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效效益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法对其资格有严格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不超过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超过5年;
(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不超过3年;
(5)个人承担的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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