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律师整理了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案例裁判主旨,希望能为大家答疑解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该股东请求认定该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关于印发《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7.【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4、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只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了有效决议,那么决议内容就是有效的。一般来说,就是简单多数决。5、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认定。在注册资本在认缴制下,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对此,没有疑义。有问题的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应该如果处理?我们认为,既然公司章程对此没有规定,那么在认缴制下从尊重设立公司时股东的真实意思出发,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这是一般的逻辑。
6、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对其作出股东除名的股东会决议时可排除该股东的表决权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7、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进行合理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股东表决权应否因股东瑕疵履行出资义务而受到,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可以股东自益权,但未指向共益权。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经济民主权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权机制选择或罢免董事、确立公司的运营方式、决策重大事项等,借以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其中也包括控制公司财产权,故表决权实质上是一种控制权,同时亦兼有保障股东自益权行使与实现之功能,具有工具性质和双重性格。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符合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亦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得到支持,但对股东表决权应属于赋权性,非强制性。
8、尽管股东未缴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不影响其股东身份的取得与否,但这会影响到股东在经营活动中的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9、出资不到位时股东权利应按出资比例来行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当加以。这种应根据具体的股东权利的性质确定,即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只能按出资比例来行使。10、出资不到位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只能按实际出资额享受相对应的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当加以。这种应根据具体的股东权利的性质确定,即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只能按出资比例来行使。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没有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表决权,首先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的,一般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确定表决权。公司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确定此种情况该如何确定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如何确定表决权?但是股东会决议需要经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最后可以终局破局,对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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