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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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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只有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所谓派出法庭是指人民依法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临时组织的审判组织以及固定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在本辖区内设置的固定派出机构,是基层人民的组成部分,它所作的判决、裁定与基层人民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此以外,中级人民、高级人民最高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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