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公证服务承诺制度
一、首问负责,有问必答。每一位公证人员对当事人都应热情接待。公证人员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做到详细解答,一次性告知;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应主动指引当事人到有关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处咨询。
二、 即日受理,约时不误。公证受理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申请事项,应即日受理,保证当天不遗留一个公证申请人,不因下班时间到而推诿。凡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做到不失信一次预约。
三、 及时办理,按期出证。
(一) 材料齐全,事实清楚,无需外出核实的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受理次日内(节假日除外)出具公证书。(该类公证属特急件)
(二) 材料齐全,但需要调阅本处档案或核实的真实台法的公证事项,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出具公证书。(该类公证属急件)
(三) 凡需要外出核实的公证事项,受理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出具公证书。(该类公证属普件)如核实取证或审理中发现尚不具备出证条件的,承办公证员应在上述
(一) 、
(二) 、
(三) 项规定的日期内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申请人通报。
四、 保证质量,错证赔偿。凡出具有瑕疵的公证文书,应及时予以改正,若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可向本处索赔。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五、 接受监督,投诉必复。欢迎对本处公证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质量进行监督。对于当事人的投诉,本处将依照司法部《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答复投诉人。错证索赔电话: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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