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入职某小吃店,未签劳动合同又因为店家老板无故关店以致无故失去工作,委托人遂找到我所请求仲裁前东家,我所律师提交充分证据,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小吃店)向申请人(委托人)支付二倍工资 15754.14 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 29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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