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内容:(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检验工作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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