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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非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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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种情况不被视为债务重组范畴: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债在平凡情况下转化为股权;
2.在债务人破产清理期间的债务重组,需按照清算会计准则进行操作;
3.债务人的企业重组合并不涉及权利和义务的真实变动;
4.债务人通过举借新债以偿还旧债,这种做法实际上只是完成了两笔交易,旧债的还款条件并无改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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