序》执行); g) 各种安全会议(各种会议记录、纪要);
h)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完成情况,整改资金投入); i) 事故事件档案(登记、报表、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及处理); j) 重点要害部位(重点要害部位登记、防护设施、防范措施、突发事故预案);
k)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及防雷档案(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登记、特种设备的
生产、安装、调试、验收、注册、维修、报废等手续、技术说明书、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检测验、防雷设施登记、防雷设施的检测及维修记录等内容、有关特种设备和防雷方面的法律文书);
l)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取换证记录、操作证复印件
等内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方面的法律文书);
m) “三同时”管理档案(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安卫、消防、环保等设施的论
证、设计及批复等文件、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内部验收、单项验收检测检验及批复等内容);
n) 职业卫生档案(产生粉尘、噪声等主要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登记、检测、
不符合项的整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登记及上岗前、上岗中、离岗时体检等职业监护档案、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文书);
o) 消防档案:内容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1号令)中第八章的相关要求建立;
p) 环保档案:(环保设施安装、验收、登记、锅炉、粉尘排放浓度检测、
废水排放检测、固废处置、不符合项的整改、放射源安装场所的评价、购买、运输、运行管理、报废处置等手续、危险化学品购买、储存、领用、残渣处理等、有关的法律文书);
q) 车辆安全管理档案(车辆档案:车辆登记、行车证复印件、保险、年审、
维修保养记录等;驾驶员档案:驾驶证和上岗证复印件及年审记录、驾驶员受教育培训、违章记录等;安全学习会议、培训记录;车辆调派记录等);
r) 各种工作台帐(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环保、职业卫生、
车辆管理等方面);
s) 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外来施工人员出入证办理、特种作业
人员及特种设备管理、外来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登记、安全教育培训、违章违纪处理、其它内容);
t) 安全专项活动(活动方案、活动实施过程、活动总结、活动开展情况上报等);
u) 先进材料(先进事迹、先进经验材料、历年表先资料); v) 治安保卫工作档案(以属地职能部门要求为准); w) 安全费用档案(安全费用预算上报、批准及执行);
x) 劳保用品档案(劳保用品的采购计划、验收、发放;特种劳保用品许可,
使用说明等); y) 其它必要的档案。
安全保卫部应根据上述范围对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环保以及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归档。 5.2 归档时间及要求
安全保卫部在工作职责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应在1个月内移交给部门档案管理人员,特殊情况报部门领导批准延期。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清点、核对文件材料,并在移交方编制的归档移交目录上签字或盖章。安全生产档案归档应符合《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2004年1月20日发布施行)中相关要求。
5.3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5.3.1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齐全完整、具有保存价值。 5.3.2 归档的文件,如有要求保存原件的,必须保存原件;确无原件的,需予以说明。
5.3.3 归档的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5.3.4 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复,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5.3.5 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把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
