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对所 拆迁的房屋 ,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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