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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职工才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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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什么情况下才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因故意犯罪。
2. 醉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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