5.3.6 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5.4 安全生产档案的保管期限
安全生产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Q/GYGS G (BG)006《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年限执行。 5.5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5.5.1 安全生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5.5.2 安全保部应当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5.5.3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a) 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 b) 收集、整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c) 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将形成的档案及时归档; d) 做好档案的管理、提供、利用和信息开发工作; e) 其他有关工作。
5.5.4 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基本费用,配备必要的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5.5.5 安全生产档案的存放,要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霉变和虫蛀,采用具体的防火、防盗、防失密等安全措施,严格保密制度。
5.5.6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档案,应进行科学系统的分类、编目和加工整理。5.5.7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按照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的鉴定销毁工作程序对档案进行销毁和调整。 5.5.8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对安全生产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档案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作相应处理。
5.5.9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文件材料全部归档并移交。 5.6 安全生产档案的利用
5.6.1 安全生产档案主要供安保部门工作人员使用,一般不对外提供利用。 5.6.2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做好保密工作。
5.6.3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安全管理信息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
6 检查与考核 6.1 罚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相应处罚: a) 将安全生产档案据为已有,拒绝归档的。 b) 丢失、涂改档案的。
c) 违反档案管理及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档案,造成泄密或严重后果的。 d)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的。
6.2 检查与考核依据Q/GYGS G XZ (AB)028《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和Q/GYGS G XZ (AB)001《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7 记录和保存期(无)
27、安全(环境)工作考核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环境)考核工作相关要求,旨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厂年度安全(环境)工作目标全面完成。
本标准适用于全厂各车间、部门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GYGS G XZ(QG)003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Q/GYGS GP028 AB 事件管理程序 Q/GYGS G AB 026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豫烟工安[2008]30号 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豫烟[1995]37号 河南省烟草行业干部职工违纪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国烟法[2001]278号 烟草系统特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GB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两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火委员会。
