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民法典中关于房产抵押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和第四百条规定,抵押权存在时,抵押物权消灭;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规定担保的范围。房屋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仍拥有房屋所有权,抵押权人无权处分抵押物。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抵押权人有权追索房屋抵押人的损失。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房产抵押到期后自动解押吗
民法典规定,主债权存在的,抵押权就存在,所以房屋抵押到期后,如果主债权还在的,抵押不会自动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二、房屋抵押的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
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就消灭,如果房屋抵押到期,造成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就消灭,抵押人可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结语
民法典中房产抵押到期后不会自动解押,需根据主债权是否消灭来判断。抵押合同中应明确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担保的范围。房屋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抵押房屋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有权追索其损失,抵押人应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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