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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广告与实际不符是否能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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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广告与实际不符能退房。

售楼广告作为商品销售的手段之一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由于其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故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法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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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旧德编知须含断纸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来自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时也可以要求退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简广每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当府农硫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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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广告与实际不符能退房。

售楼广告作为商品销售的手段之一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由于其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受守华传故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出守们责任。

法律虽武双谓高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州考冷英图征差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售房广告可以退房吗

售房广告如果是开发范围和相关设施与实际明显不符,是可以退房的。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当事人违反的,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要求退房。《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容积率与宣传的不一致能退房吗

可以退房售房广告与实际不符是可以退房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没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的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的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该视为要约e。

买房广告不符合可否退房

售房广告与实际不符能退房。售楼广告作为商品销售的手段之一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由于其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故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退款吗

售房广告与实际不符,可以退房的。且因退房产生损失的,还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因交付房屋不符合规定的而导致解除合同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销售的虚假欺骗我可以退房吗

一、售楼人有欺诈行为可以退房吗

      1、售楼人有欺诈行为可以退房。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民法典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售楼部置业顾问对其口头宣传与承诺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1、售楼部置业顾问对其口头宣传与承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售楼部置业顾问的口头宣传与承诺,还不是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销售策略,正如应该售货员在吹嘘其商品是全世界最好的由于,口头的推销与书面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有区别的。

      2、房产买卖合同最后都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本身就是双方约定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之前的口头宣传与承诺,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购房者签订合同,就是对合同的条款认可。

      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售楼人有欺诈行为可以退房吗”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可见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售楼人有欺诈行为是可以退房的,因为商业交往的基本原则就是诚信。读者

宣传资料和实际合同户型不一样,可以退房吗??

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而且您是因为看到这个宣传资料才决定购买房屋的,即要求退房,依照法律规定,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宣传资料上的户型向您交付房屋《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违反的。

由于这是因为开发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合同解除,您拿到合同时,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应视为是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该宣传资料的内容应视为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

根据您的描述,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中明确标明了房屋的户型结构,则您可以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其中多了一份户型图,如果开发商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对宣传资料中的户型作了变更。开发商未与经您同意就擅自更改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您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您的全部预付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开发商虚假宣传可以退房吗

开发商虚假宣传可以退房。如果开发商虚假宣传所产生的诱导作用足以影响购房者对房产价值大小及是否购买的判断,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目的,显失公平。按照实际情况,可认为开发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以致使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合同另外一方重大误解,因此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受害者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解除合同。

遇到开发商虚假宣传情况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1、售楼广告、宣传材料。这些材料可以作为书面证据证明开发商宣传的前期所作出的承诺。

2、录音录像。这些影像资料可以证明开发商所言所未是否与宣传、承诺一致。

3、购房合同。合同内是否有对宣传作出的规定,或者是否存在无效的“霸王条款。”

4、规划图纸等资料。可以证明开发商是否在后期违反规划改造。这些资料可以到房管部门查询。

开发商虚假宣传的维权途径:

1、购房者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有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开发商作出相应的处罚。

2、集体维权。业主们可以自发成立维权联盟,共同收集证据,共同起诉。

3、委托律师代理起诉。委托资深的专业律师可以让胜诉的几率更大,律师更懂得维权的方法。集体委托律师,费用可以分摊,不会太高,且节约自己的时间。

3、制造。可以通过论坛、报社、电视台等媒介将消息散播出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对开发商的压力,因为这会影响到它自身的形象和信誉。开发商如果理亏,则可能会主动妥协。

签定购房合同后发现实际房子和开放商描述不符可以换房或退房吗?

如果你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发现实际房子和开发商描述的不符,跟合同上约定也不符合的情况下,那么你是可以要求换房或者退房,这种情况属于开发商违约。

开发商违约。

所谓开发商违约,就是指在后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开发商出现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地方,损害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常见几种违约情形

1.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我们在选房、签订合同时,正是对房子的面积和质量确定下来,而实践中,譬如承重墙、梁开裂;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水;墙面不垂直;大面积的空鼓等情况出现,这实际上开发商违约的表现。

实践中,针对房屋质量的问题,具体可以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是普通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有质量保修的责任。

二是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譬如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房人可主张退房和赔偿损失。

2.房产证逾期未办下来的

逾期的,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买房人可以主张退房,如实际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以按实际损失来主张。

那么这里的“一定期限”是多久呢?

这里所讲的“一定期限”其实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后,给开发商发房屋催交通知书,在其后三个月合法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权要求退房。

开放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买房人已付的房款及产生的活期利息,约定有违约金的,可以一并赔付。

法条链接:《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子不一致

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价格、面积、户型、装修标准、小区绿化、物业管理、周边配套等与实际不符。

这种情况也常见,很多人以为是虚假宣传,见怪不怪,实际上是开发商违约!!

因为《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不合理收费

出现了合同约定以外,又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譬如手续费;面积补差款;产权代办费;产权证分户图表费等等。

商品房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怎么处理

商品房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属于违约,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由于售楼广告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故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虚假宣传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吗

1、宣传所提供的信息是虚假信息,在现代社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是最普通的营销战略。通过宣传,一方面使消费者迅捷地了解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并依此做出是否购买的判断。另一方面可以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增加企业的知名度,在生产经营中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如果经营者向社会提供虚假信息,必然会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虚假宣传的性质是不正当竞争,竞争是市场的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决定市场主体命运的重要因素,正当的竞争是通过不断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开发新产品、新市场等方式实现的,合法的竞争要求每一个竞争参与者都必须按照符合市场规则的,以诚实守信的原则行事,偏离了这些原则和规则,必然走向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在宣传产品方面进行不正当竞争是很容易实现的,因为随着科技的现代化,生产工艺日益复杂,产品的种类纷繁多样,消费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等不可能有足够的知识,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来依靠广告、商品上的标注等,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信息,会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判断,在既定的市场容量的前提下,依靠虚假信息赢得的竞争优势或获取利润,势必会使其他竞争者的态势减弱或减少,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3、虚假宣传的直接受害者是消费者或同业竞争者,因消费者充分相信虚假广告的内容并按照广告实施购买行为,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广告的形式有多种,比较广告或贬低广告可能被利用进行虚假宣传,比较广告与贬低广告影射的主体是同业竞争者,当然,比较广告与虚假广告是有区别的,比较广告只会符合真实性和性并遵循正当竞争的原则,就是合法广告,比较广告或贬低广告,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与虚假广告融合,以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短处相比,不说明比较内容只表现结果,违背事实,片面扩大,无根据引用极端的形容词,对比性、诋毁,发布这些广告均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使用与客观事实相悖的虚假广告用语,误导消费者,从而使原告的消费群体在购买决策上产生困惑,甚至产生对非被告商品的排斥心理,构成不正当竞争。

4、虚假宣传是通过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实现的,广告的基本功能是传递信息,同时广告传递的信息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信息,它带有劝诱性,诱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接近其推销的目标,通过广告宣传,可以引起人们注意,引起人们的兴趣,使人们处于潜在状态的需求被唤醒来形成显现的需求,因此,广告还有诱导和说服的功能,为了追求诱导和说服的效果,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就可能采用夸大宣传的方式发放信息,欺诈消费者,这样就形成了虚假宣传广告,当然,虚假宣传还可以其他媒体形式进行,比如文学形式等。

商品房销售时,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如何处理

商品房 广告与实际不符的,在符合下述条件时, 购房 者有权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 1、所作说明及允诺具体确定; 2、广告的内容是对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3、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 《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6868 要约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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