3.2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 3.3 压力容器:泛指在工业生产中盛装气体或液体用于完成反应、传质、传热、分离和储存等生产工艺过程,并能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4 职责
4.1 “两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车间、部门安全(环境)工作检查、考核。 4.2 企业管理部负责对考核结果奖惩兑现
4.3 各车间、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境)工作。 5 管理规定
5.1 依照工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和我厂《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考核。
5.2 按照承担的风险程度和安全责任大小,将车间、部门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a) A类单位:制丝车间、卷接包车间、动力车间、原料部、物资管理部、办公室、物业管理中心、金芒果实业总公司、安全保卫部。
b)B类单位:生产管理部、质量管理部、设备管理部、质量监督检测站。 c)C类单位:工作部、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厂工会、纪检监察部、审计部、整顿办、离退休管理办公室。 5.3 月度检查考核
“两委会”办公室每月组织消防、车辆、电气、特种设备安全专业检查组分别对全厂的消防、车辆、电气、特种设备的运行、使用、维修、保养、操作规程、安全防护和环境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组织“两委会”成员、专职安全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综合检查,并依据《新郑卷烟厂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对月度专业检查、综合检查、不定时检查及上级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结果报厂综合考核组,纳入月度目标考核。 5.4 年度综合考评
5.4.1 “两委会”办公室年终对各车间、部门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比。A、B、C类单位分别评出1-2个年度“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出 “安全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给予表彰奖励。
5.4.2 年度安全考核得分=年终综合考评得分*30%+月度考核平均得分*70%。 5.4.3 安全责任目标A类一项未完成,按单位安全目标未达标考核。年度安全考核得分A类部门低于85分(不含)、B类部门低于90分(不含)、C类部门低于95分(不含)按单位安全目标未达标考核。 5.5奖惩
公司年度检查考评中获“安全工作先进单位”,按工业公司标准奖励厂主要负责人;奖励主管安全领导15000元;奖励其他厂领导12000元;奖励安全保卫部20000元;分别奖励A、B、C类厂年度先进单位12000元、8000元、4000元。获“安全工作管理平安单位”,分别奖励厂主要负责人15000元;主管安全领导12000元;其他厂领导10000元;奖励安全保卫部15000元;分别奖励A、B、C
类年先进单位10000元、6000元、2000元。
5.5.2 在工业公司年度考核得分低于70分,分别扣罚厂主要负责人15000元;主管安全领导12000元;其他厂领导10000元;安全保卫部15000元;对直接影响得分的相关单位报安委会研究,给与相应处罚。
5.5.3 国家局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每处扣罚责任部门1000元,安全问题每项扣罚责任部门500元;工业公司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每处扣罚责任部门500元,安全问题每项扣罚责任部门300元。
5.5.4 在月度检查考核中,A类部门得分低于95(不含)分,每低1分扣罚200元,95-100分不奖不罚,超过100(不含)分,每超过1分奖励200元;B类部门得分低于97(不含)分,每低1分扣罚200元,97-100分不奖不罚,超过100(不含)分,每超过1分奖励200元; C类部门低于99(不含)分,每低1分扣罚200元,99-100分不奖不罚,超过100(不含)分,每超过1分奖励200元。
5.5.5 安全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按Q/GYGS GP028 AB《事件管理程序》、Q/GYGS G AB 026《工伤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6 检查与考核
按《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7 记录和保存期
