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图艺博知识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个人征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个人征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图艺博知识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仅违法,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章(质量检查机关的公章),严重的话可能要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种观点: 我用PS给我们工厂的质量检验报告造假,请问,这种违法行为严重吗?不仅违法,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章(质量检查机关的公章),严重的话可能要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第3种观点: 不仅违法,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章(质量检查机关的公章),严重的话可能要负刑事责任。针对伪造产品检验报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信报告只有央行征信中心才有权出具,也只有这样的征信报告才有法律效力,其他机构无权出具,而且也无法出具,他们只有查询的权力,而且这种查询必须得到你的授权许可,私自查询犯法,个人查询带身份证去当地人民银行,查询打印。法律依据: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和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第十四条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征信报告包括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就是征信报告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规和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和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3种观点: 征信报告只有央行征信中心才有权出具,也只有这样的征信报告才有法律效力,其他机构无权出具,而且也无法出具,他们只有查询的权力,而且这种查询必须得到你的授权许可,私自查询犯法,个人查询带身份证去当地人民银行,查询打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和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第十四条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Copyright © 2019- huatuoyibo.net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