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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是否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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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是否构成自首

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仍然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者其他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代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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