JL/GYGS XZ(AB)001 《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保存期至更新
28、35KV变电站值班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郑厂动力车间35KV变电站值班岗位主要任务、值班时间、和值班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郑厂动力车间35KV变电站运行值班岗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无) 3 术语和定义(无) 4 职责
值班员严格按制度值班。 5 值班制度
5.1 值班人员按上级规定的值班方式和时间进行值班。
5.2 值班人员的主要任务是:设备巡视并填写《35KV变电站巡查记录》、表计抄录、倒闸操作、事故处理、日常维护、打扫环境卫生和资料管理,前填写《35KV变电站运行日志》。
5.3 在值班时间内: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精神集中,不许擅自离开,如因故
需要离开时,必须找有权代理工作的人代班,交代当班注意事项,并经段长或上级批准,记入值班日志后才能离开。
5.4 值班人员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随时都能根据调度命令和信号变化进行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
5.5 在值班时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离位、不围坐闲谈、不打盹睡觉,应衣着整齐,不准只穿运动裤头、背心,不准穿裙子,拖鞋和高跟鞋,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不做分散精力的事。
5.6 不准在控制室、高压室、电容器室就餐或存放食物。在特殊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在控制室就餐,但餐后应打扫卫生、地面、桌上不得残留食物。 5.7 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三个月,回来后应先跟班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值班工作。 5.8 值班时间为:
三班:1:00---8:00 白班:8:00---16:30 二班:16:30---1:00 6 记录和保存期
6.1JL/GYGS XZ (SG)237 35KV变电站运行日志 保存期:1年 6.2JL/GYGS XZ(DL)005 35KV变电站巡查记录 保存期:1年
29、安全用具的使用及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郑厂动力车间35KV变电站安全用具的使用时检查和使用条件条件、安全用具的保管、实验的标准和内容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郑厂动力车间35KV变电站安全用具的使用、效验、检查和保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无) 3 术语和定义(无) 4 职责
4.1 工段长负责安全用具检验计划的制订。
4.2 运行人员负责安全用具使用前的检查,按制度正确使用安全用具。 4.3 检修人员负责安全用具使用前的检查,按制度正确使用安全用具。 5 安全用具的使用及管理制度
安全用具是直接保护人身安全的,必须保持良好的性能和状态。为此,必须正确使用和保管安全用具,并且经常及定期检查。 5.1 安全用具的使用
5.1.1 应根据工作条件选用适当的安全用具。
a)操作高压跌落式熔断器或其他高压开关时,必须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杆,并戴绝缘手套或干燥的线手套进行
b)如遇雪雨天气在户外操作,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
c)更换熔断器的熔体时,应戴护目眼睛和绝缘手套,必要时还应使用绝缘夹钳。
d)空中作业时,应使用合格的登高用具、安全腰带,并戴上安全帽,不得用抛投的办法上下传递工具或器材。
5.1.2 每次使用安全用具前必须认真检查。
a)检查安全用具的规格是否与线路条件相符,是否完好,配件是否齐全。 b)检查安全用具是否在实验有效期内。
c)检查安全用具有无破损,有无变形,绝缘件表面有无裂纹、啮痕,是否脏污,是否受潮。
d)检查各部连接是否可靠,登高做业前应检查电杆有无裂纹,是否腐朽,是否倾斜或下沉等
e)使用前应将安全用具擦拭干净
f)验电器每次使用前都应先在有电部位试验其是否完好,以免给出错误指示。
5.2 安全用具应妥善保管
a)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应擦拭干净
b)安全用具的保管应注意防止受潮、脏污和破坏 c)绝缘杆应放在专用木架上,不应靠墙斜放或平放在地上
d)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鞋应放在箱、柜内,不应放在过热、过冷,阳光曝晒或有酸、碱、油的地方
e)验电器应放在盒内,并置于干燥的地方 5.3 安全用具的试验
a)防止触电的安全用具的试验包括耐压试验和泄露电流试验 b)除几种辅助安全用具作两种试验外,一般只要求作耐压试验 c)使用中的安全用具的试验内容、标准、周期可参考下表
安全用具的检查试验标准
