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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听证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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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司法赔偿案件的听证是在听证人的主持下,赔偿请求人、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围绕司法侵权损害的事实与后果、赔偿范围、方式与数额以及赔偿责任的分担、法律依据等进行举证、质证、辩证,由听证人对有关证据及事实作出初步认定的活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听证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后,应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与方式,在听证前10日向听证参加入送达听证通知书。 确定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于听证前3日将听证参加入的姓名,案由、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予以公告。 听证参加入要求延期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5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决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听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交代注意事项,宣布开庭纪律,并将有关情况向听证人报告。听证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查明听证参加入及其委托代理入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和听证人、书记员名单,并告知听证参加入的权利,义务。 听证开始后,在听证人主持下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赔偿请求人陈述申请赔偿的请求及事实与理由;2、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陈述答辩的事实与理由;3,复议机关陈述;4,听证人根据以上陈述与答辩归纳本次听证的焦点或重点;5,听证参加入根据听证人归纳的焦点和重点,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6、听证参加入最后陈述综合意见;7、听证主持人宣布本次听证结束。并宣布拟公开宣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日期及送达方式;8、最后,由听证参加入阅读听证笔录,并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人写出书面的审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案卷和证明材料,报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提交赔偿委员会审理。对于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必须执行。 国家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是先提出申请,再经过听证、质证属实的有关 证据 ,应当作为认定赔偿案件事实的根据得出结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公平、公正地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增强审理的透明度,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审判实践和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般应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听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侵权损害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可以不组织听证。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赔偿案件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和其他司法赔偿案件。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听证,是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开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认证的审理活动。第五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听证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进行听证一般实行独任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合议制。独任法官应由从事赔偿审判工作的审判员担任,书记员担任记录。第七条:经听证、质证属实的有关证据,应当作为认定赔偿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是先提出申请,再经过听证、质证属实的有关 证据 ,应当作为认定赔偿案件事实的根据得出结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凡事都讲究其步骤也可以说其流程,申请国家赔偿也不例外。可能很多人对于国家赔偿的一些法律问题,很多人可能并不熟悉。但是这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了解它的法律常识是必要的。一、国家赔偿赔偿程序(一)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二)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三)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四)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国家赔偿范围及条件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三、国家赔偿立案材料有哪些(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首先提出国家赔偿的主体应当是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人要先向有关单位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具体的要求以及理由等写清楚;赔偿机构在申请赔偿后的两个月内给予赔偿,如果逾期不赔偿或者当事人对赔偿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客观:按照《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通称协商程序或协议程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先行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但是,实行这一原则有一例外,即赔偿请求人提出时,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存在,赔偿请求可能依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另一个重大区别是在审理机构方面,行政赔偿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刑事赔偿则是由人民法院特别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审理。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这是因为刑事赔偿涉及的国家机关较为复杂,其中,既有主持赔偿争议解决的人民法院,也有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是主持解决赔偿争议,决定是否赔偿的机关。尽管主持解决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和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并非同一个人民法院,但他们毕竟同在人民法院系统,这似乎有悖于“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古老的公正法则。同时,人民检察院本是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而在刑事赔偿中。人民检察院则要作为当事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这些特殊情况决定了刑事赔偿不能作为一般的案件对待,由人民法院既设的任何一个审理机构处理。因而,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刑事赔偿由人民法院特设的赔偿委员会来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公平、公正地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增强审理的透明度,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审判实践和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般应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听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侵权损害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可以不组织听证。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赔偿案件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和其他司法赔偿案件。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听证,是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开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认证的审理活动。第五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听证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进行听证一般实行独任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合议制。独任法官应由从事赔偿审判工作的审判员担任,书记员担任记录。第七条:经听证、质证属实的有关证据,应当作为认定赔偿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是先提出申请,再经过听证、质证属实的有关 证据 ,应当作为认定赔偿案件事实的根据得出结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是是先提出申请,再经过听证、质证属实的有关证据,应当作为认定赔偿案件事实的根据得出结论。但是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需要听证的。法律客观:《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般应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听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侵权损害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可以不组织听证。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听证,是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开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认证的审理活动。

第3种观点: 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司法赔偿案件的听证是在听证人的主持下,赔偿请求人、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围绕司法侵权损害的事实与后果、赔偿范围、方式与数额以及赔偿责任的分担、法律依据等进行举证、质证、辩证,由听证人对有关证据及事实作出初步认定的活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听证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后,应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与方式,在听证前10日向听证参加入送达听证通知书。 确定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于听证前3日将听证参加入的姓名,案由、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予以公告。 听证参加入要求延期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5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决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听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交代注意事项,宣布开庭纪律,并将有关情况向听证人报告。听证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查明听证参加入及其委托代理入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和听证人、书记员名单,并告知听证参加入的权利,义务。 听证开始后,在听证人主持下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赔偿请求人陈述申请赔偿的请求及事实与理由;2、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陈述答辩的事实与理由;3,复议机关陈述;4,听证人根据以上陈述与答辩归纳本次听证的焦点或重点;5,听证参加入根据听证人归纳的焦点和重点,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6、听证参加入最后陈述综合意见;7、听证主持人宣布本次听证结束。并宣布拟公开宣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日期及送达方式;8、最后,由听证参加入阅读听证笔录,并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人写出书面的审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案卷和证明材料,报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提交赔偿委员会审理。对于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必须执行。 国家赔偿

