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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村委会不同意接收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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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因各地的可能会有所不同,了解当地的落户,具体可向当地派出所咨询。如果符合当地落户条件,村委会有意为难,那可向其上级机构举报或向人民起诉。

法律依据: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同时,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机关了解户籍,机关有告知的义务。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证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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