试验标准 安全 用具 电压(KV) 耐压试验电压名称 (KV) 耐压持泄漏 试验 (年) 续时间电流周期(分) (mA) 检查内容 绝缘杆和绝缘35及以下 夹钳 绝缘手套 各种电压 线电压的3倍但不低于40 5 1—2 机械强度、瓷瓶有无裂纹、油漆表面有无损坏。每三个月一次 8—12 15—20 5 15 1 9--12 0.5 0.5 每次使用前检查 每次使用前检查 有无破洞、有无裂纹、表面有无损坏。每三个月一次 台面、台脚有无破损。每三个月一次 绝缘靴 各种电压 绝缘毯和绝缘垫 绝缘站台 高压验电器 手10及以下 持 35及以下 1及以下 1及以上 1—2 7.5--10 2--3 cm/s 5 10 2 各种电压 40 2 3 40 105 5 1 有无裂纹、指示元件是否失灵。每次使用前检验是否良好 6 记录和保存期(无) 30、35KV变电站交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郑厂动力车间35KV变电站值班岗位交的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新郑厂动力车间35KV变电站值班岗位交时间、交主要内容、应特别告知人员的事项、人员重点检查的项目和其它交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无) 3 术语和定义(无) 4 职责
4.1 人员负责站内物品、当班操作内容和各种记录的整理及注意事项的交代。
4.2 人员负责站内物品、操作内容和各种记录的检查及听取注意事项。
5 交制度 5.1 交时间:
00:30---1:00、7:30---8:00、16:00---16:30 5.2 交主要内容:
a)运行方式
b)当班操作内容
c)使用的工作票、工作进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d)使用的接地线号数及装设地点
e)新发现的设备缺陷、以及对缺陷和异常运行处理的经过 f)负荷分配及使用情况
g)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的动作和变更情况 h)上级命令、指示的内容和执行情况 i)各种记录按规定填写齐全
j)模拟图板和实际设备运行状态是否相符 k)当班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l)各种工具、仪表、文具、用具、钥匙、记录和资料齐全、整洁 m)室内外卫生情况 n)校对时钟,试通电话
5.3 提醒者应注意的事项及其它问题
人员提前20分钟由正值班工带领进入交接地点,静心听取人员全部运行维护情况和注意事项。有疑问时应询问清楚然后人员陪同对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签字。 5.4 人员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a)查阅值班日志、工作票、操作票和有关记录 b)校对模拟图板
c)检查设备状况和变更情况 d)检查设备是否有缺陷和异常情况 e)检查负荷情况
f)试验信号并检查所有信号灯 g)检查设备是否清洁和室内外卫生 h)检查温度、压力及冷却装置情况
i)检查接地线是否按编号位置存放及装设地点是否合适
j)检查各种工具、仪表、文具、记录、资料、钥匙和安全用具及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完整
k)检查蓄电池的电压、比重、浮充电流及直流绝缘
5.5 如时间已到而人员未到,人员应迅速报告所长或上级,并坚守岗位至到人员或上级指派的代理人员到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下班。 5.6 交接时间以钟表最后一声钟响为准,一切手续必须办理妥当,如事前准备不好而拖延交接时间或遗漏交接项目,应由者负责。
5.7 不得无故拖延或提前交、如果进行事故处理或重大的倒闸操作,经工
段长同意后可适当变更交时间。
5.8 有交时发生事故呈异常现象,仍由人员处理,人员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5.9 后,值班人员应根据负荷、天气、维护周期、当日工作做出事故预想,定出当班工作计划。
5.10 发现人员喝酒或精神异常时,应拒绝其并向上级报告。 6 记录和保存期
JL/GYGS XY(SG)237 35KV变电站运行日志 保存期:1年
31、35KV变电站事故处理措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35KV变电站值班人员对全厂突然性停电的处理,变压器温度过高,人身触电事故,开关跳闸的处理措施和具体报警判断分析预案。 本标准适用于35KV变电站突发性事故的处理,保证减少突发事故的危害和损失,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后台机:用于后台监视的微机。
子站:35KV变电站辖区内的10KV变电站。
低周后加速永跳:开关在分闸状态,在系统低周时合闸不能成功。 4 职责
35KV变电站工段长负责突发性事故的指挥、上报,当班值长负责突发性事的处理、记录。
5 事故种类和防事故措施 5.1 全厂突然性停电的处理措施
a)首先观察事故信号是否报警,继电保护是否动作,微机及临控指示是否显示有直接故障点;
b)查看前置控制保护屏上35KV及10KV是否有电压显示,或查看3501J及3501PT是否有电压指示,如没有电压指示,则为系统停电;
c)如上述电压指示正常,查看10KV/1001PT柜电压表是否有指示,如没有电压指示,定为1001(或1002)开关跳闸,根据判断结果,进行规范操作。 5.2 变压器温度过高的处理措施
发现变压器温度过高,首先检查:
