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后的犯人尸体,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并处理。如果没有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不接受,执行将依法处理(如火化)。执行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后,无人接受或家属拒绝接受,按有关条款处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卫生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以利用:
1、无人接受或家属拒绝接受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给医疗卫生部门利用的
3、家属同意利用的。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应当处理以下事项:
(1)死刑犯遗书、遗录应立即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算、家庭事务委托等内容的,应当将遗书、遗录交给家人,同时复制存档准备的事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相关机构
(2)通知犯罪犯家属在期限内接受犯罪者尸体的火化条件的,通知接受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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