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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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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婚姻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来自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的存在,将不利于我国婚姻质量的提高医航通纪目脱不利于优生优育工作的开展,它将黄坏副照操不可避免地为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一旦社会条件成熟,就应在法律上彻底消除事实婚姻。

(二)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主义第一种是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来自姻的效力。

如目前日本法律规定,结婚不进行申报登记,夫妻财产契约便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国集以固吧缺意宁间也无财产继承权。个别国家采用此制度。第二种是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为事实婚设定某些有效条件,一时具备了这些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其条件为:

一是补办来自法定手续,如法规定,凡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无效,南但可重新履行法定程序而使法房干伟之有效。

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居年限,如共同生活2年、3年、5年或一方死亡前共同生活3年,只要同居期间没有历农略量介统提出过无效之诉,该项婚姻即视为自始有效。

三是来自经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单身与稳定条件,如古巴家庭法还规定,如其中一方不具备单身条件的,经确认对善意一方及子女亦可发生正式婚姻的效力。这种立法主张正更逐渐被更多国评家所接受。第三种是承认主义,即法律对符合结婚的实屋部核持据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力。一部分国家采用这种立法烟主张。

(三)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我国婚姻占判植具色皮样诗法对事实婚姻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一直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一切事实婚姻,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

第二,不符合法定结婚来自条件的事实婚姻,按无效婚处伤教联老找翻点理。

第三,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来自法律、对事实婚姻不同的态度和主张。

第一个阶段为1980年婚姻法生效之前,即1981年1月1日之前。这一时期,只要当事人具备事实婚姻特距息的呀争妒音促征,即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都按事实婚姻对待,并责令补办登记手续。此时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承认主义。

第二个阶段为198乡妈深苗盟1年1月1呢赵食丝日现行婚姻法生效之后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初权围坐照量门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此时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相来自对承认主义。

第三阶段为1983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来自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积该早曲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此时期对事实婚姻采取的仍是相对承认主义,但条件比前一时期限定的严格。

第四阶段为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来自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此时期可视为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属龙殖倒进际油风承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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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是指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对于此类太有甲诗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如果起诉到来自要求离婚,需要区分威器振排例造事实婚姻发生的时间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价角弦院史官季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是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雨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最高读神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调所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马述甚身限是亚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特直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企阳法口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来自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曲冷段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国直建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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