5.2.1 变压器正常运行中低压侧电压不应与额定电压相差正负5%。 5.2.2 变压器最大不平衡电流不得超过低压侧额定电流的25%。
5.2.3 变压器在运行时一般不提倡满负荷运行,经济运行负荷率为40-70%。因此,各相电流不得超过额定电流。
5.2.4 变压器的上层油温不得超过85摄氏度。
5.2.5 变压器不得有渗油现象,变压器本体要干净,不得有油垢,灰尘,油标内的油位正常。
变压器在运行中如满足上述条件而发生异常现象,或与上述条件中的数据产生较大差距,应立即使变压器停运检查维修,查清变压器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防止事故扩大,禁止带病运行。 5.3 人身触电事故处理措施
5.3.1 发现有人触电时,应立即使触电人员脱离电源;脱离电源方法如下: 8米为半径的范围以外,以防跨步电压伤人。
5.3.2 发现者应即时向单位领导和调度汇报,明确事故地点、时间、受伤程度和人数;调度应根据现场汇报情况,决定停电范围,下达停电指令。
5.3.3 根据其受伤程度,决定采取合适的救治方法,同时用电话等快捷方式向当地的120抢救中心求救,并派人等侯在交叉路口处,指引救护车迅速赶到事故现场,争取医务人员接替救治。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救治前,现场人员应及时组织现场抢救。
5.3.4 抢救方法如下:
5秒时间,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部,以判断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5.3.5 触电伤员的呼吸和心跳均已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肺复苏法中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进行抢救。三项基本措施:
通畅气道;
口对口(鼻)人工呼吸; 胸外按压(人工循环)。
通畅气道:触电伤员呼吸停止,重要的是应始终确保气道通畅。如发现伤员口内有异物,可将其身体及头部同时侧转,并迅速用一个手指或用两手指交叉从口角处插入,取出异物。操作中要注意防止将异物推到咽喉深部。
5.3.5.2 口对口(鼻)人工呼吸:在保持伤员气道通畅的同时,救护人员用放在伤员额头上的手指,捏住伤员的鼻翼,在救护人员深吸气后,与伤员口对口紧合,在不漏气的情况下,先连续大口吹气两次,每次1秒-5秒。如两次吹气后试测颈动脉仍无搏动,可判断心跳已经停止,要立即同时进行胸外按压。 5.3.6 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救护人员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救援。 5.4 开关跳闸的处理措施
5.4.1 3501开关跳闸分析及处理方案
过流一段:电流12.5A、闭锁电压65V、延时0.3S 过流二段:电流5A、延时1.5S 低周后加速永跳:频率49.4HZ
过流一段保护范围:母线相间或对地有金属性短路,母线及连接设备绝缘击穿造成短路
保护本母线全长及与其直接相连的设备 过流二段保护范围:
a)母线及相连设备相间或对地有非金属性或间歇性短路 保护本母线全长及与其直接相连的设备
b)出线开关保护拒动或开关拒跳出线线路的后备保护 a)向调度汇报,向工段长汇报
b)检查母线、瓷瓶及与母线相连设备外观 c)检测与母线相连设备 d)排除故障或退出故障设备 e)确认母线无故障后可试送
a)向调度汇报,向工段长汇报
b)检查母线、瓷瓶及与母线相连设备外观 c)无明显故障,可断开3511或3503后试送 d)检测与母线相连设备 e)排除故障或退出故障设备 f)确认母线无故障后可试送
a)没有任何保护动作指示,可认为是误跳闸 b)试送一次
5.4.2 3503开关跳闸分析及处理方案
与3501c项改为:无明显故障可断开3521后试送。 5.4.3 3511/3521开关跳闸分析及处理方案 差动速断:电流15A 比率差动:电流1A
本体轻瓦斯:200--300立方厘米 本体重瓦斯:0.6--1m/s 有载轻瓦斯:200立方厘米 有载重瓦斯:1.25--1.55m/s
差动、重瓦斯反应变压器严重内部故障,动作于跳双侧(即3511与1001或3521与1002)
轻瓦斯反应变压器内部有轻微故障,动作于警告信号
过流一段:1.25A 延时1.2S 过流二段:1.25A 延时1.2S
过流一、二段保护范围:10KV母线故障或线路故障越级使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跳闸
a)向调度汇报,向工段长汇报 b)检查油色、油位、油温,作好记录 c)检查备用变压器
d)经工段长同意后按操作规程投入备用变压器 5.4.3.4 差动、重瓦斯动作处理方案
a)检查备用变压器
b)按操作规程投入备用变压器 c)向调度汇报,向工段长汇报
d)检查油色、油位、油温、瓦斯继电器、变压器接线瓷瓶、套管等,作好记录
5.4.3.5 过流一、二段保护动作处理方案
a)向调度汇报,向工段长汇报 b)检查10KV各个开关有无保护动作信号
有保护动作信号,断开有保护动作信号的开关,手车拉至试验位置 无保护动作信号,断开10KV全部开关
c)检查10KV母线及相连设备,确认无故障后试送3511/3521 d)按规程对10KV开关逐一试送
a)没有任何保护动作指示,可认为是误跳闸 b)试送一次
5.4.4 1001/1002开关跳闸分析及处理
过流一段:电流 3.2A 延时 0.5s 过流二段:电流 3.2A 延时 0.9s 过负荷: 电流 3.0A 延时 5.0s
调压闭锁:电流 2.24A 延时 0.5s 返回系数0.85 零序: 电压 15V 延时 2.5s
a)加强巡视,观察负荷变化及变压器油温 b)过负荷不超过8小时