第1种观点: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2013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19日 为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进行陈述、质询、申辩,并应当依法行使质证权利,遵守质证秩序。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一)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 (二)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 (三)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 (四)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七条下列情形,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一)属于法定免责情形; (二)赔偿请求超过法定时效; (三)具有其他抗辩事由。 第八条赔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由复议机关对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第九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下列证据: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证据,应当提供具体线索。 第十条赔偿委员会有权要求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质证参加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确因客观事由不能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前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质证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三条赔偿委员会应当指定审判员组织质证,并在质证三日前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必要时,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原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接受询问。 赔偿委员会决定公开质证的,应当在质证三日前公告案由,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以及质证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围绕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质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查明质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质证纪律。 质证开始时,由主持质证的审判员核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质证权利义务以及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质证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陈述,复议机关进行说明; (二)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 (三)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出示证据,发表意见; (四)询问参加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五)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质询和辩论; (六)审判员宣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认识一致的事实和证据; (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最后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赔偿委员会依照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质证时出示,并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 第十九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代理人参加质证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承认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但参加质证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当场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承认,参加质证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当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 上述承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第二十条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二)、(三)、(四)、(五)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有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有证据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就待证事实作出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推定。 第二十二条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独立、综合的审查判断。 第二十三条书记员应当将质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质证笔录由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质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赔偿委员会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和对方意见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质证: (一)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质证的; (二)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的决定不能在短时间内作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石柱律师,重庆万州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公平、公正地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增强审理的透明度,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审判实践和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般应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听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侵权损害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可以不组织听证。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赔偿案件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和其他司法赔偿案件。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听证,是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开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认证的审理活动。第五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听证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进行听证一般实行独任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合议制。独任法官应由从事赔偿审判工作的审判员担任,书记员担任记录。第七条:经听证、质证属实的有关证据,应当作为认定赔偿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3种观点: 对于完善司法赔偿案件听证制度的建议 司法赔偿案件审理引入听证制度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效果十分明显。当然,在听证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内及有关听证参加入对听证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听证程序不够规范,举证不全面,质证不彻底,辩论不到位,公开性不够强的问题还依然存在。对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要提高对司法赔偿案件实行听证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在司法赔偿案件审理中,引入听证制度是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法院整体工作规律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司法为民,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现实需要。因此,要从思想上消除那种认为赔偿听证是自找麻烦、多此一举和对赔偿听证消极应付、被动畏难的种种不正确观点,从讲政治、讲大局、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司法赔偿听证工作。 要大力加强司法赔偿案件的听证制度建设。实践证明,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全局性和稳定性。目前,要以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首先对包括国家赔偿法在内的法律、司法解释作出符合时代要求和公众愿望的修定和补充。同时,还要针对听证制度不健全的现状,逐步建立健全听证参加入听证前的证据交换的规则,听证参加入的举证,质证规则和辩论规则以及人民法院的认证规则。通过完善法规,健全制度,在较短时间内使听证工作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推动司法赔偿案件听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要加大听证力度,确保司法赔偿案件的公正审理。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人居中引导,指挥整个听证过程。司法赔偿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理,听证是关键。 要提高听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一律公开听证。鉴于赔偿请求人与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地位过分悬殊的现实,听证主持人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赔偿请求人、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在听证程序中处于平等的地位。要依法保障听证参加入在听证程序中的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 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提升司法赔偿案件听证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司法赔偿案件听证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按照当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适当的原则,深化听证程序改革,简化听证程序中的具体环节,提高听证主持人对关键证据当庭认证的质量和效率,尽快拿出初步结论,缩短提交赔偿委员会讨论的时间过程。同时,修订、完善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改革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育旨。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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