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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死亡遗体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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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狱中死亡,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人民、人民;具体如下:
1、如果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2、如果是在劳动中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3、但是罪犯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应当立即采取检验,对死亡的原因作出鉴定;
4、家属对于鉴定结果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提出。
在押人员死亡认定为正常死亡的,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的调查工作如下:
1、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2、必要时,分散或者异地分散关押同监室在押人员并进行询问;
3、对收押、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
4、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
5、登记、封存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
6、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
7、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法律依据:《监狱法》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人民。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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