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结婚后户口没有迁出,村里却要把地去掉,合理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女方结婚后户口没有迁出,村里却要把地去掉属于不合理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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