c)油温超过75摄氏度,向调度、工段长汇报,减负荷 d)投入备用容量 观察负荷情况,信号复位
观察各分路各相电流,作好记录,向工段长汇报
10KV一、二段全长,动作于跳本体
a)向调度汇报,向工段长汇报
b)检查二(一)段母线、瓷瓶及与母线相连的设备外观 c)检测与二(一)段母线相连设备 d)排除故障或退出故障设备
e)确认二(一)段母线无故障后可试送 a)向调度汇报,向工段长汇报 b)检查母联及进线开关位置 c)按规程投入备用变压器
d)对二(一)段母线试送电
e)检查一(二)段母线、瓷瓶及母线相连的设备外观 f)检测与一(二)段母线相连设备 g)排除故障或退出故障设备
h)确认一(二)段母线无故障后可试送 a)没有任何保护动作指示,可认为是误跳闸 b)试送一次
5.4.5 1003开关跳闸分析及处理
过流一段: 电流 12.5A 闭锁电压 65V 延时 0.1 s 过流二段: 电流 5A 延时 0.3s 过流一段保护范围:
母线相间或对地有金属性短路,母线及连接设备绝缘击穿造成短路 保护本母线全长及与其直接相连的设备 过流二段保护范围:
a)母线及相连设备相间或对地有非金属性或间歇性短路 保护本母线全长及与其直接相连的设备
b)出线开关保护拒动或开关拒跳出线线路的后备保护
a)向调度汇报,向工段长汇报
b)检查母线、瓷瓶及与母线相连设备外观 c)检测与母线相连设备 d)排除故障或退出故障设备 e)确认母线无故障后可试送 a)向调度汇报,向工段长汇报
b)检查10KV各个开关有无保护动作信号
有保护动作信号,断开有保护动作信号的开关,手车拉至试验位置;无保护动作信号,断开10KV二(一)段分路开关
c)检查母线、瓷瓶及与母线相连设备外观无明显故障,可试送一次 d)检测与母线相连设备 e)排除故障或退出故障设备 f)确认母线无故障后再试送
g)按规程对10KV二(一)段开关逐一试送 a)没有任何保护动作指示,可认为是误跳闸 b)试送一次
5.4.6 10KV各分路开关跳闸分析及处理
过流一段 电流 10(12.5、15、25)A 闭锁电压 65V 延时 0.1s 过流二段 电流 4(5、6)A 延时 0.3s 低周 49.5Hz 过流一段保护范围:
电缆线路、环网柜、10KV变压器相间或对地有金属性短路 保护电缆全长、环网柜及10KV变压器 过流二段保护范围:
a)电缆线路、环网柜、10KV变压器相间或对地有非金属性或间歇性短路 保护电缆全长、环网柜及10KV变压器 b)低压进线开关保护拒动或开关拒跳 低压母线的后备保护 a)断开低压进线开关 b)合上低压母联开关
c)检测电缆线路、环网柜、10KV变压器 d)作好记录
e)向调度汇报,向工段长汇报 a)断开低压进线开关
b)检测电缆线路、环网柜、10KV变压器 c)如果有故障,按过流一段动作处理方案处理 d)如果没有故障,合上10KV分路开关,检查低压母线 e)确认母线无故障后试送低压进线开关 f)作好记录,向调度汇报,向工段长汇报 a)向调度汇报
b)观察系统频率、电压并作好记录 c)待系统稳定后合上跳闸开关
a)没有任何保护动作指示,可认为是误跳闸 b)试送一次
5.4.7 各子站进线开关跳闸处理措施
a)分路有故障,进行故障隔离 b)母线有故障,通知检修 c)无故障试送 a)成功,做好记录
b)不成功,退出本侧进线开关,合母联运行,做好记录 5.4.8 各子站各分路开关跳闸怎么处理
a)向有关车间积极联系、核对,并配合对方检查有关线路情况 b)等对方确认无故障后,试送 c)做好记录
a)配合有关车间检查有关线路情况 b)等对方确认无故障后,试送 c)做好记录 5.5 报警判断分析预案
值班中听到报警声后:
首先查看后台机,根据提示事件记录对故障范围、类型进行初步判断,并在监护屏上进行核对,然后做出处理方案。
如果后台机没有提示,一人在后台机上核对开关位置,一人按照后台机不能工作的情况进行判断。
后台机不能工作时,根据监护屏各种指示对故障进行判断。 5.5.1 一号主变运行时 35KV一段电压指示
a)无电压指示,查看3501开关分合闸状态
合,查看3501J电压指示,无电压指示,说明系统停电 分,说明3501跳闸
b)有电压指示(说明35KV一段母线带电) 10KV一段电压指示
a)无电压指示
查看3511开关分合闸状态 查看1001开关分合闸状态
b)有电压指示(说明10KV一段母线带电) 10KV二段电压指示
a)无电压指示,查看1003开关分合闸状态 b)有电压指示(说明10KV二段母线带电) 5.5.2 二号主变运行时
35KV一段电压指示
a)无电压指示,查看3501开关分合闸状态
合,查看3501J电压指示,无电压指示,说明系统停电 分,说明3501跳闸
b)有电压指示(说明35KV一段母线带电) 35KV二段电压指示
a)无电压指示,查看3503开关分合闸状态 b)有电压指示(说明35KV二段母线带电) 10KV二段电压指示
a)无电压指示
查看3521开关分合闸状态 查看1002开关分合闸状态
b)有电压指示(说明10KV二段母线带电) 10KV一段电压指示
a)无电压指示,查看1003开关分合闸状态 b)有电压指示(说明10KV一段母线带电)
5.5.3 开关处于跳闸位置,根据动作开关的动作原因对此开关做出处理方案 5.5.4 各开关位置都正常,查看监护屏主变高低压侧故障指示灯及各开关控故障指示灯有无指示,根据指示对预告性故障进行处理 5.5.5 如果各种指示都正常
a)子站分路开关动作,根据子站开关动作处理方法处理 b)误报警 6 记录和保存期
JL/GYGS XY(SG)237 35KV变电站运行日志 保存期:1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yibo.net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10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