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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税局代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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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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